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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一市民交錢買安置房 房蓋好賣方不認帳了

亞心網訊 為購買同事呂婧丈夫的一套安置房, 孫津先後向呂婧支付了10萬元的購房款及轉讓費。 然而房子還沒到手, 呂婧和丈夫離婚了, 讓孫津無法接受的是, 呂婧的丈夫竟矢口否認收了他的房錢。

昨天, 記者從烏市米東區人民法院瞭解到, 此案經法院審理後依法判決, 解除雙方房屋轉讓法律關係;由呂婧和其前夫向孫津返還購房款9萬元及佔用期利息兩萬餘元。 找同事買安置房遭遇“拒絕交房”

孫津和呂婧是同事。 2011年10月, 孫津準備在烏市米東區買房, 他偶然從呂婧處得知, 她的丈夫蔡飛是米東區古牧地鎮一個村的村民,

享有購買一套安置樓房的權利, 並且夫妻二人都有轉讓該套房屋的意向, 孫津於是表示他想購買此房。

隨後, 呂婧回家與蔡飛商量後, 同意將此房轉賣給孫津, 但除要支付購房款外, 孫津還需支付4萬元轉讓費。 經過考慮, 孫津同意了, 並與呂婧夫婦達成口頭購房協定。

2011年10月至次年2月, 孫津先後4次通過轉帳方式向呂婧支付了9萬元, 後又通過給付現金的方式支付了1萬元。 拿到房款後, 呂婧和丈夫一起拿著6萬元前往村委會交付了安置樓房款, 並取得村委會出具的一張以蔡飛為付款人的收據。

此後, 孫津等待著房屋交工的日子。 不料, 房子還沒到手, 2014年1月, 呂婧和蔡飛卻因家庭瑣事離婚了。

2016年, 孫津看到自己所購房屋已完工且具備交房條件,

就找到蔡飛想與其簽訂房屋轉讓協議。 然而蔡飛卻拒絕交付房屋, 並否認收取了他的房款。

孫津只好將呂婧和蔡飛一併告上法庭, 要求解除與二人達成的口頭購房買賣協定, 並要求對方退還轉讓費、購房款及利息共計12萬餘元。 法院判賠9萬元房款2萬元利息

在法庭上, 蔡飛說:“當初我交的6萬元購房款是我母親給我的, 我沒有收到孫津的錢, 現在我和呂婧已經離婚, 此事和我沒有關係”。

呂婧則反駁說, 2014年, 她與蔡飛在法院離婚時, 蔡飛當庭認可此房屋已經賣給孫津, 所以這套房屋才沒有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法院審理後認為, 雖然房款收據在蔡飛手中, 他也稱6萬元是從其母親處取得,

但卻並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此款具體的取得方式和時間。 根據呂婧對房屋買賣關係的陳述和自認, 可以確認孫津和呂婧、蔡飛二人之間存在房屋買賣的法律關係。 後因蔡飛的原因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法院對孫津要求解除房屋買賣關係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後, 孫津有權要求兩名被告返還已支付的款項。 根據轉帳憑證, 孫津在兩名被告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向呂婧支付了9萬元, 其餘支付的1萬元現金, 雖然呂婧承認, 但蔡飛並不認可, 且孫津提供的證據也不能證明此款支付給了他們, 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 法院判決, 解除原被告房屋轉讓法律關係;二被告向原告返還購房款9萬元及佔用期利息2萬餘元。

提醒:買房付款請保留好證據

此案中, 孫津自述共支付了10萬元, 但因其中1萬元是通過現金支付也未保留任何憑證而沒有得到法院支援。 對此, 法官提醒, 在買賣房屋時, 買方可以通過銀行轉帳或現金的方式支付, 但一定要保留好相關證據, 在付款後可讓賣方出具書面收據等, 作為日後產生糾紛後的憑證。

此外, 簽訂正規的房屋買賣合同也十分重要, 雙方可在合同中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 並且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 儘量讓房屋的共有人, 如夫妻雙方共同簽字, 儘量避免出現一方因其他原因不予認可售房的事實。

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 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記者瞭解到, 安置房的土地性質歸為國有可以辦到產權證, 安置房為集資的土地則是辦不到產權證的。 有產權證的安置房買賣才是合法的, 如果沒有產權證就是小產權房, 購房者也就沒有產權證, 落戶是不可能的, 一旦房主反悔, 購房者的權益得不到保護。

烏市米東區人民法院的法官提醒說, 在購買安置房屋時, 要考慮到房屋的屬性, 如果安置房屋的土地為集體所有, 那麼此房屋只可賣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內也就是同村村民, 如果村外的人購買將可能存在風險, 容易引起一些不必要的糾紛。

而本案中雖然當事人購買的是農村集資房, 但經過法院核查, 該片土地為國有土地, 不再是集體土地, 安置社區已經從集體土地轉換為國有土地, 在買賣上是允許的。

在買賣上是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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