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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黨的政策為指導以法律作保障——重溫董必武謝覺哉制定懲治土豪劣紳條例的歷史經驗

開展農民運動必須以共產黨的方針政策作為指導原則

過去有人說:“群眾性革命運動不能制定法律, 有了法律會束縛群眾手腳, 影響發動群眾。 ”歷史經驗證明這些說法帶有很大的片面性。

開展某種群眾運動, 必須在党的統一領導下, 制定出明確的目的和方針政策, 並且要把方針政策加以具體化、規範化, 即製成可行性的法律。 只有制定出體現正確方針政策的法律, 才能使群眾運動沿著正確軌道向前發展, 才能防止產生“左”的或右的錯誤傾向。

以第一次大革命時期的農民運動為例, 為了實現“一切權力歸農會”,

必須首先打倒地主階級的當權派——土豪劣紳。

當時在共產黨領導的湖南湖北兩省, 由老一輩無產階級政治家法學家董必武、謝覺哉主持制定的湖南湖北懲治土豪劣紳條例和《湖南省審判土豪劣紳特別法庭組織條例》, 開闢了革命人民創制新型刑事法律與建立人民法庭的新紀元。

1927年初, 湖南農民運動得到空前的發展, 但引起土豪劣紳和反革命分子的反撲與破壞。 為了保衛農民運動的勝利成果, 必須對罪大惡極的土豪劣紳和反革命分子進行嚴厲制裁。

因此, 中共湖南省黨組織決定, 派謝覺哉以國民黨省黨部代表的身份, 參加法律起草小組, 擬制了《湖南省懲治土豪劣紳暫行條例》和《湖南省審判土豪劣紳特別法庭組織條例》,

經國民黨湖南省黨部執行委員會討論通過, 由湖南省政府公佈實施。

起草這種革命性質的刑法法律, 是前所未有的創舉, 必須走群眾路線, 進行調查研究, 聽取農運幹部和廣大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總結各地懲治土豪劣紳的實踐經驗, 這兩部條例是經過反復斟酌修訂才寫成的, 並於1927年1月29日在長沙《大公報》上公開發佈, 以廣泛聽取群眾意見。

《湖南省懲治土豪劣紳暫行條例》共11條, 其要點是:

首先, 明確規定“土豪劣紳”的定義, 即:“憑藉政治力量經濟力量或其他特殊勢力(如團防等), 在地方有左列行為之土豪劣紳, 依本條例懲治之。 ”這裡所指的犯有“土豪劣紳罪”者, 不是泛指一般的地主鄉紳, 而是專指其中的“惡霸”分子。

既有地主豪紳的身份及社會地位, 又犯有本法所列舉的犯罪行為。

其次, 條例列舉9項法定的罪行, 如反抗革命或阻撓本党所領導之民眾運動者;勾結逆軍盜匪蹂躪地方者;壓迫平民因而致人有死傷或損失者;假借名義斂財肥己或侵蝕公款者;……

第三, 根據罪行輕重, 分別規定了刑罰種類, 包括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及沒收財產、剝奪公權等。 對於侵蝕公款者, 依照貪污款數, 分別處刑。 最高貪污3000元以上者, 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並沒收其財產。

審判土豪劣紳必須建立以工農各界代表參加的特別法庭

《湖南省審判土豪劣紳特別法庭組織條例》規定, 成立縣、省兩級特別法庭。

縣特別法庭由委員3人組成審判委員會,

包括:縣長;國民黨縣市黨部推舉一人;縣農民協會、縣總工會、縣商民協會、縣教職員聯合會、縣學生聯合會共同選舉1人, 開庭時以縣長為主席。

省特別法庭委員會由委員5人組成:省政府2人;省黨部2人;省農民協會、省總工會、省商民協會、省教職員聯合會、省學生聯合會聯合推舉1人。 開庭時互推1人為主席。

法庭採用合議制, 縣特別法庭的3名委員, 須有委員2人同意, 始得為判決。 省特別法庭的5名委員, 須有4人同意, 始得為判決。 土豪劣紳案犯, 由其被害地之各級黨部、各公法團進行告訴。

