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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也能構成強☆禁☆姦罪?

通常而言, 我們認為強姦罪的構成主體是男性, 因為只有男性才能違背婦女的意志, 與其強行發生性關係。 那麼女性如何構成強姦罪?還是我們太汙了, 思想太開放了, 女女也可以?其實不然, 具體您請下看: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 以強姦論, 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強姦罪的主體一般是男性, 也就是說單獨直接實行犯只能是男子, 但是, 注意了!婦女也可以成為強姦罪的教唆犯、幫助犯、間接正犯和共同正犯。

不僅僅只有男子才能構成強姦罪。 那麼我們接著往下深度解讀一下強姦罪。

強姦罪, 是指違背婦女的意志,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此處的強姦行為包括兩個行為, 一是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二是姦淫行為, 也是我們通常說的性交行為。 而其中的暴力行為是指有形之力導致婦女不敢反抗, 脅迫是指以惡害相通恐嚇婦女, 使其無法反抗。 行為結構可以總結如下:強制手段致使婦女無法、不敢、不知反抗, 然後姦淫婦女。

強姦罪, 行為對象是婦女, 而且普通強姦是指已滿14周歲的婦女;如果未滿14周歲的幼女, 則是構成姦淫幼女, 這裡不需要違背婦女意志, 即使幼女同意, 我們仍然要定強姦罪,

因為其對此處分能力有限, 雖得其承諾, 仍然不能免罪。

特殊問題的探討:婚內強姦

我國刑法並沒有把婚內強姦排除在強姦的字眼之外, 只是出於刑事政策, 舉證方面的原因考慮, 我們才會糾結婚內強姦的問題。 但如果丈夫強姦妻子符合強姦罪的構成要件, 筆者覺得仍要定強姦罪。

作者:和平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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