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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刑法重要考點:數罪並罰的原則

數罪並罰, 這是刑法理論與實踐中的一個重要問題, 也是司法考試中刑法部分的一個重要考點。 對於罪數的認定, 我敢說肯定暈死一大片, 這個難題我們暫不討論。 今天我們只討論數罪並罰的量刑原則。

對於數罪並罰, 各國刑法所採取的原則主要有吸收原則、併科原則、限制加重原則與混合原則。 我國刑法對數罪並罰採取的是混合原則。 具體來說, 分以下幾種情況:

1、(主刑)如果其中有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 則採取吸收原則, 只執行死刑或無期徒刑(如果既有死刑又有無期徒刑, 當然是執行死刑)。

2、(主刑)同類主刑並罰, 採取限制加重原則, 在數總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 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 但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 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 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 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 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3、對於附加刑, 採取併科原則, 所有附加刑都加起來執行。

其中較難理解的, 司法考試喜歡考的, 是第2種, 限制加重原則。 我們以有期徒刑為例來討論這個問題。

例1、甲犯2個罪, 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年、8年。 則數罪並罰後, 刑期應在10年以上18年以下。

例2、甲犯3個罪, 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5年、10年、8年。 則數罪並罰後, 刑期應在15年以上20年以下(15+10+8=33<35)。

例3、甲犯3個罪, 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5年、12年、10年。 則數罪並罰後, 刑期應在15年以上25年以下(15+12+10=37>35)。

理解到這個層次, 參加司法考試還不夠, 因為還有“先並後減”和“先減後並”。 當判決執行一定時間後, 發現漏罪或又犯新罪, 這時來數罪並罰, 就需要“先並後減”或“先減後並”。

什麼時候“先並後減”?什麼時候“先減後並”?別急, 我們先看看哪種更嚴。

例4、甲因一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 執行3年後, 又發現另一罪(發現漏罪或又犯新罪)應判處有期徒刑15年。

如果先並後減, 先把兩個罪的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則合併, 總期限應該在15年以上20年以下(最高為20年)。 減去已經執行的3年, 還需執行的刑期會在12年到17年之間(最高為17年)。

如果先減後並, 先判的10年, 減去已執行的3年, 剩7年。 再把這7年與後判的15年按限制加重原則合併, 總刑期應在15年以上20年以下, 這就是還需要再執行的刑期(最高為20年)。

不難看出, 先減後並比先並後減更嚴。

而發現漏罪與再犯新罪, 哪種應該從嚴處罰呢?顯然, 再犯新罪的主觀惡性更大, 應該比發現漏罪處罰更嚴。

所以, 再犯新罪用“先減後並”, 發現漏罪用“先並後減”。

最後小編有一個疑問:如果數罪被判處不同種類的主刑, 而又不包括死刑或無期徒刑, 例如兩個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 應該怎樣並罰?這個問題我國現行刑法中似乎還沒有明確規定。

歡迎評論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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