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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審查、撤職、移交司法!滄州市紀委通報5起基層“微腐敗”典型案例被查處

1.孟村回族自治縣宋莊子鄉閆莊子村黨支部書記閆玉正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問題。 2015年10月, 閆莊子村一戶村民在瞞報自家一處樓房房產的情況下申報農村危房改造補貼並通過審核, 騙取補助款19158元。 閆玉正作為該村危房改造申報負責人, 在本村危房改造申報、審核工作中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 經宋莊子鄉黨委會2017年6月20日研究批准, 給予閆玉正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泊頭市刑警大隊三中隊副中隊長李巨民幫助他人行賄、接受宴請並從中獲取利益問題。 2014年9月, 泊頭市齊橋鎮李碼頭村高某因涉嫌犯搶劫罪被獻縣公安局抓捕,

李巨民接受高某親屬的請托, 用高某親屬提供的35000元, 先後兩次向該案主辦人李某華(已另案處理)行賄, 要求李某華對高某予以照顧, 並多次向李某華瞭解高某案件的進展情況。 期間李巨民接受高某家屬宴請並分兩次收受現金4000元。 李巨民因犯介紹賄賂罪被河間市人民法院判處免予刑事處罰。 經泊頭市紀委常委會2017年6月1日研究, 決定給予李巨民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經泊頭市監察局局長辦公會2017年6月1日研究, 決定給予李巨民行政撤職處分。

3.鹽山縣孟店鄉西夏村黨支部書記邢增德騙取危房改造補貼款問題。 2012年, 邢增德在擔任孟店鄉西夏村黨支部書記期間, 利用職務便利, 以他人名義虛報危房改造的相關資料,

騙取危房改造補貼款13500元, 案發前將違紀資金13500元主動上交孟店鄉財政所。 邢增德因犯貪污罪被鹽山縣人民法院判處免予刑事處罰, 經鹽山縣紀委常委會2017年5月2日研究, 決定給予邢增德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4.海興縣趙毛陶鎮於十二集村黨支部書記韓玉會騙取土地補償款問題。 2015年, 海興縣政府對津汕高速、辛黃路兩側綠化用地統一進行土地流轉, 縣財政每年每畝向農民發放土地補償款800元, 韓玉會上報兩塊麥地, 合計17.45畝, 實際徵用一塊麥地6.08畝, 多報11.37畝, 騙取占地補償款21603元, 用於家庭消費。 經海興縣紀委常委會2017年6月16日研究, 決定給予韓玉會開除黨籍處分, 並移交司法機關。

5.南皮縣馮家口鎮小王莊村黨支部書記東彥亮違規支出招待費問題。

2016年, 小王莊村在縣國稅局開具一張15080元的零星工程發票, 其中7500元用於小王莊村房屋刷塗料費, 7580元用於沖抵村上支出的招待費。 經南皮縣紀委常委會2017年6月12日研究, 決定給予東彥亮黨內警告處分。

衡水市阜城縣通報3起基層“微腐敗”典型案例↓↓1.蔣坊鄉馬屯村原村會計馬連風妨礙社會管理秩序問題。 2017年5月18日和26日, 馬連風因對蔣坊鄉黨委政府作出停止其村會計職務不滿, 為發洩私憤, 和其子將路面鋪設的車輛堵在路口, 阻止施工正常進行。 2017年6月13日, 馬連風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縣公安局依法對其行政拘留5日。

2.葉家鋪村原黨支部書記王書芳挪用扶貧互助金問題。 2009年6月, 王書芳與村主任党愛民、村會計葉建平商議,

將阜城縣扶貧辦撥付葉家鋪村的12萬元互助金由三人佔有使用, 每人分得4萬元。 2017年6月13日, 王書芳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並移送司法機關。 依法罷免党愛民村主任職務, 辭去葉建平村會計職務。

3.古城鎮張家院村黨支部委員魏榮江騙取國家專項資金問題。 2014年至2015年, 魏榮江利用職位之便通過虛報棉花種植面積, 兩年合計騙取棉花補貼1568.62元。 2017年5月31日, 魏榮江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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