不久, 由董必武領導的國民黨湖北省黨部, 參照湖南省的上述條例, 於1927年3月制定了《湖北省審判土豪劣紳暫行條例》和《湖北省審判土豪劣紳委員會暫行條例》。

這兩部條例規定得更加具體合理。 縣、省審判委員會皆由10人組成。 由省縣黨部、省縣政府、省縣農民協會, 各派出委員2人, 另由工會、商民協會、婦女協會、學生聯合會各選派委員1人組成。 開庭時, 由縣長或省政府委派1人為主席。

審判委員會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 條例規定審判委員會由10人組成, 須有委員過半數出席, 過半數出席委員之同意, 始得判決。

湖北省條例規定實行上訴制, 不服縣審判委員會判決者, 得於5日不變期間內, 向原審判委員會申請上訴, 由原審判委員會錄案詳請省審判委員會複審之。 如逾期不聲請上訴者, 即照判執行。 基本上實行兩審終審制, 但由省審判委員會審判的一審案件, 即為一審終審。

上述湖南湖北兩省懲治土豪劣紳條例制定後,恰逢國民黨中央二屆三中全會於1927年3月在武漢召開。在這次會議上,中國共產黨和國民黨左派人士佔有優勢,為了將審判土豪劣紳運動推行到全國,並為減少右翼勢力的阻撓,特將湖北省的兩個條例作為典範,提交國民黨中央全會進行審議,並要求印發到全國。

在1927年3月15日的審議會議上,毛澤東發言強調指出:“土豪劣紳必須以革命手段處理之,必須有適應革命環境之法庭”。“和平辦法,是不能推倒土豪劣紳的,故亟應頒此條例,以便推行各省。”

董必武在會上稱:“湖北懲治土豪劣紳暫行條例,系根據湖南已行之懲治條例,足以保證農民運動,因為土豪劣紳之犯罪,為普通法律所不及。”

經中央全會討論後,正式批准了湖北省的兩個條例,並作為附件收錄在《中國國民黨第二屆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宣言訓令及決議案》中,印發全國。

第一批人民法官樹立了大公無私執法如山的光輝榜樣

在湖南、湖北兩省農民運動高漲地區,審判土豪劣紳的特別法庭基本上掌握在共產黨人和國民黨左派手中。據當時擔任中共湖南區委書記李維漢在1927年2月向中央的報告中稱:“最近國民黨湖南省黨部派出之農運工作人員共計203人,其中共產黨182人,國民黨21人。”

湖南、湖北兩省的特別法庭成立後,及時審判了一批罪大惡極的土豪劣紳及反革命案犯,對打擊封建勢力、保衛農民運動,發揮了重要作用。

當時湖南工農運動的著名領袖郭亮、柳直荀皆擔任過特別法庭的負責職務。他們在審判土豪劣紳案件時,表現出大公無私、執法如山的革命精神,樹立了早期人民法官的光輝榜樣。

時任湖南省總工會委員長的郭亮和省農民協會秘書長的柳直荀,一再教育法庭幹部要立場堅定,以身作則,堅持“革命只講真理,不講私情”的信念,既不受利誘拉攏,也不怕強勢威脅,完全依法秉公辦案,例如湖南省特別法庭成立後,首先處決殘殺工人領袖黃愛、龐人銓的主犯李佑文,受到全省人民的擁護。

郭亮頂住了近親屬的“說情風”,正確審理了銅官鎮的“反革命謀殺案”。柳直荀不徇私情,不護短,公開懲辦了負責清理逆產的湖南省農協委員胡某擅自隱藏貴重財物案。

同時特別法庭還果斷拒絕了國民黨右翼高官以強勢高壓手段,企圖干預某些要案的行動。

在湖北,省審判委員會審判長鄧初民(國民黨左派法學家)審理了多起土豪劣紳案件,皆在漢口《民國日報》上公佈判決書全文(或主文),體現了審判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湖北省黃安縣(現為紅安縣)審判委員會在農運高漲地區七裡坪村設立革命法庭,及時審判多起土豪劣紳案件。成為紅色法庭的著名紀念地。

