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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2017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根據市政府《批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五部門關於建立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發佈及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正常調整制度暫行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08〕17號), 現將2014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及2015年度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職工平均工資

(一)2014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為56232元, 月平均工資為4686元;2014年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53520元, 月平均工資為4460元, 計算計畫內破產企業職工一次性安置費以此為准;用於計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72564元, 月平均工資為6047元。

(二)2015年度工傷保險、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資福利等待遇標準,

按4686元計算。 具體標準見《2015年度相關待遇簡表》

二、繳納社會保險費基數標準

(一)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費基數的最低和最高標準分別為2812元和14058元。 先行參加養老、醫療和工傷保險的農籍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最低標準為2109元。

(二)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為6047元。 按照6047元繳費確有困難的, 可在6047元與2912元之間選擇確定繳費基數。 靈活就業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基數為2912元。

(三)靈活就業自謀職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基數為2912元。

(四)託管中心中大齡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的保險繳費基數為2812元。

(五)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繳費基數為2812元。

(六)民政代管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險、殘疾軍人醫療補助繳費基數為4686元。

(七)補繳2011年6月30日前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4686元為標準計算保值係數;補繳2011年7月1日以後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按日加收萬分之五滯納金。

個人補繳2011年6月30日前靈活就業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按照2013年職工月平均工資4260元為標準計算保值係數;補繳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靈活就業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以2014年12月31日為截止日期, 按日加收萬分之五保值費;補繳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靈活就業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不加收保值費。

1992年12月31日之前在本市國有、城鎮集體企業工作, 並自1993年1月起在原企業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 因企業關停並轉、破產退出等原因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中斷繳費人員, 以及具有本市戶籍的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學校畢業生, 畢業後從事靈活就業的, 按規定補繳靈活就業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經本人申請, 記入職工個人帳戶部分可不繳納保值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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