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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監總局一官員受賄獲刑十年,九家藥企為藥品審批向其行賄

收了錢後, 給多家藥企的藥品申報審批“開綠燈”,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原副主任尹紅章被判受賄罪。

3月17日, 北京法院審判資訊網公佈了北京高院對尹紅章作出的二審裁定, 認定尹單獨或夥同其妻兒受賄356萬餘元, 維持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 並處罰金50萬元”的判決。

九家藥企為藥品審批行賄, 食藥監總局官員與妻兒同受賄

現年59歲的尹紅章曾任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註冊司生物製品處處長、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註冊司生物製品處處長和藥品審評中心副主任。

2015年4月, 他因涉嫌犯受賄罪被拘傳, 同年8月被逮捕。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查明, 2002年至2015年間, 尹紅章利用職務便利, 不僅自己收受賄賂, 還夥同自己妻子、兒子一起, 接受九家藥企的行賄, 為這些公司的藥品申報審批事宜提供幫助。

一審判決顯示, 尹紅章單獨收受了浙江天元生物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丁某給予的一根價值18萬餘元的象牙製品、雲南沃森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經理劉某給予的13萬元、長春海伯爾生物製品有限公司總經理賀某給予的4.2萬元以及成都康華生物製品有限公司總經理周某給予的5萬元。

判決書還顯示, 尹紅章和妻子郭某還收受了北京科興生物製品有限公司總經理尹某、百泰生物醫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上海慧人生物科技工程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姚某以及北京民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給予的錢款,

共計157萬元。

此外, 北京一中院還認定, 尹紅章與其子尹某共同收受原遼寧成大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總經理莊某給予的107萬元錢款。 尹家三人共非法收受或者索取贓物356萬餘元。

2016年11月, 北京一中院一審認定尹紅章犯受賄罪, 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 並處罰金50萬元。

上訴稱不知其子受賄, 法院未採納

一審宣判後, 尹紅章不服, 提出上訴。

他認為, 其子收受原遼寧成大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總經理莊某給予的100萬元一事, 自己事後才知情, 且到案後, 他主動坦白交代了絕大部分犯罪事實, 一審判決量刑過重,

罰金過高。

此外, 尹紅章的辯護人還提出, 尹收受了上海慧人生物科技工程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姚某給予的25萬元, 但沒有為其謀利, 不屬於受賄。

北京高院查明, 尹紅章介紹其子與莊某相識, 莊某為向尹紅章行賄, 在得知其子正在籌畫經營期貨後, 以共同經營期貨的名義向其子的帳戶打入100萬元。

北京高院認為, 尹紅章之子明知其父與莊某之間具有權屬及請托事項關係, 仍然收受錢款, 並將此事告知了尹紅章, 尹表示默許。 時隔4年多後, 莊某在得知紀檢部門審查其財務帳戶的情況下, 與尹家父子商議以期貨進行結算, 將部分錢款返還, 以掩蓋事實真相。 尹父子二人于莊某對於轉帳100萬元的性質、目的均屬明知, 100萬元是否實際用於期貨經營,

並不影響尹紅章受賄罪的犯罪構成。

對於尹紅章收受姚某25萬元但沒有為其謀利的辯護理由, 北京高院經查認為, 明知他人有具體請托事項而收受其財物的, 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 尹紅章是在明知姚某有明確的請托事項後收受25萬元, 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綜上, 北京高院認為, 尹紅章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 依法應予懲處。 一審法院定罪正確, 量刑適當, 審判程式合法, 故裁定駁回尹紅章的上訴, 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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