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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債權文書到底值不值得辦理

作者:李鵬飛

作者原為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法官, 現農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法審, 聯繫方式:個人公號:陸家嘴金租局。

公證債權文書是指,

經公證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 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 債權人可以依公證債權文書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

便捷、高效、快速是這類文書的標籤。

上:法律規定留下的口子和底子

口子:那些讓我們打退堂鼓的規定

民訴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首先明確賦予了公證債權文書執行效力, 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 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為什麼公證債權文書看起來很美好, 聽起來, 實務界卻有諸多質疑?一是因為不瞭解;二是因為民訴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確也開了個口子: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 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到底哪些屬於確有錯誤, 民訴法司法解釋第四百八十條給出了判斷標準:(一)公證債權文書屬於不得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二)被執行人一方未親自或者未委託代理人到場公證等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公證程式的; (三)公證債權文書的內容與事實不符或者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四)公證債權文書未載明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同意接受強制執行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公證債權文書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裁定不予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被裁定不予執行後,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就債權爭議提起訴訟。

實踐中, 認為“公證債權文書錯誤”的理由千差萬別:一是法院代表性觀點。 北京高院《關於公證債權文書執行與不予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 對公證債權文書錯誤等問題做了全面梳理。 其中, 對較為籠統的民訴法司法解釋第四百八十條(一)項“不得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做了舉例說明, 主要是指:沒有給付內容的公證書、沒有給付內容的執行證書、未載明一般保證人補充清償責任數額的執行證書、載明債權人和債務人互負給付義務的執行證書等。 二是實踐中的理由。 包括:實體問題, 執行標的不明確, 未寫明金額、計算方式, 給付期限不明確, 債權債務關係不明確,

及提交的證據足以推翻債權文書的等;程式瑕疵, 未核查債務履行情況或者執行證書未載明核查過程, 未列明當事人住所地資訊, 公證程式違法……考慮到後面的案例中有很好的示範, 此處不展開。

底子:為什麼說公證債權文書值得擁有

雖然民訴法開了這樣的口子, 實踐中也出現各種各樣“不服”的理由, 但總體來說, 公證債權文書, 還是值得擁有。 且看分解:

(一)從效力上看, 具有相當於法院文書的執行力

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 當事人可以據以申請強制執行。 從效力上看, 其具有與生效判決書、仲裁裁決書一樣, 是人民法院的執行依據。 對於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 發生爭議後, 債權人應當申請強制執行,

直接提起訴訟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從救濟程式上看, 只能提起執行異議

被執行人認為公證債權文書記載錯誤的, 只能提起執行異議, 而不能就相關事宜提起訴訟。 公證債權文書是否確有錯誤, 應在執行程式中予以認定。 未經執行程式, 當事人提起訴訟主張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 不具執行效力的, 不屬於訴訟的審理範圍。

(三)從經濟學上看, 節省了時間和金錢成本

從時間成本來看, 按照民訴法規定, 執行異議在收到書面異議15日內審查裁定, 不服裁定的, 10日內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請覆議。 而經歷過訴訟程式的都知道, 少則3個月, 多則1年以上, 才能進入執行程式, 進入後, 還可能遭遇與公正債權文書一樣的異議、覆議期限。

從經濟成本來看,以1億元標的額為例,訴訟費約為54萬元。而公證債權文書的費用,雖然各地收費略有差異,但一般按照標的額的千分之三收取,也即30萬左右。

(四)從審查標準看,只有符合特定條件的異議才能算有效異議

提起異議,就要對異議內容負責任。負責任的最好方式,就是遵循法院明確的審查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14)執他字第36號]批復中明確:人民法院對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監督應從債權人的債權是否真實存在並合法,當事人是否自願接受強制執行等方面進行審查。自願、真實、合法,是審查的關鍵點。

