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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被汽車撞成十級傷殘 平安保險賠償13萬元

王某某駕駛手扶拖拉機時與陳某某駕駛的轎車發生交通事故, 造成王某某受傷, 兩車受損。 王某某認為, 此次事故給自己帶來的經濟損失應該由涉事轎車投保的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及陳某某共同承擔, 並將此事訴訟至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 信網(0532-80889431)獲悉, 平安保險曾表示, 認可事故經過及責任認定, 但是不認可王某某提出的非醫保用藥、訴訟費、鑒定費、精神撫慰金等間接損失。

駕駛拖拉機被撞傷

2016年9月17日11時, 陳某某駕駛轎車行駛至青島西海岸新區海青鎮大陳家莊村北處時與王某某駕駛手扶拖拉機相撞,

事故造成兩車損壞, 王某某受傷。

王某某於當日被到青島市黃島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7天, 診斷為:腦震盪、左下肢皮擦傷及挫傷、右上肢、右膝關節半月板損傷、髖關節損傷等。 於2016年10月4日出院, 共計支出醫療費65811.96元。

該事故經青島市公安局黃島分局交通警察大隊現場勘查及調查取證, 認定陳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 王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 同時, 王某某之傷被青島萬方司法鑒定所鑒定為十級傷殘。

據王某某介紹, 涉案轎車在平安保險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 保險公司應在保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仍有不足部分, 應由陳某某承擔賠償責任。 王某某因此將平安保險及陳某某共同訴訟至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

要求其賠償損失136322.37元。

平安保險對責任認定表示認可

信網瞭解到, 平安保險曾在庭審過程中辯稱, 對事故的經過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 涉案轎車確實在自己這裡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險, 投保期限自2016年7月8日至2017年7月7日, 第三者責任商業險限額為500000元, 且投保不計免賠特約險。 並同意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商業險按照責任比例承擔, 但是不承擔王某某提出的非醫保用藥、訴訟費、鑒定費、精神撫慰金等間接損失。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13萬余元

黃島區人民法院在審理此事後認為, 交警部門認定陳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 王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

經調查核實, 該責任認定並無不當, 法院予以確認。

因涉案轎車在平安保險處投保了交強險, 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償王某某的損失, 不足部分, 因該車在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商業三者險, 保險公司應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內按照合同約定賠償王某某的損失, 仍有不足部分, 陳某某作為侵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 黃島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王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95616元。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內賠償王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36799.67元。 信網全媒體記者 岳祥

[編輯: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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