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鄉法院網訊 2015年, 劉某(女)與陳某已經協定離婚, 雙方在協定中約定小孩由劉某撫養, 陳某每月支付撫養費300元直至女兒成年。 為了保障協議的履行, 雙方在蘆溪縣公證處對離婚協議進行了公證。 但雙方離婚後, 陳某一直未按照協議支付女兒的撫養費, 請問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是否能強制執行?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 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本案中,
萍鄉法院網訊 2015年, 劉某(女)與陳某已經協定離婚, 雙方在協定中約定小孩由劉某撫養, 陳某每月支付撫養費300元直至女兒成年。 為了保障協議的履行, 雙方在蘆溪縣公證處對離婚協議進行了公證。 但雙方離婚後, 陳某一直未按照協議支付女兒的撫養費, 請問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是否能強制執行?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 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本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