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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脅迫簽訂合同時如何維權

史某(男)和孟某(女)原本是戀人。 兩人分手後, 史某和蘭某結婚, 婚後3年, 史某和孟某再次相會, 相處一段時間後, 最後還是分開了。

一年後, 孟某找到經營一家電腦公司的史某, 希望對方以2萬元的價格將一批原本價值6萬元的電腦賣給自己, 史某當然不同意, 於是, 孟某威脅說, 如果不按這個價格賣給她, 她就告訴史某之妻蘭某, 史某曾經在婚後與身為前女友的她發生過長達半年的婚外情, 為了維護家庭的穩定, 無奈之下, 史某只好同意了對方的要求, 與她簽訂了這份買賣合同, 合同簽訂後, 孟某將2萬元交給史某, 同時取走了那批價值6萬元的電腦。

事後, 心有不甘的史某找到孟某, 要求她補交4萬元貨款, 但是遭到了拒絕, 於是史某以簽訂合同遭到威脅為由將她告上了法庭, 希望法院判令抵銷雙方簽訂的這份合同, 孟某返還這批電腦。 史某的要求是否合法?

法律指南

在商品交易中, 一般情況都是下都是當事人出於真實意思, 自願訂立合同, 但有極個別的情況當事人不是自願, 而是迫于無奈被對方威脅簽訂合同。 這與《民法》規定的公平自願交易原則相違背, 嚴重損害被脅迫一方當事人的利益。

因此法律為這些受脅迫者提供了一定的救濟措施。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 一方以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對方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 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這條法律實際上賦予了遭受脅迫的當事人一個很重要的選擇權;在對方當事人通過威脅、逼迫的手段和自己簽訂合同, 並使自己因此遭受到損害時, 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這份合同, 也可以選擇對合同條款予以變更, 以體現自己作為合同締約人的真實意願。 根據上述規定, 本案的史某可以選擇撤銷合同, 也可以變更合同。

合同原本是雙方當事人經過平等協商之後所作出的約定, 其所體現的應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因此法律賦予遭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選擇權, 可以向法院起訴。 請求撤銷自己與對方簽訂的合同, 也可以請求變更合同和相關條款, 從而使合同真正體現自己的真實意願,

有效保護自己的權益。

本案中的史某不是出於自願而是由於孟某的脅迫才簽訂的合同, 並因此使自身利益受到重大損失, 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向法院或仲裁機構請求撤銷的情形。 因此法院應該支持史某的請求, 解除其與孟某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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