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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島擬設立禁獵區

上海崇明恰巧位於候鳥遷徙路線的中間地帶, 是過境候鳥休憩越冬的寶地。 如何更好地保護候鳥等野生動物?記者昨天從市政府法制辦獲悉, 《上海市崇明禁獵區管理規定(草案)》(簡稱《草案》)公開徵求市民和有關單位意見。 《草案》明確崇明禁獵區的劃定和禁獵的野生動物範圍, 明確禁止非法獵捕、非法食用野生動物。

明確禁獵區的劃定和禁獵的野生動物範圍

崇明具有優越的灘塗、濕地生態資源, 野生動物種群豐富, 特別是承載著全市超過70%以上的鳥類種群數量, 更是鳥類跨洲遷徙路線上的重要中轉站,

因此也成為全市生物多樣性最豐富、最集中的區域。

2016年11月, 當時的崇明縣人民政府以通告形式, 將全縣行政區域劃定為禁獵區。 此次《草案》予以了重申, 明確由崇明區人民政府依法劃定和調整禁獵區範圍, 並向社會公佈。

市政府法制辦表示, 此次擬制定的《草案》不簡單重複上位法的已有規定, 而是更注重從崇明實際情況出發, 通過設立禁獵區的形式, 提升保護和管理力度, 並針對崇明當地在野生動物保護和管理方面較為突出的問題, 明確具體的規範要求, 從而為推進構建崇明世界級生態島野生動物保護管理體系提供必要的法制保障。

對於禁獵的野生動物範圍, 《草案》明確為陸生野生動物, 即列入國家和上海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陸生野生動物,

以及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市政府法制辦介紹, 之所以將禁獵範圍集中于陸生野生動物, 是從目前崇明豐富的鳥類種群資源現狀和加強保護的實際需要出發。 考慮到實踐中偶發性地有過境、遷徙鳥類出現在崇明, 對於這一類未納入保護名錄且同樣需要予以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 《草案》明確, 由崇明區人民政府經過科學評估後予以確定和公佈, 相關禁獵、保護要求, 也同樣遵循《草案》的規定。

明確禁止非法獵捕、非法食用

違法捕鳥行為究竟該如何遏制?《草案》明確規定, 禁止使用任何工具和方法非法捕獵野生動物;對於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在禁獵區獵捕的,

應當依法取得特許獵捕證或者狩獵證。

崇明由於擁有豐富的野生動物資源, 因此當地有食用野生動物特別是野生鳥類的習俗。 為移風易俗, 宣導良好的飲食習慣, 並卡住非法食用野生動物的經濟“鏈條”, 《草案》在《野生動物保護法》禁止非法生產、經營、製作食品等規定基礎上, 進一步明確了禁止組織食用和參與食用的行為, 並設定了處罰措施。

非法食用行為常發生於餐飲酒店, 甚至有餐飲業經營者通過各種方式表明本店能吃到野生動物, 以此作為招攬顧客的“噱頭”, 不僅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 而且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 為此, 《草案》也要求, 餐飲業經營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名稱、別稱、圖案為內容,

製作店招店牌或者菜譜等, 招徠、誘導消費者。

設立巡護制度, 提升技防能力

為了加強對禁獵區野生動物的保護, 及時排查可能導致非法獵捕的隱患, 及時發現、查處非法獵捕行為, 《草案》規定, 由崇明區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建立禁獵區巡護制度, 明確巡護要求、重點巡護區域等內容;鄉(鎮)人民政府還應當有具體的巡護實施方案。

考慮到崇明林地、苗圃面積較大, 實踐中也容易成為非法獵捕行為的場所, 《草案》進一步要求, 公益林地管理養護單位和苗圃的所有者、生產者、經營者應當建立管理制度, 配合做好野生動物保護和管理活動。

崇明野生動物的棲息、繁衍場所往往交通不便,

人煙稀少, 常規監控體系大多沒有覆蓋。 結合以往破獲案件的成果經驗, 在野生動物棲息地、遷徙通道、盜獵案件多發地段等區域設置視頻監控、紅外相機等技防設施, 將對非法獵捕野生動物等違法犯罪行為形成震懾, 並提供有效的案件線索。 對此, 《草案》也明確這些技防設施應當逐步安裝。 此外, 從實際管理需要出發, 結合《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草案》還對禁獵區相關標示的設置、野生動物收容救護、保護野生動物而導致的損失處理以及相關管理部門執法分工協作、行刑銜接等方面作了規定。

《草案》及背景情況介紹已在“中國上海”門戶網站(www.shanghai.gov.cn)、“上海政府法制資訊網”(www.shanghailaw.gov.cn)和“東方網”(www.eastday.com)上公佈。 市民和各單位可以將書面意見直接寄送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城建法規處,也可以發送電子郵件。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7年8月17日。郵寄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號,郵編200003。電子郵寄地址:fzbcjc@shanghai.gov.cn。

市民和各單位可以將書面意見直接寄送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城建法規處,也可以發送電子郵件。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7年8月17日。郵寄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號,郵編200003。電子郵寄地址:fzbcjc@shangha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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