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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惡意搶注,董明珠都已經看不下去了

天下熙熙, 皆為利來;天下攘攘, 皆為利往!

搶注商標, 因為它能給人帶來利益, 人們趨之若鶩, 他就像天上掉下來的餡餅, 誰先搶到就是誰的!

由於商標常用的文字、圖像等設計素材資源有限, 所以注冊商標也屬於緊缺資源, 因此人們囤積商標、惡意模仿、搶注知名商標也就不足為奇了;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 有利可圖就需要你搶先一步!

兩會期間, 董明珠就提出建議, 進一步完善商標法, 對“惡意搶注商標”行為予以嚴厲打擊。

董明珠提出通過嚴格限制申請條件, 加強商標使用證據的管理以及完善商標撤銷機制等方法, 打擊商標惡意搶注和解決商標大量閒置的問題。

去年十月份開始, 商標局就將惡意搶注商標、侵犯商標專用權、傍名牌搭便車等不誠信行為, 納入信用監管範圍。

先來看看他們一般都搶注些什麼?

1、搶注名人:“林丹”牌化肥商標, “葉詩文”牌泳裝商標,

“伊萬卡”牌衛生巾......

2、搶注熱點:包括熱點事件、熱點話題, 當然也包括熱點人物如前段時間的“賺它一個億”、“小目標”、“藍瘦香菇”等。

3、搶注別人在使用卻未註冊的品牌:個人對企業的搶注, 企業對企業的搶注, 國內對國外知名品牌的搶注, 國外對國內知名品牌的搶注等, 總之一團亂麻。

關於惡意搶注商標,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至2016年底, 我國商標有效註冊量達1237.6萬件, 每萬戶市場主體商標擁有量達1422件, 比2015年底增長了6.5%, 約占全球有效注冊商標總量的1/3, 有效地推動了商品和服務的生產與銷售, 促進了貿易的發展。

而惡意搶注商標的行為, 往往會造成大量商標資源被閒置,

使得真正有需求的實體企業卻“一標難求”。

我國對惡意搶注商標如何認定

我國《商標法》關於禁止惡意搶注的規定體現了共同的立法宗旨, 即維護誠實信用原則, 制止不正當競爭。 惡意是認定惡意搶注和適用上述法律規定的共同要件。 惡意的判定主要考慮但不限於下列因素:

1、 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貿易、合作、地緣(地域)或者其它關係明知或者應知被申請人的商標。

2、 被申請人因申請享有在先權利的商號、作品、外觀設計、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在先權利的存在。

3、 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構成惡意搶注其商標行為的, 需要考慮申請人商標的獨創性。

4、 被申請人因作為公共資源的旅遊景區名稱、產地名稱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應知該名稱的存在。

5、 爭議商標註冊後, 被申請人以牟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 妨礙他人正當使用, 向他人索要高額轉讓費、許可使用費、侵權賠償金, 或者進行誤導公眾的宣傳, 造成市場混亂。

商標保護, 從你我做起, 不惡意搶注不惡意異議是我們必須遵守的法則, 當然, 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 也要及時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利哦。

最後, 作為企業, 提高商標註冊意識仍是預防商標被搶注的重中之重。 很多企業雖然擁有多年打造的知名商品, 但缺乏商標註冊意識, 導致商標被搶注, 最後費時費力甚至幾經周折才能複得自己的金字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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