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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棄耕而轉包他人的土地能要回嗎?

因棄耕而轉包他人的土地能否要回

案例:

前些年, 趙某棄耕承包地南下打工。 近年來, 中央落實了一系列惠農政策, 在外飽受漂泊之苦的趙某打算回老家繼續經營承包地, 但村委會卻告知他土地已經發包給其他村民耕種了。 趙某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村委會返還其原先的承包地。 法院判決支持了趙某的訴求。

土地流轉糾紛常見案例

說法:土地是農民安身立命的根本, 農民棄耕撂荒大多有著深刻而複雜的原因, 不能簡單地理解為農民永久性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6條的規定, 因發包方收回承包方棄耕、撂荒的承包地產生的糾紛, 發包方已將承包地另行發包給第三人, 承包方以發包方和第三人為共同被告, 請求確認其所簽訂的承包合同無效,

返還承包地並賠償損失的, 應予支援。 由此可見, 不論發包方是否將該承包地與他人另行建立承包合同關係, 棄耕撂荒的農民要求返還承包地的, 法院應當支持。

無償轉包給他人的土地能收回嗎

案例:

李某8年前到外地打工時, 和鄰居梁某簽訂了一份期限為10年的轉包合同, 約定李某的承包地由梁某耕種, 由李某按每畝100元的標準支付“託管費”。 2013年初, 李某向梁某提出想收回自己的承包地, 被梁某以轉包合同未到期為由拒絕, 李某為此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 國家關於“三農”基本政策的重大調整, 是當時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所無法預料(法律上稱之為“情事變更”)的, 根據公平原則, 法院依法判決原、被告雙方解除合同。

說法:《解釋》第16條規定:“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轉價款或者向對方支付費用的約定產生糾紛, 當事人協商無法達成一致, 且繼續履行又顯失公平的, 人民法院可根據發生變更的客觀情況, 按照公平原則處理”。 本案中, 如果讓李某繼續履行合同, 給付鄰居“託管費”, 對李某來說顯然是不公平的。 因此法院判決解除合同是恰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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