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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患病住院卻染艾滋,誰來擔責

湖南衡陽七旬老人余良幼因血液疾病住院期間被確診感染愛滋病毒, 此後身體機能急劇衰退, 九個月後離開人世。 此後其子女提出訴訟。 判決載明:雖然原告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南華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和衡陽市中心血站在診療、采血過程中存在過錯, 但是由患者承擔輸血治療感染愛滋病的後對患者不公平, 且南華醫院附屬第一醫院與衡陽市中心血站也未能提供證明其在診療、采供血過程中沒有過錯, 故被告南華醫院附屬第一醫院與衡陽市中心血站應當對患者于良幼感染愛滋病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醫院和血站分別承擔50%、20%的賠償責任, 30%責任由原告承擔。

不僅僅醫療糾紛、高空墜物、飼養動物致人受傷、死亡等這些具體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該由誰負責、誰承擔賠償責任?由誰承擔證明責任?借此簡要的向大家介紹幾種常見的具體侵權行為該由誰舉證及承擔責任問題。

一、醫療損害責任

醫療損害責任分為三種:

(一)醫療技術損害責任, 即醫務人員在診斷、治療的過程中因過失給患者造成人身損害, 由醫療機構承擔過錯責任, 違反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隱匿或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偽造篡改病歷資料的這些都屬於過錯行為

(二)違反一般告知義務, 即在診療過程中未告知患者病情等給患者造成損害的, 醫療機構承擔責任

(三)醫療產品致人損害, 醫療機構在診斷、治療過程中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或者血液製品具有缺陷給患者造成損害的, 醫療機構與醫療產品的提供者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 因此在該案中,

南華醫院附屬第一醫院與衡陽市中心血站承擔責任, 如果查明最終缺陷由誰造成, 一方可向另一方追償。

發生醫療糾紛時, 如醫療機構認為自身沒有患者認為的過錯, 應當承擔證明自身的醫療活動是符合法律、法規、醫療規範的責任。

二、高空墜物

懸掛物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 應承擔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 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 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 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舉個例子, 甲在路上行走, 被樓上物體砸傷, 除了能夠證明自己並沒有實施侵權行為的,

其他可能造成甲受傷的住戶都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三、飼養動物致人損害

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 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但是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能夠證明受害人挑逗動物, 對損害發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 可以不承擔或減輕責任。

作者:玥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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