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心網訊 為購買同事呂婧丈夫的一套安置房, 孫津先後向呂婧支付了10萬元的購房款及轉讓費。 然而房子還沒到手, 呂婧和丈夫離婚了, 讓孫津無法接受的是, 呂婧的丈夫竟矢口否認收了他的房錢。
昨天, 記者從烏市米東區人民法院瞭解到, 此案經法院審理後依法判決, 解除雙方房屋轉讓法律關係;由呂婧和其前夫向孫津返還購房款9萬元及佔用期利息兩萬餘元。 找同事買安置房遭遇“拒絕交房”
孫津和呂婧是同事。 2011年10月, 孫津準備在烏市米東區買房, 他偶然從呂婧處得知, 她的丈夫蔡飛是米東區古牧地鎮一個村的村民,
隨後, 呂婧回家與蔡飛商量後, 同意將此房轉賣給孫津, 但除要支付購房款外, 孫津還需支付4萬元轉讓費。 經過考慮, 孫津同意了, 並與呂婧夫婦達成口頭購房協定。
2011年10月至次年2月, 孫津先後4次通過轉帳方式向呂婧支付了9萬元, 後又通過給付現金的方式支付了1萬元。 拿到房款後, 呂婧和丈夫一起拿著6萬元前往村委會交付了安置樓房款, 並取得村委會出具的一張以蔡飛為付款人的收據。
此後, 孫津等待著房屋交工的日子。 不料, 房子還沒到手, 2014年1月, 呂婧和蔡飛卻因家庭瑣事離婚了。
2016年, 孫津看到自己所購房屋已完工且具備交房條件,
孫津只好將呂婧和蔡飛一併告上法庭, 要求解除與二人達成的口頭購房買賣協定, 並要求對方退還轉讓費、購房款及利息共計12萬餘元。 法院判賠9萬元房款2萬元利息
在法庭上, 蔡飛說:“當初我交的6萬元購房款是我母親給我的, 我沒有收到孫津的錢, 現在我和呂婧已經離婚, 此事和我沒有關係”。
呂婧則反駁說, 2014年, 她與蔡飛在法院離婚時, 蔡飛當庭認可此房屋已經賣給孫津, 所以這套房屋才沒有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法院審理後認為, 雖然房款收據在蔡飛手中, 他也稱6萬元是從其母親處取得,
合同解除後, 孫津有權要求兩名被告返還已支付的款項。 根據轉帳憑證, 孫津在兩名被告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向呂婧支付了9萬元, 其餘支付的1萬元現金, 雖然呂婧承認, 但蔡飛並不認可, 且孫津提供的證據也不能證明此款支付給了他們, 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 法院判決, 解除原被告房屋轉讓法律關係;二被告向原告返還購房款9萬元及佔用期利息2萬餘元。
此案中, 孫津自述共支付了10萬元, 但因其中1萬元是通過現金支付也未保留任何憑證而沒有得到法院支援。 對此, 法官提醒, 在買賣房屋時, 買方可以通過銀行轉帳或現金的方式支付, 但一定要保留好相關證據, 在付款後可讓賣方出具書面收據等, 作為日後產生糾紛後的憑證。
此外, 簽訂正規的房屋買賣合同也十分重要, 雙方可在合同中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 並且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 儘量讓房屋的共有人, 如夫妻雙方共同簽字, 儘量避免出現一方因其他原因不予認可售房的事實。
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 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記者瞭解到, 安置房的土地性質歸為國有可以辦到產權證, 安置房為集資的土地則是辦不到產權證的。 有產權證的安置房買賣才是合法的, 如果沒有產權證就是小產權房, 購房者也就沒有產權證, 落戶是不可能的, 一旦房主反悔, 購房者的權益得不到保護。
烏市米東區人民法院的法官提醒說, 在購買安置房屋時, 要考慮到房屋的屬性, 如果安置房屋的土地為集體所有, 那麼此房屋只可賣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內也就是同村村民, 如果村外的人購買將可能存在風險, 容易引起一些不必要的糾紛。
而本案中雖然當事人購買的是農村集資房, 但經過法院核查, 該片土地為國有土地, 不再是集體土地, 安置社區已經從集體土地轉換為國有土地, 在買賣上是允許的。
在買賣上是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