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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間相關法律問題”媒體見面會在京召開

——以江蘇常熟中科東南創業投資有限公司投資被欺詐為例

7月16日, 以江蘇常熟中科東南創業投資有限公司投資糾紛為例的“關於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相關法律問題”的媒體見面會, 在北京市京師律師大廈召開。 常熟中科公司的股東沈傳興、胡紅兵、林國美、李榮兵,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戴孟勇、王雷, CCTV 7套法治節目、北京衛視科教頻道《法治進行時》、北京時間、法制晚報、央廣網、中國商務新聞網、搜狐網、光明網、中國青年網、騰訊新聞等多家媒體, 代理律師崔莉、劉迪和其他京師律所資深嘉賓律師與會。 會議由律師崔靈珺主持。

常熟中科東南創業投資有限公司資深代理律師劉迪先生會上簡單介紹了這起投資糾紛的基本情況:常熟中科東南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常熟中科公司)系常熟東南經濟開發區招商引資, 由國有資本(常熟大學科技園有限公司)和民營資本(江蘇泰同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中科招商投資管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設立的股權投資公司, 主營創業投資業務。 2010年8月, 常熟中科公司向南京德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德樂公司)投資2500萬元, 後持有德樂公司857.5198萬股, 股份比例13.19%。

資深代理律師 劉迪

2014年10月30日, 德樂公司大股東、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陳鑄隱瞞上市公司勝利精密擬對德樂公司並購重組的重大事項, 謊稱德樂公司終止IPO及業績下滑等理由, 要求收購常熟中科公司的股權, 常熟中科公司相信了陳鑄的話, 誤以為德樂公司確實業績下滑, 難以為繼, 因此在2014年10月30日與陳鑄簽訂《股權轉讓協議》, 同意陳鑄以3333.33萬元的價格回購股權。 沒想到的是, 回購一個月後,

勝利精密於2014年12月18日出鉅資收購德樂公司。

早在簽訂這份《股權轉讓協定》之前的10月14日, 德樂公司就和陳鑄洽談並購事宜, 並開展了盡職調查、簽署了《保密協定》。 陳鑄故意隱瞞這一事實, 讓常熟中科公司做出錯誤判斷, 已構成欺詐。 常熟中科公司因此損失了近2億元。 直到常熟市公安局偵查的證據被法院調取後, 常熟中科公司才得知。

2016年11月3日, 常熟中科公司把陳鑄作為被告起訴至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要求撤銷《股權轉讓協議》並返還股份及利息並要求賠償損失等。 德樂公司、蘇州勝利精密製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勝利精密)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2017年4月5日,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陳鑄對常熟中科公司隱瞞並購重組的重要資訊,

構成欺詐。 但以撤銷權已過一年的除斥期間, 駁回常熟中科公司的訴訟請求。 常熟中科公司不服, 提起上訴。 目前, 二審開庭在即。

常熟中科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崔莉律師認為, 多份證據充分證明常熟中科公司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的時間是2016年9月24日, 於2016年11月提起的訴訟, 顯然除斥期間未超過一年。

為此, 前不久, 在清華大學法學院召開了一次關於此案件的專家論證會, 法學泰斗江平、公司法專家趙旭東、合同法專家崔建遠出席專家論證會。 就本案涉及的陳鑄是否構成欺詐, 常熟中科公司是否擁有撤銷權、是否超過除斥期間以及如何賠償等事項進行了深入的研討。

專家認為, 在這起案件中, 在簽訂《股權轉讓協定》時, 陳鑄故意隱瞞勝利精密公司在陳鑄的行為構成欺詐, 常熟中科公司享有撤銷權。 一審法院對於這一情節的判決是正確的。 但對於這起案件的除斥期間, 專家認為常熟中科公司應當是在2016年9月24日常熟市公安局做出《不予立案通知書》之後, 在獲得勝利精密公司《重大事項進程備忘錄》和常熟市公安局的詢問筆錄這三份證據之時,才確切地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陳鑄欺詐的事實,所以常熟中科公司的一審訴訟請求並沒有超過法定的一年除斥期間。會後,專家形成了書面的專家意見稿。

常熟中科公司的股東代表沈傳興表示,我們可以接受市場正常的商業風險,但我們決不能容忍欺騙。

常熟中科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 沈傳興

常熟中科公司大股東林國美表示,打官司,我們不是為我們幾個股東而戰,而是為了信任我們的上百位投資人。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也是對廣大投資人負責,我們絕對不會畏懼違法行為,放任其肆虐。

常熟中科公司大股東李榮兵先生表示,專家的正義感和權威的專業意見給了我們更大的信心。此外,我們還遞交了給相關政府部門包括江蘇省高院院長的反映信,我們的遭遇還取得了多位企業家、商會的聯名支持。讓從事投資的全國的基金公司能夠引以為戒,防止此類被欺詐事件的發生。