(五)從錯誤程度看,局部瑕疵不影響大局

對於局部瑕疵的,最高法院從公平、效率和交易穩定的角度,做出過相應裁定。這些裁定,一定程度上,代表著最高法院的價值取向。

一是違約金過高。最高人民法院在其所作出的(2011)執監字第180號《執行裁定書》中認為“違約金數額是否過高不能構成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的理由”。二是部分內容不可執行且與其他部分可區分。最高人法院又在(2015)執申字第12號《執行裁定書》中認為:“如果因公證文書部分內容具有不予執行情形而整體不予執行,對債權人而言顯失公平,也不利於維護公證文書效力的穩定性。因此,在公證文書所涉給付內容能夠區分執行的情況下,如部分內容具有不予執行情形,則應當僅對該部分不予執行,而對其餘部分准許執行。”

結論:由上來看,對於風險較高、時間成本大或風險已經暴露的債權(如債權重組合同、追加保證人的合同等類型),公證債權文書是極好的。當然,一般的債權合同與公證債權文書,也很般配。

下:一個未完待續的經典案例

讓我們從(2016)晉執複55號案件,感受一下公證債權文書執行異議大戰。

基本案情

1.旭光公司向王某借款3000萬元。後簽訂延期還款協議,站前支行等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各方並約定本協議經公證成為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2.旭光公司等出具《債務人、保證人自願接受債務核實及強制執行之承諾書》,各方均做公證詢問筆錄,並由公證員告知辦理強制執行的法律後果。

3.債務人部分償還。2015年7月3日,公證處出具執行證書,確認執行標的為:本金2695萬元、利息336.8萬元,合計3031.8萬元)。

4.王某依據公證書、執行證書向忻州中院申請執行。

經典異議

王某申請執行後,被執行人(黑方)從實體和程式上發起全方位反擊,法院對異議(紅方)進行了逐個回應。

1.擔保法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搆未經法人書面授權不得為保證人,本案中站前支行為衡水銀行的分支機搆,其未經衡水銀行書面授權提供保證,故保證合同無效。

對異議理由1,因營業執照是企業經營資格對社會的公示,站前支行的營業執照顯示其經營範圍含擔保業務,可視為衡水銀行對站前支行對外提供保證的書面概括授權,故保證合同無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2.債權人王某申請執行時未提供公證書,不符合受理案件。

對異議理由2,因案卷顯示申請執行人王某在立案時已經提供了(2014)冀石國證經字第2312號公證書,符合受理條件,故該理由不能成立;

3.借款合同明確約定”本合同自各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但各方未簽署日期,說明借款合同尚未生效。

對異議理由3,因借款合同的簽署日期並非法律規定的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且申請執行人王某已將出借款項足額交付債務人旭光公司,故借款合同未生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4.趙某只為2500萬元提供了虛假保證,對發生於2012年11月8日一筆500萬元的借款並未提供保證。

對於異議理由4,本案中是站前支行提供保證,並非趙某提供保證,站前支行雖未在2012年11月8日500萬元借條上提供擔保,但在此後其在延期還款協議及《債務人、保證人自願接受債務核實及強制執行之承諾書》上簽字蓋章已表明其對3000萬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提供擔保,故該理由不能成立。

5.債權人王某作為78歲的老人,客觀上不可能合法擁有3000萬元自有資金,說明債權即非法又不真實。

對於異議理由5,因二異議人並未提供證據證明本案債權人王某出借的3000萬元資金來源非法,故該異議理由不能成立。

6.站前支行的公章系偽造,且文書載明的站前支行名稱與加蓋的印章嚴重不符,故站前支行沒有提供保證的真實意思表示。

對於異議理由6,因二異議人並未提供證據證明本案中系列文書上加蓋的站前支行公章系偽造,且站前支行在兩份借款合同上蓋章及出具不可撤銷擔保書時其公章名稱尚未變更,在簽訂延期還款協議時公章名稱已變更,因此才出現站前支行名稱不一致現象,此系法人名稱變更期間對外業務中的正常現象,並非二異議人主張的名稱與公章嚴重不符,故該異議理由不能成立。

