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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選舉、拉票賄選等十起村社換屆選舉違法違紀案件被通報

當前, 全省村和社區組織換屆選舉已經全面鋪開。

為進一步嚴肅換屆選舉紀律, 營造風清氣正的換屆環境, 日前, 浙江省村(社區)組織換屆工作領導小組對全省各地試點期間查處的10起換屆選舉違法違紀案件情況予以通報。

破壞選舉秩序

樂清市翁垟街道海嶼社區新河村翁某某破壞選舉秩序案。

2017年1月10日, 樂清市翁垟街道海嶼社區新河村召開群眾代表測評推薦村黨支部委員候選人會議時, 該村預備黨員翁某某因對村級事務不滿, 在會場上吵鬧, 並辱駡毆打村幹部。 樂清市公安局對翁某某作出行政拘留處罰。 翁垟街道黨工委取消翁某某預備黨員資格。

浦江縣虞宅鄉外高坑村陳某破壞選舉秩序案。

2017年1月12日, 浦江縣虞宅鄉外高坑村黨員陳甲先後慫恿本村黨員陳乙、陳丙、陳丁自薦報名競選村黨支部委員, 並要求上述人員在選舉中不要投票給黨員陳戊。

陳乙、陳丙予以拒絕, 陳丁答應並自薦報名, 陳甲承諾幫其拉票。 1月16日, 虞宅鄉黨委給予陳甲留黨察看兩年處分, 並責令其通過浦江縣電視臺作公開檢討。

景甯縣沙灣鎮道化村黃某等破壞選舉秩序案。

2017年1月19日, 景甯縣沙灣鎮道化村黨支部, 在換屆選舉過程中, 新當選的黨支部委員黃甲在得知自己不是鎮黨委提名的書記預備人選後, 夥同同一自然村新當選的黨支部委員黃乙, 拒絕領取選票, 導致村黨支部選舉無法順利進行。 根據兩人的行為及後續悔改表現, 沙灣鎮黨委給予黃甲黨內警告處分, 給予黃乙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並在全鎮範圍通報。

龍泉市蘭巨鄉梅垟村謝某等破壞選舉秩序案。

2017年2月上旬,

龍泉市蘭巨鄉梅垟村村委會主任自薦人謝甲因不符合資格條件被取消自薦人資格後, 其兄謝乙和父親謝丙、姑父謝丁、村民謝戊等人起草謝甲參選自薦書, 在自薦書中編造競選村幹部不需要資格審查的謠言, 並分別到部分村民家中以打招呼等方式拉票。 2月19日, 龍泉市公安局對謝乙作出行政拘留處罰, 對謝丙、謝丁處以警告的行政處罰, 並在全市範圍通報。

賄選

諸暨市應店街鎮諸陽村應某拉票賄選案。

2017年1月中下旬, 諸暨市應店街鎮諸陽村應某為競選村委會委員, 以當選應店街鎮第十五屆人大代表為由, 安排人員將400多個印有“諸暨市應店街鎮諸陽村應某贈”字樣的保溫杯分別贈送給諸煌、羊角兩個自然村村民進行拉票。 2月8日, 諸暨市公安局對應某作出行政拘留處罰。

諸暨市次塢鎮汪阮家塢村李某拉票賄選案。

2017年1月下旬至2月上旬, 諸暨市次塢鎮汪阮家塢村村委會主任自薦人李某多次以贈送香煙、現金等形式進行串門拉票賄選。 2月15日, 諸暨市公安局對李某作出行政拘留處罰。

認定李某當選無效。

金華市金東區嶺下鎮新亭村賈某某拉票賄選案。

2017年1月8日, 金華市金東區嶺下鎮新亭村黨員賈某某, 為競選村黨支部委員, 在黨支部換屆選舉前夕, 以看望本村生病黨員翁某某為由, 送給翁某某人民幣100元, 並請求其在村黨支部換屆選舉中給予支持。 1月14日, 金東區紀委給予賈某某黨內警告處分, 在全區進行通報。

天臺縣洪疇鎮福丁村戴某拉票賄選案。

拉票

諸暨市次塢鎮白馬新村周某拉票案。

2017年2月9日,諸暨市次塢鎮白馬新村村民周某在未參加村委會主任自薦報名的情況下,以張貼大字報、分發名片形式為自己競選村委會主任進行拉票。2月10日,諸暨市公安局對周某作出行政拘留處罰。

紹興市柯橋區漓渚鎮漓渚村邵某等拉票案。

2017年2月10日至11日,紹興市柯橋區漓渚鎮漓渚村村委會主任自薦人邵某授意村民楊某、張某等人,擅自將署名“村委會主任競選人邵某”的《致村民的特殊信》及邵某的競選名片分發給部分村民,以許諾當選後給予村民利益的形式進行拉票。2月12日,柯橋區公安分局對邵某作出行政拘留處罰,對楊某、張某進行批評教育。

基層換屆,這些事不能做

九嚴禁

1.嚴禁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居)民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嚴禁以砸毀票箱、撕毀選票、衝擊選舉會場等手段破壞和妨害選舉;

