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報記者 何淼玲 通訊員 常研
【判決結果】
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最近審理了一起生命權糾紛案件。
長沙市河西一名大學生在飲酒後游泳淹死,
法院判令酒友黃某、王某各承擔10%、5%的賠償責任,
死者魏某某自行承擔85%的責任,
另一酒友黃某某不承擔責任。
【案情重播】
2016年7月23日晚,
死者魏某某到黃某處玩耍,
黃某便聯繫王某、黃某某一起宵夜喝酒。
酒後,
4人結伴至一湖邊游泳,
魏某某溺水身亡。
經查明,
死者魏某某與黃某、王某系朋友關係。
黃某某系受邀參與活動,
之前與死者並無交往。
【法官說法】
審理此案的法官郭慶棟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十六條規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
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
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
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
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本案中,
死者魏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在自知水性不佳的情況下,
深夜飲酒後游泳,
其自身安全意識不強,
應承擔主要責任。
黃某作為活動的發起者、參與者,
對死者水性不熟悉,
並在游泳過程中未盡到注意義務,
故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王某作為活動的參與者,
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而黃某某作為受邀者,
之前與死者並無交往,
無法得知死者水性等情況,
不應承擔責任。
【溫馨提示】
游泳健身是好事,
但酒後游泳則犯了大忌。
每個人都應該對自己的生命負責,
不能大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