中國政法大學 副教授 戴孟勇

法學界專家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戴孟勇老師認為,常熟中科公司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的時間是本案中爭議的第二個焦點問題。戴教授從在焦點問題的梳理上,可能和常熟中科公司應當知道受欺詐時間有關係的的五個方面進行了剖析,認為常熟中科公司知道和應當知道的確切時間是2016年9月24日。戴老師特別強調,在處理欺詐案件時,對於受欺詐人要特別注重對其利益的保護,一則受欺詐人為受害人,二則在認定其知道或是應當知道受欺詐的時間的時候,不能像一審法院那樣做出一個非常嚴格的標準,甚至把無關的事實拉入作為認定常熟中科公司知道或應當知道受欺詐的時間。一審法院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 王雷 老師

法學界專家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王雷老師站在法理的高度精闢地對本案做了分析。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本案的焦點問題,其事實認定離不開舉證責任的分配。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一第91條早已有規定:主張法律關係消滅、變更或受到妨礙的,應當對法律關係消滅、變更或受到妨礙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陳鑄抗辯稱常熟中科公司知道應當知道欺詐的時間已超過一年,應由被告陳鑄承擔舉證責任。縱觀本案,陳鑄沒有相應的證據來支持自己的陳述,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敗訴的法律後果。

王雷教授指出,主審法官是使用了日常生活經驗法則。這種日常生活經驗法則的運用顯然與我們社會大眾的一般認知觀念是不符的。從這個角度來講,本案中直接根據2014年12月18日的複牌公告就來推定我們知道或應當知道是不合適的,因為這個事實和我們是否被欺詐的事實之間不具有相關性。

王雷老師還就申請撤銷股權轉讓協議,涉及到的返還財產、折價補償、賠償損失的問題發表了專業意見。

著名律師 京師律所高級合夥人 崔莉

崔莉認為,法律應保護公平正義,打擊違法犯罪。傳播法律知識,弘揚法律精神,這也是我們律師身上不可推卸的責任。本案在今天的法制環境下,很有代表性。媒體還會繼續關注此案的進展。

在獲得勝利精密公司《重大事項進程備忘錄》和常熟市公安局的詢問筆錄這三份證據之時,才確切地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陳鑄欺詐的事實,所以常熟中科公司的一審訴訟請求並沒有超過法定的一年除斥期間。會後,專家形成了書面的專家意見稿。

常熟中科公司的股東代表沈傳興表示,我們可以接受市場正常的商業風險,但我們決不能容忍欺騙。

常熟中科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 沈傳興

常熟中科公司大股東林國美表示,打官司,我們不是為我們幾個股東而戰,而是為了信任我們的上百位投資人。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也是對廣大投資人負責,我們絕對不會畏懼違法行為,放任其肆虐。

常熟中科公司大股東李榮兵先生表示,專家的正義感和權威的專業意見給了我們更大的信心。此外,我們還遞交了給相關政府部門包括江蘇省高院院長的反映信,我們的遭遇還取得了多位企業家、商會的聯名支持。讓從事投資的全國的基金公司能夠引以為戒,防止此類被欺詐事件的發生。

中國政法大學 副教授 戴孟勇

法學界專家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戴孟勇老師認為,常熟中科公司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的時間是本案中爭議的第二個焦點問題。戴教授從在焦點問題的梳理上,可能和常熟中科公司應當知道受欺詐時間有關係的的五個方面進行了剖析,認為常熟中科公司知道和應當知道的確切時間是2016年9月24日。戴老師特別強調,在處理欺詐案件時,對於受欺詐人要特別注重對其利益的保護,一則受欺詐人為受害人,二則在認定其知道或是應當知道受欺詐的時間的時候,不能像一審法院那樣做出一個非常嚴格的標準,甚至把無關的事實拉入作為認定常熟中科公司知道或應當知道受欺詐的時間。一審法院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 王雷 老師

法學界專家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王雷老師站在法理的高度精闢地對本案做了分析。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本案的焦點問題,其事實認定離不開舉證責任的分配。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一第91條早已有規定:主張法律關係消滅、變更或受到妨礙的,應當對法律關係消滅、變更或受到妨礙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陳鑄抗辯稱常熟中科公司知道應當知道欺詐的時間已超過一年,應由被告陳鑄承擔舉證責任。縱觀本案,陳鑄沒有相應的證據來支持自己的陳述,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敗訴的法律後果。

王雷教授指出,主審法官是使用了日常生活經驗法則。這種日常生活經驗法則的運用顯然與我們社會大眾的一般認知觀念是不符的。從這個角度來講,本案中直接根據2014年12月18日的複牌公告就來推定我們知道或應當知道是不合適的,因為這個事實和我們是否被欺詐的事實之間不具有相關性。

王雷老師還就申請撤銷股權轉讓協議,涉及到的返還財產、折價補償、賠償損失的問題發表了專業意見。

著名律師 京師律所高級合夥人 崔莉

崔莉認為,法律應保護公平正義,打擊違法犯罪。傳播法律知識,弘揚法律精神,這也是我們律師身上不可推卸的責任。本案在今天的法制環境下,很有代表性。媒體還會繼續關注此案的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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