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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犯罪記錄證明”要怒懟更要追責

◎朱昌俊

近日, 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黃岩分局寧溪派出所的一份“任性”的證明材料刷爆了網路。 一對夫妻為了孩子就近擇校入學, 校方卻提出要求——需父母一方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 派出所無奈之下開具了無犯罪記錄的證明, 同時對學校做法的合法性提出了質疑, 並請求該校取消該證明。 (上游新聞)

又見要求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的任性要求, 不過所幸, 又見民警的怒懟。 而就在上個月, 廣東亦發生過同樣的事情, 也是因為家長為孩子申請入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時, 被校方要求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

從而引發警方“怒懟”。 可類似事情一再發生, 僅有民警的怒懟, 真能確保不再有下一次嗎?

早在2015年8月, 公安部即公佈了18項不該由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 “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正是其一。 換言之, 對於像孩子入學這樣的個人事項, 不能要求家長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 相關規定已經作出非常明確的界定, 不存在模糊空間。 但類似的不合理要求卻仍一再重複出現, 說明對此還須作規定之外的治理延伸。

一方面, 依靠出具“無犯罪記錄”等證明來推行管理, 仍是單位社會下治理思維的產物, 一些管理部門到了今天仍無法走出, 更多是出於卸責或是管理的慣性所致;另一方面, 正如民警所怒懟的:難道小孩的父母有違法犯罪記錄,

就可以剝奪小孩的讀書權利嗎?這反映的其實是教育作為一種最基本的權利, 並沒有得到足夠的認同, 所以才會被荒謬地與其他證明捆綁。 由這兩個方面來說, 要真正剔除對“無犯罪記錄證明”的管理依賴, 不僅是要刪除有形的規定, 更要實現管理思維和權利思維的矯正。

就現實來看, 儘管公安部門已經明確要求不再開具, 但一些單位卻仍“我行我素”, 說明革新的動力不足。 面對這樣的情況, 除了辦事的公安民警能夠及時怒懟回去, 相關部門更要對濫設證明要求的單位, 予以嚴厲追責, 如此才能加速對不合理證明要求的清理力度。 很顯然, 類似事件, 都是以民警怒對, 媒體關注, 相關單位刪除不合理要求作為處理結果,

但往往都未涉及追責, 從而大大弱化了“教訓意義”。

嚴格追責才是最好的“老師”。 不管以何種理由, 既然相關規定要求不能再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 那麼再要求開具的, 就屬於違規, 而違規就對應的是追責。 當下一次的類似新聞再出現, 不只有民警的怒懟, 而更有相關責任人被追責, 恐怕才能讓人更有信心的真正告別“無犯罪記錄證明”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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