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靜與小濤結婚四年了, 婚後第二年生下兒子。 二人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瑣事產生了一些矛盾。 今年, 因兒子上幼稚園的瑣事加劇了二人之間的矛盾,
小靜稱, 婚後小濤長期多次實施家庭暴力和精神暴力, 致使夫妻感情破裂。 因孩子上幼稚園的瑣事, 小濤及其父親毆打了她, 致使多處受傷。 小靜父母趕到後, 小濤甚至揚言要殺死他們。 當天雙方分居。 後小濤及其父母又將孩子藏匿, 不讓小靜看孩子, 給其造成了極大的精神傷害和痛苦。 請求判令雙方離婚。
小濤辯稱:一、婚後其長期受小靜母親與其姐姐、姐夫的精神暴力。 後小靜母親及其姐姐、姐夫與小濤及小濤父親因家庭瑣事, 當著孩子的面, 發生爭執。 當時雙方一致同意孩子暫住爺爺奶奶家中。 孩子暫住期間, 雙方還去海南度假, 期間夫妻感情良好,
法院審理認為,
婚姻關係的存續與解除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依據。
小靜與小濤系自主結婚且已生育子女,
有一定的感情基礎,
雖然雙方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
但依據雙方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
只要雙方正確處理家庭生活中產生的矛盾,
給對方以改正缺點的機會,
同時反省自身的不足,
加強溝通與交流,
夫妻關係能夠改善,
雙方還是能夠和好,
故小靜要求離婚之訴訟請求,
理由不足,
不予支持。
據此判決:駁回原告小靜的訴訟請求。
(文中均為化名,
切勿對號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