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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三人侵權導致工傷(亡),原單位及社會保險機構是否還承擔賠償責任?


社會保險部門有權因協力廠商賠付過而拒賠嗎?

案例:王某是新疆某建築公司造價工程師, 2004年12月15日出差到某縣地稅局做完工程決算審核返回公司途中發生交通事故, 王某當場死亡。 經交警認定, 對方駕駛員應承當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對方駕駛員賠付了賠償一次性死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賠償金。 2005年初, 公司報送了《工傷認定申請表》, 社會保險部門作出了王某系因工死亡的工傷認定。

但社會保險部門以事故方己賠付的費用均高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標準為由, 作出不予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決定。 社會保險部門這種說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如不符合, 又違反了哪些法律規定?

律師提示:

1.因第三人侵權賠償與工傷賠償保險機制目前在法律上是並行不悖的, 一個屬於私權範疇, 一個屬於公權範疇, 二者不能混用, 也不能相互替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後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覆([2006]行他字第12號)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 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後, 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

2.第三人侵權的賠償範圍包括醫療費、誤工費等有形可量化的損失, 也包括了精神損害賠償等無形損失。 現行實務中, 有形損失只能單賠, 而無形損失(精神損害賠償、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可兼得。

另: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給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的, 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或直系親屬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但侵權第三人已經全額支付的醫療費、交通費、殘疾用具費等需憑相關票據給予一次賠償的費用, 用人單位不必再重複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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