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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佛像已不在自己手中

法制晚報訊14日, 荷蘭阿姆斯特丹地區法院就福建村民向荷蘭藏家奧斯卡·範奧弗裡姆追討章公祖師肉身像一案舉行了首場聽證會。 在歷時3個多小時的聽證會上, 雙方聚焦福建村民主張返還的佛像與範奧弗裡姆購得的肉身坐佛是不是同一尊佛像這一焦點問題上。 而被告則表示, 佛像已不在自己手中, 已用所持佛像交換協力廠商私人收藏的佛教藝術品。

聚焦所追討佛像與藏家所購佛像是否為同一佛像

聽證會於當地時間下午1點半開始, 原告方由福建村民委託的代理律師出庭, 被告方荷蘭藏家範奧弗裡姆本人隨辯護律師一同出席。

在雙方律師發言結束, 聽證會進入辯論程式時, 範奧弗裡姆情緒激動, 進行了長篇發言, 反復陳述了在香港購入佛像的整個過程。 在歷時3個多小時的陳述和辯論中, 雙方把大部分時間都用在了原告主張返還的佛像與範奧弗裡姆購得的肉身坐佛是不是同一尊佛像這一焦點問題上。 被告律師在陳述時指出, 範奧弗裡姆所購佛像不具備部分福建村民描述的特徵, 包括左手虎口位置有洞, 頸部有裂紋, 頭部有鬆動等。

而針對被告方的主張, 原告方的律師團隊已提前向法庭提交了多項證據並當庭展開辯論。 福建村民律師代表霍爾特赫伊斯表示, “無論這尊佛像手上有沒有洞,

我不確定村子裡的這個傳說是否屬實, 我也不確定這是否應該成為決定性證據, 即便如此, 我們並沒有對這一點進行過獨立調查, 因為是被告對佛像進行的CT掃描, 而現在佛像已經不在他手裡了, 我們也沒有辦法再做這個檢測, 所以證據就沒有了。 ”

被告稱已用佛像交換其他藝術品

被告律師陳述范奧弗裡姆已於2015年11月與協力廠商達成切換式通訊協定, 用所持佛像交換該協力廠商私人收藏的佛教藝術品, 被告律師主張, 被告既不持有佛像, 也不擁有佛像所有權, 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應被判決不予受理, 或予以駁回。 對此原告律師表示這一“交換”行為可被推定為“欺詐性轉讓”。 在聽證會上原告律師要求法庭判決被告提交其所述的切換式通訊協定,

公佈所謂“協力廠商”的身份資訊, 要求法庭判決此切換式通訊協定非法無效。 而被告方則堅稱對以上此協力廠商承諾不會透露其姓名。

福建村民律師代表霍爾特赫伊斯表示:“被告聲稱協定沒有任何書面記錄, 所以我們無法要求他提供交易記錄作為證據, 被告強調他們進行的是口頭的商討及協議, 我的律師同事向法官提出, 如果是口頭協議的話, 一定會有電子郵件往來的記錄, 反映出協定商討的過程和達成交易的條件, 被告方表示他們不願意公佈這一資訊, 這最終由法官進行決定。 ”

依照荷蘭的法律規定, 法官在聽證會上聽取控辯雙方的陳述, 提出相關問題, 並不會當場作出裁決。

相關國際公約缺失 佛像回國耗時漫長

據代表福建村民的律師團隊介紹, 跨國民事訴訟一般耗時較長, 再加上此案涉及案情較大, 整個案件塵埃落定需要耗時兩到三年甚至更長的時間。

專家表示, 海外文物的國際追訴非常複雜。 現有國際公約對打擊文物販運及流失文物返還上存在著諸多缺失。 章公祖師肉身像回家將是一個漫長的過程。

據瞭解, 當前文物返還領域有兩個國際公約。 一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1970年通過的《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 這一公約主要針對的是館藏文物。 而章公祖師肉身像不屬於這一類。 第二個是1995年由國際統一司法協會通過的《關於被盜或是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

這一公約的簽署國只有37個國家。 荷蘭雖然在1996年簽署該公約, 但至今沒有獲得荷蘭議會批准, 因此該公約目前在荷蘭並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此外, 中國與荷蘭之間也沒有簽訂關於文物追索的雙邊協定。 這都使得章公祖師像的追索沒有適當的法律程式可以做參照。

整理/記者 黎史翔 實習生 舒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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