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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媳,有沒有贍養公婆的義務?女婿,有沒有贍養岳父母的義務?

百善孝為先。 我國歷來講究孝文化。 但文化層面的東西到了現實中, 確有諸多不靈。 落到了家庭事務, 柴米油鹽就免不了斤斤計較,

畢竟親兄弟也要明算帳嘛。 那麼, 一個現實中容易產生爭議的問題是:在法律上, 兒媳, 有沒有贍養公婆的義務?女婿, 有沒有贍養岳父母的義務?

在我國, 專門調整贍養關係的法律主要有三部, 《婚姻法》、《繼承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先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該法明確規定了對老年人有贍養義務的贍養人的範圍:

可見, 老人的兒媳, 女婿等人, 並不屬於直接的法定贍養人, 而是對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提供協助。 由此可知, 當贍養人本身死亡時, 該贍養人已經不存在, 所以贍養人配偶的協助義務也不存在。 同理, 此規定只適用于夫婦關係存續期間。 若贍養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關係, 那麼, 配偶一方協助贍養的義務就自動解除了。

但是, 我國畢竟是社會主義國家, 親賢孝贍畢竟是我國的傳統美德, 所以, 法律對於喪偶的兒媳或者是女婿對自己公婆或者岳父母履行積極的贍養行為都是大力鼓勵的。 這種鼓勵不僅在榮譽名譽上可以獲得表彰, 在經濟上也可以得到保障。

例如繼承法。

《繼承法》第12條規定, 喪偶兒媳對公婆, 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 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這就是對積極贍養公婆行為的現實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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