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夫妻互斥對方精神暴力,法官勸其多反省勤溝通

小靜與小濤結婚四年了, 婚後第二年生下兒子。 二人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瑣事產生了一些矛盾。 今年, 因兒子上幼稚園的瑣事加劇了二人之間的矛盾,

影響了夫妻關係。 小靜一怒之下起訴到法院, 要求離婚。

小靜稱, 婚後小濤長期多次實施家庭暴力和精神暴力, 致使夫妻感情破裂。 因孩子上幼稚園的瑣事, 小濤及其父親毆打了她, 致使多處受傷。 小靜父母趕到後, 小濤甚至揚言要殺死他們。 當天雙方分居。 後小濤及其父母又將孩子藏匿, 不讓小靜看孩子, 給其造成了極大的精神傷害和痛苦。 請求判令雙方離婚。

小濤辯稱:一、婚後其長期受小靜母親與其姐姐、姐夫的精神暴力。 後小靜母親及其姐姐、姐夫與小濤及小濤父親因家庭瑣事, 當著孩子的面, 發生爭執。 當時雙方一致同意孩子暫住爺爺奶奶家中。 孩子暫住期間, 雙方還去海南度假, 期間夫妻感情良好,

不存在小靜所稱的感情破裂。 二、衝突當日, 小靜情緒失控在先, 無故當著孩子的面長時間指責小濤父母, 經反復勸解無效後加劇為肢體衝突。 為讓小靜冷靜下來, 才給了其三巴掌, 此外再無任何其他肢體動作, 不存在“被告及其父親毆打原告致使其多處受傷”的論述。 小靜多處受傷是由於其情緒失控, 將雞蛋湯摔碎到地板上導致濕滑, 糾紛期間追打小濤, 將2萬餘元扔出窗外等事件失足摔倒磕碰所致, 並非他人所為。 三、為了維護孩子心身健康, 保障被告父母人身安全, 才決定採用送孩子回老家暫住方式期望緩和夫妻矛盾。 綜上所述, 雙方尚有感情基礎, 原告應對婚生子成長負責, 被告以其為孩子提供一個完整的家庭為目的,
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 婚姻關係的存續與解除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依據。 小靜與小濤系自主結婚且已生育子女, 有一定的感情基礎, 雖然雙方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 但依據雙方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 只要雙方正確處理家庭生活中產生的矛盾, 給對方以改正缺點的機會, 同時反省自身的不足, 加強溝通與交流, 夫妻關係能夠改善, 雙方還是能夠和好, 故小靜要求離婚之訴訟請求, 理由不足, 不予支持。 據此判決:駁回原告小靜的訴訟請求。 (文中均為化名, 切勿對號入座)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