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男)和孟某(女)原本是戀人。 兩人分手後, 史某和蘭某結婚, 婚後3年, 史某和孟某再次相會, 相處一段時間後, 最後還是分開了。
事後, 心有不甘的史某找到孟某, 要求她補交4萬元貨款, 但是遭到了拒絕, 於是史某以簽訂合同遭到威脅為由將她告上了法庭, 希望法院判令抵銷雙方簽訂的這份合同, 孟某返還這批電腦。 史某的要求是否合法?
法律指南
在商品交易中, 一般情況都是下都是當事人出於真實意思, 自願訂立合同, 但有極個別的情況當事人不是自願, 而是迫于無奈被對方威脅簽訂合同。 這與《民法》規定的公平自願交易原則相違背, 嚴重損害被脅迫一方當事人的利益。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 一方以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對方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 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這條法律實際上賦予了遭受脅迫的當事人一個很重要的選擇權;在對方當事人通過威脅、逼迫的手段和自己簽訂合同, 並使自己因此遭受到損害時, 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這份合同, 也可以選擇對合同條款予以變更, 以體現自己作為合同締約人的真實意願。 根據上述規定, 本案的史某可以選擇撤銷合同, 也可以變更合同。
合同原本是雙方當事人經過平等協商之後所作出的約定, 其所體現的應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因此法律賦予遭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選擇權, 可以向法院起訴。 請求撤銷自己與對方簽訂的合同, 也可以請求變更合同和相關條款, 從而使合同真正體現自己的真實意願,
本案中的史某不是出於自願而是由於孟某的脅迫才簽訂的合同, 並因此使自身利益受到重大損失, 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向法院或仲裁機構請求撤銷的情形。 因此法院應該支持史某的請求, 解除其與孟某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