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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組織考試作弊案三人獲刑,被告:自己原本人生觀扭曲

庭審現場 法院 供圖

一場全國性考試, 作弊人員從招收生源、購買作弊器材、培訓考生使用作弊器材、潛入考場拍攝試卷、場外組織人員答題直至傳送答案到考場內,

都有明確的分工。

7月5日, 這一上海首例組織考試作弊案公開開庭審理, 7月17日下午, 該案作出一審宣判。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從上海崇明法院獲悉, 被告人張某、陳某、包某因組織考試作弊罪, 分別獲刑一年多。

拍攝考試試卷, 視頻傳至場外

記者從法院獲悉, 2016年9月10日上午, 全國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正在進行, 考場工作人員在崇明區考點巡考中, 當場查獲60余名考生, 使用類似於“電腦”形狀的設備作弊。

同日晚及次日, 包某、張某、陳某分別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 到案後, 三名被告人對組織考試作弊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經查, 2015年年底, 被告人張某、陳某、包某三人預謀在2016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中組織考生作弊,

並從中牟利。 張某、包某自行或委託他人招收考生報名參加該考試並收取費用。 其間, 張某、陳某通過網購等方式準備作弊工具, 張某、包某等人組織相關考生進行作弊器使用培訓, 並將作弊器分發給考生。

2016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開考前, 陳某指使其他同夥進入考點, 利用隨身攜帶的作弊器材拍攝考試試卷, 並將視頻通過網路傳送至場外。

隨後, 場外的陳某安排同夥利用電腦將上述視頻截圖, 並將考題交由其和張某組織的人員進行答題。 形成答案後, 張某將答案通過網路傳輸給等候在考場周邊的包某, 包某等人再將答案通過作弊設備傳送給考生。

審理首起組織考試作弊案

7月5日, 上海崇明法院一審公開審理了被告人張某、陳某、包某涉嫌組織考試作弊罪一案, 法院副院長陳昌擔任審判長, 區檢察院副檢察長包強出庭支持公訴。

庭審中, 三人對組織考試作弊的事實供認不諱, 法庭對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組織進行了法庭調查、法庭辯論, 充分聽取公訴人、被告人、辯護人的相關意見。

庭審最後, 被告人向法庭陳述:“我深刻反省, 我認識到我原本的人生觀扭曲, 因為我自私的行為對社會秩序造成了破壞, 給家庭造成了影響, 今後一定痛改前非, 為社會做出應有貢獻, 彌補我犯下的錯誤。 ”

庭審現場 法院 供圖

法庭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張某、陳某、包某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 組織作弊, 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 依法應予懲處。 綜合考慮該案所涉考試的社會影響程度及該次犯罪的社會危害性, 結合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體作用及其認罪、悔罪態度, 以組織考試作弊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陳某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八千元;包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六千元。

審理法官:希望強烈震懾組織作弊者

這也是刑法修正案(九)實施以來, 上海法院審理的首起組織考試作弊案。

參與審理此案的承辦法官表示, 組織考試作弊案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設的罪名, 旨在打擊考場當中有規模的組織作弊行為, 淨化考場環境, 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 近年來, 受經濟利益驅動, 組織考試作弊活動愈發猖獗,甚至形成了相互依賴、分工嚴密的利益鏈條, “作弊門”頻頻爆出, 受到社會的極大關注。

法官表示, 本案中, 三名被告有預謀地組織考試作弊, 從招收生源、購買作弊器材、培訓考生使用作弊器材、潛入考場拍攝試卷、場外截錄拍攝內容、組織人員答題、傳送答案到考場內都有明確的分工, 對考場的環境造成了破壞,也侵害了考生之間公平競爭的權利以及國家的考試制度。作為上海首例宣判的組織考試作弊案,希望通過本案的審理,強烈震懾那些存在僥倖心理的組織考試作弊者。同時希望每位考生都能嚴格遵守考場紀律,誠信考試,拒絕作弊。

對考場的環境造成了破壞,也侵害了考生之間公平競爭的權利以及國家的考試制度。作為上海首例宣判的組織考試作弊案,希望通過本案的審理,強烈震懾那些存在僥倖心理的組織考試作弊者。同時希望每位考生都能嚴格遵守考場紀律,誠信考試,拒絕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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