3.嚴禁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勢力或者黑惡勢力等干擾、操縱、破壞選舉,參與或指使他人避會抵制、跟蹤監視、虛假委託、張貼大字報、分發傳單等不正當活動;

4.嚴禁採用誣告陷害、誹謗中傷他人,或製造和傳播小道消息擾亂換屆工作;

5.嚴禁對選舉工作中存在違紀違法行為檢舉、控告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6.嚴禁借換屆之機,突擊花錢或私分公款公物、濫發獎金、補貼或紀念品,進行公款旅遊、公款吃請,或向候選人(自薦人)、當選人員索要錢財、吃請等行為;

7.嚴禁在換屆前頻繁接轉黨員組織關係、突擊發展黨員;

8.嚴禁換屆後不移交印章、帳本、檔案和有關事務;

9.嚴禁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妨害村和社區組織換屆選舉工作的正常開展。

十不准

1.不准向選舉人贈送現金、存單、銀行卡、會員卡、有價證券、購物卡、支付憑證、電子紅包或實物等進行拉票;

2.不准為選舉人提供吃請、旅遊、休閒、健身、娛樂等消費活動進行拉票;

3.不准以慰問、幫扶名義向選舉人變相贈送財物,或為選舉人繳納各種保險、數位電視費、水電費、電話費等費用進行拉票;

4.不准以交保證金形式,許諾當選後將保證金分發給選舉人進行拉票;

5.不准向其他競選人送錢送物或給予某種利益,讓其退出選舉;

6.不准以許諾當選後贊助村(社區)組織或群眾團體活動經費、免除村(居)民債務,或給予選舉人其他利益或好處等方式進行拉票;

7.不准以違反規定分發村(社區)集體資產,用集體資金為選舉人交納各種費用進行拉票;

9.不准以賄賂等手段誘使或收買選舉工作人員在選舉中進行舞弊活動;

10.不准利用其他手段進行拉票賄選。

來源:浙江省紀委省監察委網站 浙江線上請點擊此處輸入圖片描述

諸暨市次塢鎮白馬新村周某拉票案。

2017年2月9日,諸暨市次塢鎮白馬新村村民周某在未參加村委會主任自薦報名的情況下,以張貼大字報、分發名片形式為自己競選村委會主任進行拉票。2月10日,諸暨市公安局對周某作出行政拘留處罰。

紹興市柯橋區漓渚鎮漓渚村邵某等拉票案。

2017年2月10日至11日,紹興市柯橋區漓渚鎮漓渚村村委會主任自薦人邵某授意村民楊某、張某等人,擅自將署名“村委會主任競選人邵某”的《致村民的特殊信》及邵某的競選名片分發給部分村民,以許諾當選後給予村民利益的形式進行拉票。2月12日,柯橋區公安分局對邵某作出行政拘留處罰,對楊某、張某進行批評教育。

基層換屆,這些事不能做

九嚴禁

1.嚴禁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居)民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嚴禁以砸毀票箱、撕毀選票、衝擊選舉會場等手段破壞和妨害選舉;

3.嚴禁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勢力或者黑惡勢力等干擾、操縱、破壞選舉,參與或指使他人避會抵制、跟蹤監視、虛假委託、張貼大字報、分發傳單等不正當活動;

4.嚴禁採用誣告陷害、誹謗中傷他人,或製造和傳播小道消息擾亂換屆工作;

5.嚴禁對選舉工作中存在違紀違法行為檢舉、控告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6.嚴禁借換屆之機,突擊花錢或私分公款公物、濫發獎金、補貼或紀念品,進行公款旅遊、公款吃請,或向候選人(自薦人)、當選人員索要錢財、吃請等行為;

7.嚴禁在換屆前頻繁接轉黨員組織關係、突擊發展黨員;

8.嚴禁換屆後不移交印章、帳本、檔案和有關事務;

9.嚴禁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妨害村和社區組織換屆選舉工作的正常開展。

十不准

1.不准向選舉人贈送現金、存單、銀行卡、會員卡、有價證券、購物卡、支付憑證、電子紅包或實物等進行拉票;

2.不准為選舉人提供吃請、旅遊、休閒、健身、娛樂等消費活動進行拉票;

3.不准以慰問、幫扶名義向選舉人變相贈送財物,或為選舉人繳納各種保險、數位電視費、水電費、電話費等費用進行拉票;

4.不准以交保證金形式,許諾當選後將保證金分發給選舉人進行拉票;

5.不准向其他競選人送錢送物或給予某種利益,讓其退出選舉;

6.不准以許諾當選後贊助村(社區)組織或群眾團體活動經費、免除村(居)民債務,或給予選舉人其他利益或好處等方式進行拉票;

7.不准以違反規定分發村(社區)集體資產,用集體資金為選舉人交納各種費用進行拉票;

9.不准以賄賂等手段誘使或收買選舉工作人員在選舉中進行舞弊活動;

10.不准利用其他手段進行拉票賄選。

來源:浙江省紀委省監察委網站 浙江線上請點擊此處輸入圖片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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