當湖南省縣兩級審判土豪劣紳特別法庭成立之時,恰好毛澤東正在深入湖南五縣農村對農民運動進行全面考察。在《湖南農民運動考察報告》中,對於懲治土豪劣紳的審判工作予以充分肯定,指出:“這樣的大劣紳、大土豪,槍斃一個,全縣震動,於肅清封建餘孽,極有效力。”又說:“農民的眼睛,全然沒有錯的。誰個劣,誰個不劣,誰個最甚,誰個稍次,誰個懲辦要嚴,誰個處罰從輕,農民都有極明白的計算,罰不當罪的極少。”

這裡所說的“罰不當罪的極少”,其正面含義就是主張在刑事立法上要實行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即按照犯罪的危害大小確定量刑的輕重。這便為革命根據地早期刑事立法提供了重要經驗。

湖南湖北兩省制定懲治土豪劣紳條例的歷史經驗

綜上所述,不難看出,湖南湖北兩省制定的懲治土豪劣紳條例和審判土豪劣紳特別法庭組織條例,是中國共產黨領導工農群眾,開闢了創制革命刑法建立人民法庭的歷史先河。

我們從上述早期立法和審判實踐中,可以得出以下重要的歷史經驗:

第一,群眾運動與革命法制不是相互對立的,而是相輔相成的。

在轟轟烈烈的群眾運動中,需要建立革命法制。只有有了法律作準繩,並通過革命法庭的審判程式,才能使案件得到公正審判,取得社會各界的好評。

第二,公開立法,民主立法。

湖南湖北兩省的懲治土豪劣紳條例草擬以後,都是先在報紙上加以公佈,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然後進行修改。例如湖北省懲治土豪劣紳條例草案在漢口《民國日報》公佈後,根據回饋的意見,在定稿時做了幾處重要修正,充分體現了公開立法、民主立法的優越性。

第三,革命法律制定後,還要在工農運動中向廣大群眾進行法制宣傳教育,並依靠群眾的支持和參與,才能使革命法制得以貫徹實施。

法庭的判決書也都及時公佈,增加了審判工作的透明度,化解了群眾對審判工作的神秘感和疑慮感。

上述歷史經驗,對於解放戰爭時期土地改革人民法庭的建立,具有直接借鑒意義。1947年中國共產黨土地會議通過的《中國土地法大綱》規定:為貫徹土地改革的實施,對於一切違抗或破壞本法的罪犯,應組織人民法庭予以審判及處分。人民法庭由農民代表會所選舉及由政府所委派的人員組成。

全國解放後的土地改革運動吸取上述經驗,在新解放地區普遍設立土地改革人民法庭,因而保證了土地改革運動在全國的正確實施,同時也為新解放地區人民法院的建立創造了有利條件。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張希坡)

即為一審終審。

上述湖南湖北兩省懲治土豪劣紳條例制定後,恰逢國民黨中央二屆三中全會於1927年3月在武漢召開。在這次會議上,中國共產黨和國民黨左派人士佔有優勢,為了將審判土豪劣紳運動推行到全國,並為減少右翼勢力的阻撓,特將湖北省的兩個條例作為典範,提交國民黨中央全會進行審議,並要求印發到全國。

在1927年3月15日的審議會議上,毛澤東發言強調指出:“土豪劣紳必須以革命手段處理之,必須有適應革命環境之法庭”。“和平辦法,是不能推倒土豪劣紳的,故亟應頒此條例,以便推行各省。”

董必武在會上稱:“湖北懲治土豪劣紳暫行條例,系根據湖南已行之懲治條例,足以保證農民運動,因為土豪劣紳之犯罪,為普通法律所不及。”

經中央全會討論後,正式批准了湖北省的兩個條例,並作為附件收錄在《中國國民黨第二屆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宣言訓令及決議案》中,印發全國。

第一批人民法官樹立了大公無私執法如山的光輝榜樣

在湖南、湖北兩省農民運動高漲地區,審判土豪劣紳的特別法庭基本上掌握在共產黨人和國民黨左派手中。據當時擔任中共湖南區委書記李維漢在1927年2月向中央的報告中稱:“最近國民黨湖南省黨部派出之農運工作人員共計203人,其中共產黨182人,國民黨21人。”

