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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村民追討肉身佛像首場聽證會 荷蘭藏家稱已轉手

據央視網報導, 當地時間14日, 福建村民向荷蘭收藏家追索“章公祖師肉身佛像”一案, 在荷蘭阿姆斯特丹地區舉行了首場聽證會。

會上雙方存在兩大關鍵交鋒點, 一是“肉身坐佛”身份問題, 二是荷蘭藏家聲稱已將佛像轉手, 且新佛像持有者希望保持匿名。 對此, 福建村民則要求其為佛像轉手之說提供證據, 且公佈新持有者的身份資訊。

據瞭解, “章公祖師”佛像曾歷代供奉于福建三明, 於1995年被盜, 此後杳無音訊。 直到2015年3月, 有村民發現在匈牙利自然科學博物館展出的一尊“肉身作佛”, 極似被盜的“章公祖師”佛像。

此後經福建省文物局確認, 這尊肉身坐佛就是20年前福建被盜的章公祖師像。

對此, 荷蘭藏家先是發佈聲明稱願意歸還, 但後來他的態度出現了反復。 最終在外交途徑和民間交涉均未果的情況下, 福建村民決定採用司法途徑追索肉身佛。

章公祖師肉身像

爭論焦點一:“肉身坐佛”身份問題

央視網報導稱, 該場聽證會於當地時間7月14日13時開始。 原告方由福建村民委託的代理律師團出席, 被告方荷蘭藏家奧斯卡·範奧弗裡姆本人隨辯護律師一同出席了聽證會。

出庭的範奧弗裡姆拒絕任何拍攝和採訪, 但在雙方律師發言結束、聽證會進入辯論程式時, 他情緒激動, 進行長篇發言, 反復陳訴了在香港購入佛像的整個過程。

原定一個小時的聽證會, 持續了三個多小時。

雙方把大部分時間都用在了“原告主張返還的佛像與範奧弗裡姆購得的肉身坐佛是不是同一尊佛像”這一焦點問題上。

被告律師在陳述時指出, 範奧弗裡姆所購佛像不具備部分福建村民描述的特徵, 包括“左手虎口位置有洞”“頸部有裂紋、頭部或有鬆動”等。

而針對被告方的主張, 原告方的律師團隊已提前向法庭提交了多項證據, 並當庭展開辯論。

福建村民律師代表表示, 無論這尊佛像手上有沒有洞, 他不確定村子裡的這個傳說是否屬實,

也不確定這是否應該成為決定性證據。 即便如此, 他們並沒有對這一點進行過獨立調查。

因為是被告對佛像進行的CT掃描, 而現在佛像已經不在他手裡了, 也沒有辦法再做這個檢測, 所以證據就沒有了。

爭論焦點二:荷蘭藏家稱已用佛像交換其他藝術品

新華社報導稱, 福建村民律師代表指出, 被告在答辯書中自述, 他在得知福建村民計畫提起訴訟時, 與協力廠商達成切換式通訊協定, 用爭議佛像交換了該對方私人收藏的藝術品;該協力廠商對佛像有關爭議完全知情, 希望保持匿名。

“根據荷蘭《民法典》, 這種情況下的交換行為是對良好道德的違背, 對禮儀和秩序的冒犯, 也是‘欺詐性轉讓’, 目的在於阻卻原告行使追索佛像的權利”, 福建村民律師代表說。

據此, 原告律師重申已于兩周前向法庭提交的補充訴求, 要求判決被告提交其所述“切換式通訊協定”, 公佈協力廠商身份資訊, 並判決此“切換式通訊協定”非法且無效。

範奧維利姆對此答稱“切換式通訊協定”僅為口頭協議, 並無書面檔,也沒有協議商談期間的往來郵件可供提交。其律師以協力廠商希望保持匿名為由,要求當庭駁回原告的補充訴求,未獲法庭同意。

被告律師隨即提出“原告訴求發生改變,需補充答辯”,法庭予以認可,並要求被告在六周內提交補充答辯。

原告律師表示,“法官將首先做出判決,範奧弗裡姆是否應公開佛像新持有人的身份,這是接下來要做的。這將決定很多事情,決定我們下一步該怎麼做。如果這個要求被駁回,那麼我們就要以是否善意取得等理由向荷蘭法院提起上訴,如果新持有人的姓名獲准公開,我們會爭取讓他也成為被告,最終我們將會向他追索這尊佛像”。

聽證結束後,範奧維利姆接受記者採訪,他堅稱所購佛像不是章公祖師、佛像內含文卷所書漢字“不說明任何問題”。

他說:“佛像新的持有者希望保持匿名,這不難理解。這件事已經給我帶來很多麻煩,他不想有這些麻煩。”

被盜的肉身佛像

此外,在聽證會上,還就先前提及的各項爭議,如中國村民委員會有無訴訟主體資格、被告所購佛像是不是章公祖師、被告的購買行為是不是善意取得、佛像內的肉身是不是荷蘭法律定義上無法產生所有權的“屍體”等問題,控辯雙方繼續各執己見。

