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殺小天鵝案宣判 7人獲刑最高被判16年】2017年7月14日, 正藍旗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禹勝永、蘇德畢力格等人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作出一審判決,
蘇德畢力格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被告人王秋立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犯非法狩獵罪,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數罪並罰, 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被告人圖布新烏力吉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楊建光犯非法狩獵罪,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持有槍支罪,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數罪並罰, 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被告人李桂新犯非法狩獵罪,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數罪並罰, 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哈斯巴根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被告人楊草原犯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判處拘役六個月, 緩刑一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兩千元。
經法庭審理查明, 被告人禹勝永、蘇德畢力格、王秋立、圖布新烏力吉在正藍旗洪圖淖爾非法獵捕、殺害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天鵝290只,
法院認為, 被告人禹勝永、蘇德畢力格、王秋立、圖布新烏力吉違反國家有關野生動物保護法規,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被告人楊草原以非法牟利為目的, 為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被告人禹勝永提供交通工具,
被告人禹勝永、王秋立、楊建光、李桂新違反國家有關野生動物保護法規, 使用禁用工具、方法進行狩獵, 破壞野生動物資源, 毒死赤麻鴨8只、小短趾百靈8只, 雲雀96只、蒙古百靈145只, 屬情節嚴重, 四被告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二款之規定, 構成非法狩獵罪。 犯罪事實清楚, 證據確實充分, 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禹勝永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秋立、楊建光、李桂新起次要作用,系從犯。被告人楊建光、李桂新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屬自首,應依法從輕處罰。
被告人楊建光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一款之規定,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哈斯巴根、李桂新明知涉案的天鵝死體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窩藏,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一款之規定,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桂新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屬自首,應依法從輕處罰。
被告人禹勝永、王秋立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和非法狩獵罪,依法應予以數罪並罰。被告人楊建光構成非法狩獵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依法應予以數罪並罰。被告人李桂新構成非法狩獵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應予以數罪並罰。
正藍旗人民法院根據禹勝永、蘇德畢力格等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案情回顧
2016年10月19日,錫林郭勒盟正藍旗紮格斯台蘇木希熱圖嘎查洪圖淖爾內發現有大量水禽死體,此消息經互聯網傳播後迅速發酵,備受關注。
案件發生後,錫林郭勒盟委、行署高度重視,公安部門抽調精幹警力迅速成立專案組。通過現場勘查、摸排走訪、懸賞徵集線索等多種工作途徑,逐步掌握關鍵線索。
2016年11月3日23時,經過9天9夜的不懈努力,專案組先後在北京、天津、吉林、河北等地將已經潛逃的禹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抓捕歸案。天網恢恢疏而不漏,最終9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網。
正藍旗人民檢察院于2017年4月21日以被告人禹某某、蘇某某等人涉嫌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等罪向正藍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正藍旗人民法院於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並於2017年5月17日上午依法公開開庭進行審理。
該案被告人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惡劣,情節嚴重,引發了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和強烈譴責。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禹勝永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秋立、楊建光、李桂新起次要作用,系從犯。被告人楊建光、李桂新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屬自首,應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楊建光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一款之規定,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哈斯巴根、李桂新明知涉案的天鵝死體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窩藏,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一款之規定,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桂新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屬自首,應依法從輕處罰。
被告人禹勝永、王秋立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和非法狩獵罪,依法應予以數罪並罰。被告人楊建光構成非法狩獵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依法應予以數罪並罰。被告人李桂新構成非法狩獵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應予以數罪並罰。
正藍旗人民法院根據禹勝永、蘇德畢力格等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案情回顧
2016年10月19日,錫林郭勒盟正藍旗紮格斯台蘇木希熱圖嘎查洪圖淖爾內發現有大量水禽死體,此消息經互聯網傳播後迅速發酵,備受關注。
案件發生後,錫林郭勒盟委、行署高度重視,公安部門抽調精幹警力迅速成立專案組。通過現場勘查、摸排走訪、懸賞徵集線索等多種工作途徑,逐步掌握關鍵線索。
2016年11月3日23時,經過9天9夜的不懈努力,專案組先後在北京、天津、吉林、河北等地將已經潛逃的禹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抓捕歸案。天網恢恢疏而不漏,最終9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網。
正藍旗人民檢察院于2017年4月21日以被告人禹某某、蘇某某等人涉嫌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等罪向正藍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正藍旗人民法院於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並於2017年5月17日上午依法公開開庭進行審理。
該案被告人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惡劣,情節嚴重,引發了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和強烈譴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