湖南、湖北兩省的特別法庭成立後,及時審判了一批罪大惡極的土豪劣紳及反革命案犯,對打擊封建勢力、保衛農民運動,發揮了重要作用。

當時湖南工農運動的著名領袖郭亮、柳直荀皆擔任過特別法庭的負責職務。他們在審判土豪劣紳案件時,表現出大公無私、執法如山的革命精神,樹立了早期人民法官的光輝榜樣。

時任湖南省總工會委員長的郭亮和省農民協會秘書長的柳直荀,一再教育法庭幹部要立場堅定,以身作則,堅持“革命只講真理,不講私情”的信念,既不受利誘拉攏,也不怕強勢威脅,完全依法秉公辦案,例如湖南省特別法庭成立後,首先處決殘殺工人領袖黃愛、龐人銓的主犯李佑文,受到全省人民的擁護。

郭亮頂住了近親屬的“說情風”,正確審理了銅官鎮的“反革命謀殺案”。柳直荀不徇私情,不護短,公開懲辦了負責清理逆產的湖南省農協委員胡某擅自隱藏貴重財物案。

同時特別法庭還果斷拒絕了國民黨右翼高官以強勢高壓手段,企圖干預某些要案的行動。

在湖北,省審判委員會審判長鄧初民(國民黨左派法學家)審理了多起土豪劣紳案件,皆在漢口《民國日報》上公佈判決書全文(或主文),體現了審判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湖北省黃安縣(現為紅安縣)審判委員會在農運高漲地區七裡坪村設立革命法庭,及時審判多起土豪劣紳案件。成為紅色法庭的著名紀念地。

當湖南省縣兩級審判土豪劣紳特別法庭成立之時,恰好毛澤東正在深入湖南五縣農村對農民運動進行全面考察。在《湖南農民運動考察報告》中,對於懲治土豪劣紳的審判工作予以充分肯定,指出:“這樣的大劣紳、大土豪,槍斃一個,全縣震動,於肅清封建餘孽,極有效力。”又說:“農民的眼睛,全然沒有錯的。誰個劣,誰個不劣,誰個最甚,誰個稍次,誰個懲辦要嚴,誰個處罰從輕,農民都有極明白的計算,罰不當罪的極少。”

這裡所說的“罰不當罪的極少”,其正面含義就是主張在刑事立法上要實行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即按照犯罪的危害大小確定量刑的輕重。這便為革命根據地早期刑事立法提供了重要經驗。

湖南湖北兩省制定懲治土豪劣紳條例的歷史經驗

綜上所述,不難看出,湖南湖北兩省制定的懲治土豪劣紳條例和審判土豪劣紳特別法庭組織條例,是中國共產黨領導工農群眾,開闢了創制革命刑法建立人民法庭的歷史先河。

我們從上述早期立法和審判實踐中,可以得出以下重要的歷史經驗:

第一,群眾運動與革命法制不是相互對立的,而是相輔相成的。

在轟轟烈烈的群眾運動中,需要建立革命法制。只有有了法律作準繩,並通過革命法庭的審判程式,才能使案件得到公正審判,取得社會各界的好評。

第二,公開立法,民主立法。

湖南湖北兩省的懲治土豪劣紳條例草擬以後,都是先在報紙上加以公佈,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然後進行修改。例如湖北省懲治土豪劣紳條例草案在漢口《民國日報》公佈後,根據回饋的意見,在定稿時做了幾處重要修正,充分體現了公開立法、民主立法的優越性。

第三,革命法律制定後,還要在工農運動中向廣大群眾進行法制宣傳教育,並依靠群眾的支持和參與,才能使革命法制得以貫徹實施。

法庭的判決書也都及時公佈,增加了審判工作的透明度,化解了群眾對審判工作的神秘感和疑慮感。

上述歷史經驗,對於解放戰爭時期土地改革人民法庭的建立,具有直接借鑒意義。1947年中國共產黨土地會議通過的《中國土地法大綱》規定:為貫徹土地改革的實施,對於一切違抗或破壞本法的罪犯,應組織人民法庭予以審判及處分。人民法庭由農民代表會所選舉及由政府所委派的人員組成。

全國解放後的土地改革運動吸取上述經驗,在新解放地區普遍設立土地改革人民法庭,因而保證了土地改革運動在全國的正確實施,同時也為新解放地區人民法院的建立創造了有利條件。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張希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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