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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醉駕三輪車撞人致死 獲刑並賠償20萬元

李啟元 記者王淼 一村民醉駕農用三輪車發生交通事故, 致一人死亡。 結果不僅被判刑還賠償20余萬元。 張某是黑山縣人。 2016年8月1日, 張某無證駕駛自家農用三輪車外出辦事。 中午, 與朋友一起在飯店喝了不少酒, 酒後則繼續駕車上路。 下午3時許, 當張某行駛至S205線100公里處由西向北轉彎時, 突然發現鄰村人劉某駕駛一輛兩輪摩托車由北向南駛來, 由於躲閃不及, 摩托車與三輪車左側前角相撞, 致劉某連人帶車摔倒在公路上, 將劉某摔傷。 肇事後, 張某當即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和110報警電話。 劉某到醫院後, 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檢驗, 被害人劉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嚴重顱腦及胸腔臟器損傷死亡。 經鑒定, 張某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134.13毫克。 經黑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 張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被害人劉某負次要責任。 隨即, 張某被黑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並依法執行逮捕。 日前, 黑山縣人民法院對該案審結。 民事賠償部分, 經法庭調解, 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 由被告人張某一次性賠償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 即被害人劉某的妻子、女兒、父母死亡賠償金、撫養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1.5萬元。 被害人家屬對張某表示諒解。 法院認為, 被告人張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 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 醉酒後駕駛無牌號農用三輪車發生事故,
致一人死亡, 並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依法應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系初犯, 在庭審中自願認罪, 庭後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並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故依法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緩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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