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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擬對領導幹部、企業領導人員審計條例進行修訂

近日, 從自治區法制辦獲悉, 廣西擬對實施了14年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領導幹部、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修訂。

目前, 該《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出爐, 擬在經濟責任審計的物件範圍、審計內容、責任界定等方面進行修改, 以此解決新形勢下出現“經濟責任審計怎麼實施”“被審計領導幹部的申訴權如何保障”等問題。 其中, 在擬調整經濟責任審計物件範圍中, 不擔任法定代表人卻實際行使職權的“董事長”“總經理”將被列為審計“考核”新物件。

審計範圍 “董事長、總經理”擬列入

原有《條例》裡對“什麼身份的人”該列入審計對象已有規定, 諸如“領導幹部”一般指的是國家機關、政黨組織、社會團隊和事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即“一把手”, “企業領導人員”則包括自治區各級政府監督管理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區內外、境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但一些企業裡身份為“董事長”“總經理”的人, 儘管在企業中不擔任法定代表人, 但他們卻是企業裡實際行使職權的人, “誰來監督他們的問題”, 在原《條例》裡並沒有明確。 此次, 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擬將這類“董事長”“總經理”列為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範圍。

修訂調整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範圍的同時, 還新增了被審計領導幹部、企業領導人員的申訴權益。 例如, 被審查者在收到審計報告或收到決定之日起的三十天內, 可以提出對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複查、覆核。

審計形式 分離任審計、任中審計兩種

單位下屬機構出現腐敗問題, 這個責任誰來負?決策不當亂髮“指令”, 造成國家社會資源資產的損失浪費,

誰是這起事件的相關責任人?原《條例》對領導幹部、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的內容規定並不明確, “究竟哪些行為的出現將由這些領導幹部們負責”, 這類內容也列入此次修訂。

比如, 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規定了經濟責任包括有直接責任、主管責任、領導責任。 其中, 在主管責任界定中明確, 由於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國家利益損失、公共資金或者國有資產(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以及損害公共利益等後果的;疏於監管, 致使所管轄地區、分管部門和單位發生重大違紀違法問題或者造成重大損失浪費後果等這類行為, 領導幹部或企業領導人員要對這些事情負有責任, 避免“替罪羊”滋生出腐敗等問題。

同時, 擬規定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實行離任審計和任中審計兩種形式。 這意味著今後領導幹部任期內或任期屆滿, 均依法接受經濟責任審計。

審計內容 按物件不同分別進行規範

原《條例》對於經濟責任審計內容還是限定了較為狹窄, 如何有效解決審計內容的“落地”實施?此次, 擬修訂擴展細化領導幹部、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 將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按照被審計物件的不同分別進行規範。

通俗地說, 即是將審計對象細分為地方領導幹部、部門單位幹部、企業領導人員, 按照不同物件設置相應的審計內容, 這些擴展的內容將有效説明審計工作的開展更全面和科學, 查找問題時更具有針對性,

審計工作不流於形式, 真正有效發揮監督功能。

同時, 此次修訂還完善了經濟責任審計的實施程式, 明確了審計機關經濟責任審計的職責許可權, 解決了經濟責任項目管理不科學、不規範的問題。 擬規定幹部管理、監督部門, 審計機關共同議定並提出下一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畫草案, 由審計機關報本級政府行政首長批准後, 納入審計機關年度審計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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