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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冒用他人身份入職,勞動關係如何認定?發生工傷怎麼辦?

一、基本案情

楊某於2010年9月18日入職H電子公司(下稱公司), 因身份證遺失, 楊某冒用其妹妹的身份證與公司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 2014年8月, 楊某左手被機床壓傷。 楊某住院治療期間, 公司通過病歷知悉楊某的真實身份, 認為楊某以欺詐手段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應屬無效, 進而否認與楊某存在勞動關係, 並不同意為楊某申請工傷認定。 雙方協商無果後, 楊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 要求確認楊某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並要求公司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二、爭議焦點

本案爭議焦點:1、勞動關係如何認定?2、發生工傷怎麼辦?

三、對爭議焦點1的分析———勞動關係如何認定?

第一種觀點認為, 楊某與公司不存在勞動關係。 理由是:身份資訊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核心要素之一, 楊某冒用其妹妹的身份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 已經影響了用人單位的真實意思表示, 故該行為應屬欺詐。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根據該條規定, 楊某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自始無效,

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

第二種觀點認為, 楊某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作者傾向于此觀點, 理由如下:

1、楊某與公司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根據該條規定, 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與楊某建立勞動關係。 雖然楊某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 但只要楊某實際提供勞動, 公司實際用工, 楊某和公司就建立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2、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和用工期間, 具有一定的審查勞動者真實身份的義務, 如果用人單位審查不力, 則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案中, 楊某從2010年9月入職,

至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止, 已在公司工作將近5年, 公司完全能夠從日常的行政管理、工資領取和同事關係等方面知悉楊某的真實身份, 但公司並未盡到相應的審查義務, 因此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此類案件如果認定為勞動關係, 有利於勞動者權益的保護, 進而維護整個社會的穩定。

綜上, 楊某與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就建立了勞動關係。

四、對爭議焦點2的分析———發生工傷怎麼辦?

在現實生活中, 因身份證遺失、年齡歧視等原因, 勞動者冒用他人身份入職的情況並不少見, 在此種情況下, 如果勞動者發生工傷, 怎麼辦?

1、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情形。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

勞動者發生工傷的,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專案和標準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2、用人單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情形。 在此種情形下, 各地法院的指導意見不盡相同。

(1)、《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二十八條規定:“勞動者冒用他人名義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 應按實際勞動關係確定勞動合同的主體。 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冒用身份證明為其投保而遭受社會保險損失的,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按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冒用他人名義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 勞動合同無效, 但用人單位仍應按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

該未成年人因工作遭致傷害的, 用人單位應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2)、《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三十條規定:“勞動者冒用他人名義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 應按實際勞動關係確定主體。 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假冒身份證明為其投保而遭受社會保險損失的,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按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不滿16歲的未成年人冒用他人名義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或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熇投?合同無效, 但用人單位仍應按合同的約定支付報酬。 該未成年人因工作遭致傷害的, 應由用人單位負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3)、《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假冒身份證明為其投保而遭受社會保險損失的,對法律法規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負擔的工傷保險待遇部分,如冒用人發生工傷時已滿16周歲,由冒用人承擔主要責任,用人單位承擔次要責任;如冒用人發生工傷時不滿16周歲,由用人單位承擔主要責任,由冒用人承擔次要責任。對法律法規規定應由用人單位負擔的工傷保險待遇部分,勞動者無須進行分擔,仍由用人單位全額支付”。

以上三種指導意見均是根據不同的情況來劃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責任。

五、勞動者冒用他人身份入職的法律責任

本案中,楊某與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就建立了勞動關係,楊某也可以要求公司承擔一定的責任,但楊某仍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根據該條規定,公安機關可以對楊某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

(3)、《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假冒身份證明為其投保而遭受社會保險損失的,對法律法規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負擔的工傷保險待遇部分,如冒用人發生工傷時已滿16周歲,由冒用人承擔主要責任,用人單位承擔次要責任;如冒用人發生工傷時不滿16周歲,由用人單位承擔主要責任,由冒用人承擔次要責任。對法律法規規定應由用人單位負擔的工傷保險待遇部分,勞動者無須進行分擔,仍由用人單位全額支付”。

以上三種指導意見均是根據不同的情況來劃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責任。

五、勞動者冒用他人身份入職的法律責任

本案中,楊某與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就建立了勞動關係,楊某也可以要求公司承擔一定的責任,但楊某仍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根據該條規定,公安機關可以對楊某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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