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網訊7月7日, 宿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14名被告人跨區域傾倒工業污泥案件, 一審以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姚某等7人五年六個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至一萬五千元;以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李某等7人一年九個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緩刑二年至一年六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至一萬元;沒收蔣某等8名被告人的違法所得計人民幣二十三萬零八百元。 同時, 禁止被告人田某等7名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排放、傾倒、處置污染物等相關活動,
據介紹, 2015年1月至同年3月間, 被告人姚某、竺某及陳某、陶某(另案處理)為謀取非法利益, 共同預謀並出資成立桐鄉市疏潔環保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下稱疏潔公司), 從事非法處置工業污泥業務。 該公司於2015年3月17日辦理工商註冊, 登記股東為被告人姚某、竺某。 其中, 被告人姚某擔任法定代表人負責聯繫污泥來源、傾卸地點, 被告人竺某擔任監事參與聯繫傾卸地點, 後被告人楊某經陳某介紹於2015年4月上旬加入公司並負責在碼頭上對污泥稱重和記錄公司賬務。
被告人姚某于2015年3月至同年6月間聯繫被告人翟某、蔣某、史某、倪某等人向浙江百瑞印染有限公司、浙江百力達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等10餘家企業收購印染工業污泥及含氟廢水工業污泥。
2015年3月至同年6月間, 被告人姚某在未辦理跨省轉移工業污泥手續的情況下, 單獨或夥同被告人竺某、楊某等人將從被告人翟某、蔣某、史某、倪某等人收購的工業污泥計5540噸通過他人從浙江省桐鄉市等地通過水運運至江蘇省阜寧縣、泗洪縣、海安縣無處理能力的窯廠、砂石廠及坑塘等地,
另查明, 被告人姚某等人非法處置的工業污泥含被告人蔣某、史某、翟某、倪某所收購的印染污泥及含氟污泥。 其中蔣某、史某、翟某、倪某非法收購的工業污泥交由被告人姚某等人非法處置, 其分別致公私財產損失102萬餘元、87萬餘元、53萬餘元、31萬餘元。 阜甯、泗洪、海安三地環境保護局委託蘇州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或上海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傾卸地點污泥進行檢測,
還查明, 被告人姚某、竺某、楊某、田某、王培某、翟某、倪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被告人蔣某、史某、王方某、吉某海、吉某輝、李某、顧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上述被告人歸案後均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 被告人顧某歸案後還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 案發後, 被告人王培某、顧某、吉某海、吉某輝、李某、蔣某、史某、倪某各獲利1.5萬元、4.2萬元、0.35萬元、0.35萬元、2.5萬元、9萬元、2.5萬元、2.68萬元。
在法院審理階段, 被告人王培某、顧某、吉某海、吉某輝、李某、翟某、蔣某、史某、田某、倪某為修復生態環境交納生態修復費用4.5萬元、6萬元、4萬元、3.5萬元、5.5萬元、5萬元、1萬元、1萬元、4.85萬元、4萬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被告人姚某、竺某、楊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