7.公證書和執行證書對借款的真實性、數額、利息計算均未核實,未說明歸還的500萬元是本金還是利息,債權人王某將所欠利息195萬元轉為本金計算複利,總月息水準高達7.4%,明顯超過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違反了禁止性規定。

對於異議理由7,因王某在申請公證機關出具執行證書時提供了債務人旭光公司蓋章認可的《欠款、欠息明細表》,表明債務人旭光公司認可執行證書中確認的債權本息,且該《欠款、欠息明細表》表明債務人旭光公司2014年10月30日歸還的500萬元中含借款本金305萬元、利息195萬元,並非二異議主張的王某將利息195萬元轉為本金計算複利,利率並未超過人民銀行基準貸款利率的四倍,故該異議理由不能成立。

8.公證機關簽發公證書和執行證書時沒有向衡水銀行和站前支行核實對債權文書載明的履行義務有無異議及債權人提出的債務人和擔保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務的主張是否屬實。

對於異議理由8,依照《債務人、保證人自願接受債務核實及強制執行之承諾書》第4條關於強制執行前債務核實方式的約定,債權人王某在申請執行證書前已按站前支行留存在公證機關的位址向站前支行快遞寄送履約情況核實函,站前支行雖然拒絕簽收,也應視為債權人及公證機關履行了債務核實義務,況且主債務人旭光公司已向公證機關出具《欠款、欠息明細》並加蓋公章,確認了欠款數額,故該異議理由不能成立。

9.公證書和執行證書未向衡水銀行和站前支行送達,公證書未告知債務人對執行證書提出異議的程式、期限和舉證責任。

對於異議理由9,根據公證詢問筆錄,站前支行已向公證處聲明公證書由債權人領取,故異議人所提的未向其送達公證書的理由不能成立。執行證書系由債權人單方向公證機關申請出具,公證機關履行核實程式後出具給債權人用於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本案中,站前支行系擔保債務人,其要求公證機關向其送達執行證書無法律依據。公證機關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和出具執行證書是兩個不同的程式,所依據的規則也不相同。本案中,公證機關在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時已履行了告知義務,有《債務人及保證人自願接受債務核實及強制執行之承諾書》為證,在出具執行證書時已履行了核實義務,有向站前支行送達《履約情況核實函》的回執為證,程式合法。二異議人以公證機關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公證的程式規則來證明公證機關出具執行證書程式不合法,屬偷換概念,故該異議理由不能成立。

10.本案五個被執行人有四個住所地均在河北省衡水市,住所地位於忻州市河曲縣的新勝煤場無財產可供執行,故本案應由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查。

對於異議理由10,因本案被執行人新勝煤場屬忻州市轄區,忻州中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綜上,本案公證債權真實存在並且合法,各方當事人自願接受強制執行,公證程式合法,二異議人所提的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的申請理由不成立,且無證據支持,應予駁回。

未完待續

忻州中院裁定駁回異議後,異議人又提起了覆議申請。山西高院認為部分事實未查清:站前支行、衡水銀行向忻州中院提出了對站前支行和趙某的名章進行同一性鑒定申請,但忻州中院未予鑒定也未進行答覆,且對站前支行提出的其未親自或者委託代理人到場公證的事實進行查證與說明。公證債權文書是否送達、如何確定執行管轄更有利於執行等還需進一步查證,綜上,忻州中院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其裁定,發回重新審查。

案例雖未有定論,但是其中的異議理由、法院觀點、程式問題等等,對實踐都很有借鑒意義。

從經濟成本來看,以1億元標的額為例,訴訟費約為54萬元。而公證債權文書的費用,雖然各地收費略有差異,但一般按照標的額的千分之三收取,也即30萬左右。

(四)從審查標準看,只有符合特定條件的異議才能算有效異議

提起異議,就要對異議內容負責任。負責任的最好方式,就是遵循法院明確的審查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14)執他字第36號]批復中明確:人民法院對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監督應從債權人的債權是否真實存在並合法,當事人是否自願接受強制執行等方面進行審查。自願、真實、合法,是審查的關鍵點。

