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 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故意毀壞財物案, 兩名男子因拔掉路邊15棵樟樹, 分別被判處拘役四個月, 緩刑六個月。
張某在溫州市區經營了一家小店。 2016年4月初, 張某因覺得人行道的樹木遮擋了店面, 雇傭朋友陳某將人行道的樹木移走, 為此, 還支付了5萬元作為報酬。 同年4月28日, 陳某雇傭葉某(另案處理), 並支付給葉某2600元作為報酬。
4月30日淩晨, 陳某夥同葉某, 召集了趙某、蔡某、孫某、林某、周某在鹿城區法派路過境路口東側花壇處, 將15棵樟樹拔掉。 葉某、趙某用貨車把樹運走後丟棄, 15棵樟樹死亡。 經鑒定, 涉案的15棵樟樹共計價值人民幣7071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 張某、陳某結夥故意毀壞公共財物, 數額較大, 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應予懲處。 鑒於被告人自首, 且已賠償公共財物的損失, 退出了違法所得, 均可酌情從輕處罰, 故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