鹵粉店老闆楊某為吸引更多顧客, 竟在自製鹵水中添加罌粟殼。 日前, 永州市零陵區人民法院對楊某這一不法行為進行了審理, 判決被告人楊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緩刑二年, 並處罰金二萬三千元;同時判決禁止被告人楊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2016年9月25日10時許, 社區民警在日常巡查工作中發現零陵區某鹵粉店存在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嫌疑, 遂對該店內的鹵水進行嗎啡類物質檢測, 檢測結果呈陽性。 社區民警遂對該店自製鹵水送檢,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被告人楊某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 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並銷售, 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故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並當庭認罪, 依法可從輕處罰。 根據被告人楊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認罪態度、悔罪表現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 依法對被告人楊某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同時, 為維護食品安全秩序, 引導和修正被告人今後的從業選擇和行為, 判決禁止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亦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