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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休假的西藏二孩媽媽能否享受一年產假?官方回復了!

7月3日, 區黨委副書記、自治區主席齊紮拉主持召開自治區政府常務會議, 研究加快推進健康西藏建設, 審議通過了調整我區幹部職工兩孩生育待遇等。 自治區衛計委根據線民對《關於調整西藏自治區幹部職工兩孩生育待遇的通知》(藏衛發〔2017〕237號)下發後提出的問題, 現整理歸納後統一解答如下——

按照老政策正在休產假或剛休完四個月產假的二孩媽媽們能否享受到產假休息一年的新政策, 能否繼續順延產假?

答覆:《關於調整西藏自治區幹部職工兩孩生育待遇的通知》(藏衛發〔2017〕237號)規定自2017年7月3日起執行,

凡西藏自治區戶籍, 各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行政機關在職幹部職工, 符合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 女方每胎享受一年產假(含法定產假), 因工作原因未能休滿產假的, 用人單位應當給予適當的補貼;配偶享受三十天護理假(不包括在年度休假內)。 期間夫婦雙方工資待遇不變。 女方產假期滿當年, 不再享受休假。 參加生育保險的, 按照生育保險相關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已經按照原規定休完產假且回單位銷假上班的, 不能再享受延長產假。 而正在按照原規定休產假即產假假期未滿的, 可以向單位人事部門申請, 由該單位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進行延長。 以上兩種情況, 配偶都不能享受陪產假。

非西藏戶籍, 雖然在西藏單位工作仍然不享受休產假的同等待遇嗎?

答覆:按照《關於調整西藏自治區幹部職工兩孩生育待遇的通知》(藏衛發〔2017〕237號), 非西藏戶籍不符合享受本通知規定產假條件。

經諮詢自治區公安廳, 按照《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公安廳關於改革我區戶籍管理制度放寬入戶條件的規定的通知》(藏政辦發〔2001〕82號), 外省、區、市大專以上畢業生被西藏各類企事業單位錄用的, 可辦理本人戶口遷移手續, 並無其他前置審批條件。 在西藏單位工作的非西藏戶籍人員可到單位轄區派出所諮詢戶籍遷移進藏的具體要求並辦理。 辦理完畢後即可按西藏自治區戶籍享受產假(護理假)。

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現計劃生育二孩的怎麼辦?

答覆:已領取《獨生子女證》想生育二孩的夫妻, 可以到戶籍所在地市民服務中心計生辦證崗, 諮詢生育服務登記要求, 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 在辦理二孩生育證同時將《獨生子女證》交回衛生計生部門, 並通知所在單位停止原獎勵優待政策即可, 不需退還已享受的獨生子女優待獎勵資金, 也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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