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網訊 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實施以來,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首例非法採礦刑事案件。
2011年5月開始, 被告人蔣某某挖掘宅基地, 經韶山市公安局同意並申請民爆公司的專業爆破人員進行爆破, 爆破範圍遠遠大於批准建房的範圍。 石頭炸開後, 有人向被告人提出購買石頭, 為彌補挖掘宅基地的經費, 被告人蔣某某遂生開採並變賣石英砂岩之意。 從2012年開始, 被告人蔣某某在未取得採礦許可證的情況下,
最後, 韶山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蔣某某犯非法採礦罪,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九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