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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詐騙再升級,須警惕“保健品”撈金!

案例重播

2015年4月

70歲的薛大爺看到某電視臺播放治療糖尿病特效藥的廣告, 遂與對方取得聯繫, 對方自稱是北京某知名醫院治療糖尿病的老教授, 對薛大爺病情詢問一番, 便給薛大爺配了“藥”, 並稱該藥能治癒糖尿病, 讓其放心服用, 定期電話回訪, 接著薛大爺通過快速貨到付款的方式購買了一療程的“藥”。

2015年5月

老教授電話詢問薛大爺服“藥”後的效果, 與薛大爺拉家常, 噓寒問暖,

並“耐心”的講起糖尿病的病理知識, 搞的薛大爺摸不著頭腦, 這老教授的“熱心 ”讓薛大爺決定再賣=買“藥”試一試。

2015年7月

老教授來電話了, 稱要給薛大爺做一個專家會診, 徹底治治薛大爺的病, 這樣的機會可不是誰都能得到的, 畢竟是國內知名醫院, 但念及薛大爺是老教授的忠實客戶, 所以爭取一個名額, 但前提是薛大爺得再買點“藥”鞏固一下前期治療效果, 薛大爺為了會診又買了一次“藥”。

2015年8月

薛大爺終於接到老教授的電話, 老教授非常遺憾的告訴薛大爺會診的專家出國參加國際性學術會議了, 沒有時間會診, 不過一有機會馬上兌現承諾。 但好消息是老教授出國帶回來一種“藥”, 能快速、有效治療糖尿病, 問薛大爺是否試一試,

薛大爺想這錢都花了, 也不在乎這一點, 於是又買了一次“藥”。

2015年9月

老教授又向薛大爺電話推銷自己最新研製的“藥”, 薛大爺有些不相信老教授, 老教授讓薛大爺放心, 稱鑒於薛大爺是老客戶, 他已經向中國紅十字會申請了一個報銷的名額, 可以將薛大爺以前購買的藥費報銷85%, 但報銷的前提是讓薛大爺買夠一定金額的藥品, 薛大爺為了能報銷以前的藥費, 又購買了一次“藥”。

2015年10月

薛大爺接到老教授電話, 老教授要薛大爺的銀行卡號, 稱報銷已經到審批環節了, 報銷的錢會立即打入薛大爺提供的銀行帳戶, 但薛大爺得交一筆報銷的稅費, 這個是國家規定必須繳納的, 繳納後立即打錢。 薛大爺為報銷藥費交了稅費。

2015年11月

薛大爺實在等不及了, 給老教授打電話, 老教授稱報銷是一個過程, 得需要時間, 另外有些事還得去打點, 讓薛大爺等待。 最後老教授說再給薛大爺配點“藥”, 調理一下。 這次薛大爺接到快遞送來的藥後, 沒有簽收。 過幾天, 老教授打電話問薛大爺為什麼不收藥, 並稱其已經向某法院起訴薛大爺, 買藥不收屬於“惡意定藥”的行為, 同時某法院的法官也給薛大爺打來電話讓其去應訴, 並稱把藥收了就沒事兒了, 薛大爺迫于訴訟壓力收了這次藥。

2015年12月

薛大爺再給老教授打電話詢問報銷的事情, 老教授的電話已經無法接通。 薛大爺如夢方醒知道自己被騙了, 遂報案。 經查, 自2015年4月至12月, 薛大爺從老教授處購買藥花費近8萬元,

所謂的“藥”實際上是保健食品。

總結以上案例,

我們看出薛大爺是遭遇到了保健品類的電信詐騙!

保健品類電信詐騙的特點是什麼呢?

◆利用洩露的公民個人資訊, 以網路電話為載體實施詐騙行為。

◆詐騙方式多樣, 可分解, 可綜合, 運用靈活。 縱觀本案,詐騙者使用了“冒充教授”、“專家會診”、“國外帶藥”、“感情溝通”、“打報銷”、“繳稅費”、“訴訟恐嚇”等方式。

◆詐騙對象重點鎖定為患有疾病的老年人。

◆詐騙團夥各成員分工明確,相互配合,人員結構以親屬、同鄉居多。

◆集中學習病理知識,編制專業“話術”範本。

檢察官提醒:

1、 廣大老年人不要輕信“藥”到病除的誇大宣傳。

2、 有疾病應到正規醫院治療,提防電話推銷藥品的“老教授”。

3、 遇到電話推銷決定買藥前,可以與親屬商議,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4、 發現被騙後,應及時報案,使犯罪分子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資訊,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縱觀本案,詐騙者使用了“冒充教授”、“專家會診”、“國外帶藥”、“感情溝通”、“打報銷”、“繳稅費”、“訴訟恐嚇”等方式。

◆詐騙對象重點鎖定為患有疾病的老年人。

◆詐騙團夥各成員分工明確,相互配合,人員結構以親屬、同鄉居多。

◆集中學習病理知識,編制專業“話術”範本。

檢察官提醒:

1、 廣大老年人不要輕信“藥”到病除的誇大宣傳。

2、 有疾病應到正規醫院治療,提防電話推銷藥品的“老教授”。

3、 遇到電話推銷決定買藥前,可以與親屬商議,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4、 發現被騙後,應及時報案,使犯罪分子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資訊,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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