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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酒後游泳溺亡,酒友該擔責麼

湖南日報記者 何淼玲 通訊員 常研

【判決結果】

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最近審理了一起生命權糾紛案件。 長沙市河西一名大學生在飲酒後游泳淹死, 法院判令酒友黃某、王某各承擔10%、5%的賠償責任, 死者魏某某自行承擔85%的責任, 另一酒友黃某某不承擔責任。

【案情重播】

2016年7月23日晚, 死者魏某某到黃某處玩耍, 黃某便聯繫王某、黃某某一起宵夜喝酒。 酒後, 4人結伴至一湖邊游泳, 魏某某溺水身亡。

經查明, 死者魏某某與黃某、王某系朋友關係。 黃某某系受邀參與活動, 之前與死者並無交往。

【法官說法】

審理此案的法官郭慶棟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十六條規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 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 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 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 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本案中, 死者魏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在自知水性不佳的情況下, 深夜飲酒後游泳, 其自身安全意識不強, 應承擔主要責任。 黃某作為活動的發起者、參與者, 對死者水性不熟悉, 並在游泳過程中未盡到注意義務, 故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王某作為活動的參與者,
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而黃某某作為受邀者, 之前與死者並無交往, 無法得知死者水性等情況, 不應承擔責任。

【溫馨提示】

游泳健身是好事, 但酒後游泳則犯了大忌。 每個人都應該對自己的生命負責, 不能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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