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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法院審理首例非法採礦刑事案件

湖南法院網訊 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實施以來,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首例非法採礦刑事案件。

2011年5月開始, 被告人蔣某某挖掘宅基地, 經韶山市公安局同意並申請民爆公司的專業爆破人員進行爆破, 爆破範圍遠遠大於批准建房的範圍。 石頭炸開後, 有人向被告人提出購買石頭, 為彌補挖掘宅基地的經費, 被告人蔣某某遂生開採並變賣石英砂岩之意。 從2012年開始, 被告人蔣某某在未取得採礦許可證的情況下,

請人帶挖機開採礦石, 韶山市國土資源局分別於2014年10月23日和2016年1月14日兩次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 但被告人蔣某某仍未停止開採活動, 繼續用炮機打碎大石頭。 經湖南省有色地質勘查局二總隊採用平行斷面法評估認定, 被告人蔣某某在韶山市楊林鄉石屏村非法開採石英砂岩礦產資源儲量24243噸, 破壞礦產品資源銷售總價387888元。 經價格認證中心認定, 被告人蔣某某非法開採礦產資源總價格為387888元。

最後, 韶山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蔣某某犯非法採礦罪,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九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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