(五)從錯誤程度看,局部瑕疵不影響大局

對於局部瑕疵的,最高法院從公平、效率和交易穩定的角度,做出過相應裁定。這些裁定,一定程度上,代表著最高法院的價值取向。

一是違約金過高。最高人民法院在其所作出的(2011)執監字第180號《執行裁定書》中認為“違約金數額是否過高不能構成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的理由”。二是部分內容不可執行且與其他部分可區分。最高人法院又在(2015)執申字第12號《執行裁定書》中認為:“如果因公證文書部分內容具有不予執行情形而整體不予執行,對債權人而言顯失公平,也不利於維護公證文書效力的穩定性。因此,在公證文書所涉給付內容能夠區分執行的情況下,如部分內容具有不予執行情形,則應當僅對該部分不予執行,而對其餘部分准許執行。”

結論:由上來看,對於風險較高、時間成本大或風險已經暴露的債權(如債權重組合同、追加保證人的合同等類型),公證債權文書是極好的。當然,一般的債權合同與公證債權文書,也很般配。

下:一個未完待續的經典案例

讓我們從(2016)晉執複55號案件,感受一下公證債權文書執行異議大戰。

基本案情

1.旭光公司向王某借款3000萬元。後簽訂延期還款協議,站前支行等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各方並約定本協議經公證成為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2.旭光公司等出具《債務人、保證人自願接受債務核實及強制執行之承諾書》,各方均做公證詢問筆錄,並由公證員告知辦理強制執行的法律後果。

3.債務人部分償還。2015年7月3日,公證處出具執行證書,確認執行標的為:本金2695萬元、利息336.8萬元,合計3031.8萬元)。

4.王某依據公證書、執行證書向忻州中院申請執行。

經典異議

王某申請執行後,被執行人(黑方)從實體和程式上發起全方位反擊,法院對異議(紅方)進行了逐個回應。

1.擔保法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搆未經法人書面授權不得為保證人,本案中站前支行為衡水銀行的分支機搆,其未經衡水銀行書面授權提供保證,故保證合同無效。

對異議理由1,因營業執照是企業經營資格對社會的公示,站前支行的營業執照顯示其經營範圍含擔保業務,可視為衡水銀行對站前支行對外提供保證的書面概括授權,故保證合同無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2.債權人王某申請執行時未提供公證書,不符合受理案件。

對異議理由2,因案卷顯示申請執行人王某在立案時已經提供了(2014)冀石國證經字第2312號公證書,符合受理條件,故該理由不能成立;

3.借款合同明確約定”本合同自各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但各方未簽署日期,說明借款合同尚未生效。

對異議理由3,因借款合同的簽署日期並非法律規定的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且申請執行人王某已將出借款項足額交付債務人旭光公司,故借款合同未生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4.趙某只為2500萬元提供了虛假保證,對發生於2012年11月8日一筆500萬元的借款並未提供保證。

對於異議理由4,本案中是站前支行提供保證,並非趙某提供保證,站前支行雖未在2012年11月8日500萬元借條上提供擔保,但在此後其在延期還款協議及《債務人、保證人自願接受債務核實及強制執行之承諾書》上簽字蓋章已表明其對3000萬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提供擔保,故該理由不能成立。

5.債權人王某作為78歲的老人,客觀上不可能合法擁有3000萬元自有資金,說明債權即非法又不真實。

對於異議理由5,因二異議人並未提供證據證明本案債權人王某出借的3000萬元資金來源非法,故該異議理由不能成立。

6.站前支行的公章系偽造,且文書載明的站前支行名稱與加蓋的印章嚴重不符,故站前支行沒有提供保證的真實意思表示。

對於異議理由6,因二異議人並未提供證據證明本案中系列文書上加蓋的站前支行公章系偽造,且站前支行在兩份借款合同上蓋章及出具不可撤銷擔保書時其公章名稱尚未變更,在簽訂延期還款協議時公章名稱已變更,因此才出現站前支行名稱不一致現象,此系法人名稱變更期間對外業務中的正常現象,並非二異議人主張的名稱與公章嚴重不符,故該異議理由不能成立。