針對會上範奧弗裡姆反復強調,自己從香港購入佛像的時期,類似的文物交易十分普遍,沒有人認為這樣是不對的。

原告律師反駁稱:“看上去被告想表達的意思是,在那個時期有很多塑像被盜,通過香港進行交易,大家都是這麼做的,所以不應該認為他不是善意取得。然而,當你取得的時候,你應該詢問它的出處,如果你不知道它的出處,而且瞭解到這是一件很有價值的文物,那麼你應該知道沒有出口許可的話,它應該是不允許買賣的。”

專家:國際公約存缺失 佛像回家路漫漫

對於海外文物的國際追索,有專家表示,這個過程非常複雜,現有國際公約對打擊文物販運及流失文物返還上存在諸多缺失,“章公祖師”肉身像“回家”將是一個漫長的過程。

據瞭解,當前文物返還領域有兩個國際公約,一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1970年通過的《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這個公約主要針對的是館藏文物,而“章公祖師”肉身像不屬於這一類。

第二個是1995年由國際統一私法協會通過的《關於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這個公約的簽署國只有37個國家,荷蘭雖然在1996年簽署該公約,但至今沒有獲得議會批准,因此該公約對荷蘭目前並不具備強制法律約束力。此外,中國與荷蘭之間也沒有簽訂關於文物追索的雙邊協定,使得“章公祖師”肉身像的追索沒有適當的法律程式可以做參照。

據專家介紹,對於目前正在進行的“章公祖師”肉身像追索訴訟,可以參考的另一個國際公約是聯合國《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借助刑事司法管道追索文物。這需要中國和荷蘭兩國外交和公安部門合作。在這一過程當中,要通過司法調查還原整個證據鏈,包括偷盜、走私、出入境、交易等環節。如果“肉身坐佛”從中國盜出的事實得到中荷雙方的確認,並能找到責任人,中國就可以參與刑事訴訟,通過司法判決將文物索回

並無書面檔,也沒有協議商談期間的往來郵件可供提交。其律師以協力廠商希望保持匿名為由,要求當庭駁回原告的補充訴求,未獲法庭同意。

被告律師隨即提出“原告訴求發生改變,需補充答辯”,法庭予以認可,並要求被告在六周內提交補充答辯。

原告律師表示,“法官將首先做出判決,範奧弗裡姆是否應公開佛像新持有人的身份,這是接下來要做的。這將決定很多事情,決定我們下一步該怎麼做。如果這個要求被駁回,那麼我們就要以是否善意取得等理由向荷蘭法院提起上訴,如果新持有人的姓名獲准公開,我們會爭取讓他也成為被告,最終我們將會向他追索這尊佛像”。

聽證結束後,範奧維利姆接受記者採訪,他堅稱所購佛像不是章公祖師、佛像內含文卷所書漢字“不說明任何問題”。

他說:“佛像新的持有者希望保持匿名,這不難理解。這件事已經給我帶來很多麻煩,他不想有這些麻煩。”

被盜的肉身佛像

此外,在聽證會上,還就先前提及的各項爭議,如中國村民委員會有無訴訟主體資格、被告所購佛像是不是章公祖師、被告的購買行為是不是善意取得、佛像內的肉身是不是荷蘭法律定義上無法產生所有權的“屍體”等問題,控辯雙方繼續各執己見。

針對會上範奧弗裡姆反復強調,自己從香港購入佛像的時期,類似的文物交易十分普遍,沒有人認為這樣是不對的。

原告律師反駁稱:“看上去被告想表達的意思是,在那個時期有很多塑像被盜,通過香港進行交易,大家都是這麼做的,所以不應該認為他不是善意取得。然而,當你取得的時候,你應該詢問它的出處,如果你不知道它的出處,而且瞭解到這是一件很有價值的文物,那麼你應該知道沒有出口許可的話,它應該是不允許買賣的。”

專家:國際公約存缺失 佛像回家路漫漫

對於海外文物的國際追索,有專家表示,這個過程非常複雜,現有國際公約對打擊文物販運及流失文物返還上存在諸多缺失,“章公祖師”肉身像“回家”將是一個漫長的過程。

據瞭解,當前文物返還領域有兩個國際公約,一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1970年通過的《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這個公約主要針對的是館藏文物,而“章公祖師”肉身像不屬於這一類。

第二個是1995年由國際統一私法協會通過的《關於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這個公約的簽署國只有37個國家,荷蘭雖然在1996年簽署該公約,但至今沒有獲得議會批准,因此該公約對荷蘭目前並不具備強制法律約束力。此外,中國與荷蘭之間也沒有簽訂關於文物追索的雙邊協定,使得“章公祖師”肉身像的追索沒有適當的法律程式可以做參照。

據專家介紹,對於目前正在進行的“章公祖師”肉身像追索訴訟,可以參考的另一個國際公約是聯合國《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借助刑事司法管道追索文物。這需要中國和荷蘭兩國外交和公安部門合作。在這一過程當中,要通過司法調查還原整個證據鏈,包括偷盜、走私、出入境、交易等環節。如果“肉身坐佛”從中國盜出的事實得到中荷雙方的確認,並能找到責任人,中國就可以參與刑事訴訟,通過司法判決將文物索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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