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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呼和浩特公佈10起食品藥品違法典型案例,你中招了嗎?

呼和浩特公佈10起食品藥品違法典型案例, 你中招了嗎?

7月17日, 呼和浩特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向社會公佈了6月份全市辦結的10起食品藥品違法典型案例。

標籤不符合規定

執法人員對玉泉區嶽鎖貴食品經銷部進行監督檢查時, 發現3袋“鑫雙益”炒(鹹幹)花生(執行標準:GB/T22165-2008, 生產者為高碑店市博昌發達食品有限公司, 標籤標注保質期:春、夏3個月, 秋、冬6個月, 生產日期:見內簽)無“內簽”;發現1袋“蒙偉”特級葵花籽(執行標準:GB/T22165-2008, 生產者呼和浩特市蒙偉食品廠, 保質期:8個月, 生產日期:見封口處標籤內)封口處無標籤。 依據相關規定, 沒收上述違法食品,

並處5000元罰款。

超過保質期

執法人員對內蒙古食全食美商貿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時, 在食品銷售區貨架上發現“荷氏農場馬蘇里拉乳酪”(北京寶和瑞源食品銷售有限公司經銷, 生產日期為2015年06月14日、保質期至2016年03月14日, 規格為227克/塊)5袋, 均已超過保質期。 依據相關規定, 沒收違法食品, 並處10000元罰款。

未按規定履行進貨查驗義務

2017年3月29日, 執法人員對賽罕區靳雪榮粉條經銷部進行監督檢查時, 發現該經銷部在經營散裝粉條, 但未能提供購進票據、產品檢驗合格證明檔、生產廠家及供應商資質。 執法人員當場給予該經銷部警告, 並責令依法整改。 4月10日, 執法人員再次對該經銷部進行監督檢查,

發現仍在經營散裝粉條, 仍不能提供購進票據、產品檢驗合格證明檔、生產廠家及供應商資質, 拒不整改。 依據相關規定, 處5000元罰款。

未做食品留樣

2017年5月23日, 執法人員對內蒙古建設有限公司醫科大學附屬醫院專案部工地食堂進行監督檢查時, 發現未履行食品留樣制度, 未配置相關設施(留樣櫃和留樣盒), 也未製作留樣記錄。 執法人員當場下達了責令整改通知書, 責令立即整改。 5月26日, 執法人員再次對該工地食堂進行檢查, 發現依舊未履行食品留樣制度, 拒不改正。 依據相關規定, 對該工地食堂給予警告, 並處6000元罰款。

使用預包裝未標注有關內容

執法人員對賽罕區萬達廣場川人百味速食店進行監督檢查時, 發現該店使用的預包裝食品“乳酪”(原產地:芬蘭)1袋,

未標注國內代理商名稱、位址、聯繫方式。 依據相關規定, 沒收違法食品, 並處5000元罰款。

食品未標注生產日期

執法人員對新城區萬太隆餐飲服務部進行監督檢查時, 發現該餐飲服務部使用的預包裝食品“好時焦糖味糖漿”1瓶, 未標注生產日期。 依據相關規定, 沒收違法食品, 並處5000元罰款。

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

2017年2月17日, 執法人員對金川開發區半山半水未來星幼稚園學生食堂進行檢查時, 發現該幼稚園食堂現場提供的《餐飲服務許可證》(編號:內餐證字(2014)第150121000001號, 類別食堂, 備註:幼稚園食堂、不含涼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產品, 有效期限:2014年01月03日至2017年01月02日)已過期。 該幼稚園食堂於2017年2月14日開園,

當日中午開始供餐至2017年2月17日上午, 供餐3天, 違法所得6300元。 依據相關規定, 沒收違法所得, 並處50000元罰款。

非法管道購進“腦心通膠囊”等藥品

執法人員對內蒙古榮立藥業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時, 發現“腦心通膠囊”等24個批次藥品, 共計61盒, 無法提供合法購進票據、驗收記錄和供貨企業資質。 經調查, 上述藥品從非法管道購進, 貨值金額1195元。 依據相關規定, 沒收上述藥品, 並處貨值金額4倍罰款共計4780元。

非法管道購進“龜甲膠”藥品

執法人員對回民區輕鬆大藥房南馬路店進行監督檢查時, 在該藥店中藥飲片銷售區域發現標示“生產企業為石家莊華鵬藥業有限公司, 批准文號為國藥准字Z20053229、規格250克/盒, 批號140303, 生產日期2014年3月31日,

有效期至2017年2月”的“龜甲膠”現貨4盒。 該藥店無法提供上述藥品的購進票據、驗收記錄、出廠檢驗報告和供貨企業資質。 經調查核實, 上述藥品從非法管道購進, 並且已經超過有效期, 貨值金額1800元。 依據相關規定, 沒收上述藥品, 並處貨值金額5倍罰款共計9000元。

違法經營第三類醫療器械

2017年4月11日, 執法人員對內蒙古恒元醫藥連鎖有限公司三十三店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時, 發現該店經營第三類醫療器械“優銳一次性使用注射筆用針頭”(生產廠家:碧迪醫療器械(上海)有限公司, 批號:6089617)4盒, “一次性使用輸液器 帶針”(生產廠家:河南曙光健士醫療器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批號:161216)1包(共25套)。 經調查, 該店未取得《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經營第三類醫療器械。 依據相關規定,沒收上述違法經營的第三類醫療器械,並處5000元罰款。

依據相關規定,沒收上述違法經營的第三類醫療器械,並處50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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