7.公證書和執行證書對借款的真實性、數額、利息計算均未核實,未說明歸還的500萬元是本金還是利息,債權人王某將所欠利息195萬元轉為本金計算複利,總月息水準高達7.4%,明顯超過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違反了禁止性規定。

對於異議理由7,因王某在申請公證機關出具執行證書時提供了債務人旭光公司蓋章認可的《欠款、欠息明細表》,表明債務人旭光公司認可執行證書中確認的債權本息,且該《欠款、欠息明細表》表明債務人旭光公司2014年10月30日歸還的500萬元中含借款本金305萬元、利息195萬元,並非二異議主張的王某將利息195萬元轉為本金計算複利,利率並未超過人民銀行基準貸款利率的四倍,故該異議理由不能成立。

8.公證機關簽發公證書和執行證書時沒有向衡水銀行和站前支行核實對債權文書載明的履行義務有無異議及債權人提出的債務人和擔保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務的主張是否屬實。

對於異議理由8,依照《債務人、保證人自願接受債務核實及強制執行之承諾書》第4條關於強制執行前債務核實方式的約定,債權人王某在申請執行證書前已按站前支行留存在公證機關的位址向站前支行快遞寄送履約情況核實函,站前支行雖然拒絕簽收,也應視為債權人及公證機關履行了債務核實義務,況且主債務人旭光公司已向公證機關出具《欠款、欠息明細》並加蓋公章,確認了欠款數額,故該異議理由不能成立。

9.公證書和執行證書未向衡水銀行和站前支行送達,公證書未告知債務人對執行證書提出異議的程式、期限和舉證責任。

對於異議理由9,根據公證詢問筆錄,站前支行已向公證處聲明公證書由債權人領取,故異議人所提的未向其送達公證書的理由不能成立。執行證書系由債權人單方向公證機關申請出具,公證機關履行核實程式後出具給債權人用於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本案中,站前支行系擔保債務人,其要求公證機關向其送達執行證書無法律依據。公證機關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和出具執行證書是兩個不同的程式,所依據的規則也不相同。本案中,公證機關在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時已履行了告知義務,有《債務人及保證人自願接受債務核實及強制執行之承諾書》為證,在出具執行證書時已履行了核實義務,有向站前支行送達《履約情況核實函》的回執為證,程式合法。二異議人以公證機關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公證的程式規則來證明公證機關出具執行證書程式不合法,屬偷換概念,故該異議理由不能成立。

10.本案五個被執行人有四個住所地均在河北省衡水市,住所地位於忻州市河曲縣的新勝煤場無財產可供執行,故本案應由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查。

對於異議理由10,因本案被執行人新勝煤場屬忻州市轄區,忻州中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綜上,本案公證債權真實存在並且合法,各方當事人自願接受強制執行,公證程式合法,二異議人所提的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的申請理由不成立,且無證據支持,應予駁回。

未完待續

忻州中院裁定駁回異議後,異議人又提起了覆議申請。山西高院認為部分事實未查清:站前支行、衡水銀行向忻州中院提出了對站前支行和趙某的名章進行同一性鑒定申請,但忻州中院未予鑒定也未進行答覆,且對站前支行提出的其未親自或者委託代理人到場公證的事實進行查證與說明。公證債權文書是否送達、如何確定執行管轄更有利於執行等還需進一步查證,綜上,忻州中院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其裁定,發回重新審查。

案例雖未有定論,但是其中的異議理由、法院觀點、程式問題等等,對實踐都很有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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