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中衛3月23日電 記者 申東
記者今天從寧夏中衛市沙坡頭區法院瞭解到,
寧夏青銅峽市原市長張國彥受賄一案,
日前一審宣判,
法院判處張國彥犯受賄罪,
判處有期徒刑5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
張國彥曾任銀川市住房保障局黨組書記、局長, 彭陽縣縣委書記, 青銅峽市市長。 2016年1月29日因涉嫌犯受賄罪經中衛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5月至8月期間, 時任銀川市住房保障局局長的張國彥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 為周某某掛靠的寧夏二建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承攬盈北、高橋兩個保障性經濟適用房住房建設專案提供支援幫助,
2015年4月, 周某某因涉嫌行賄被檢察機關調查, 張國彥得知後, 為掩蓋其犯罪事實, 于同年5月找到解某, 將其通過解某收受周某某所送200萬元人民幣退還給解某。
據周某某供述, 2010年冬天, 他和解某在聊天的過程中得知, 銀川市房管局準備建設盈北家園經濟適用房社區, 並得知解某和時任房管局局長張國彥的關係比較好。 周某某就通過解某作中間人引薦, 把想承攬盈北家園經濟適用房社區工程的想法告訴了張國彥, 當時張國彥沒有明確表態。
事後, 周某某又讓解某給張國彥帶話, 如果拿到工程, 會給張國彥一些好處費。
有了第一次的成功運作, 2011年6月份, 周某某得知銀川市房管局高橋家園經濟適用房社區專案向社會公開招投標, 就再次找到解某想承攬該工程, 並讓解某幫忙找張國彥說說。 過了幾天, 周某某還是掛靠寧夏二建集團有限公司投標, 同時找了幾家陪標的, 最後順利中標。 周某某為了答謝張國彥, 再次委託解某給張國彥送去100萬元。
周某某主動行賄的行為在被告人張國彥那裡,
庭審中, 辯護人提出起訴書指控張國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為周某某掛靠的寧夏二建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承攬盈北、高橋兩個保障性經濟適用房住房建設專案提供支援幫助的證據存疑。 經審查, 周某某為順利承攬盈北、高橋兩個保障性經濟適用房住房建設專案, 事先找過張國彥並明確表示其想承攬上述工程, 之後又委託解某向張國彥說情、幫忙, 後周某某順利中標上述工程。 該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出示的書證、證人證言可以相互印證, 足以證實。 故上述辯解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不予採納。
對被告人張國彥辯解200萬元是其向解某的借款。 經審查, 該辯解無相關證據證實,
編輯:李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