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一七年首屆“稻香湖杯”北京市國際象棋棋士賽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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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首屆“稻香湖杯”北京市國際象棋棋士賽補充規定
一、遲到時限:
首輪比賽開始後逾15分鐘未到場者按棄權處理, 其他各輪比賽開始後逾10分鐘未到場者按棄權處理。
二、特殊規定:
1、凡遇理論上公認的和棋局面, 裁判長有權判和。
2、提出50個回合自然限著的一方, 須有完整比賽記錄, 否則裁判不予受理。
3、提出三次重複局面和棋的一方, 須有完整比賽記錄, 否則裁判不予受理。
4、經審核, 提和理由成立, 對局即可判和。 經審核, 提和理由不成立, 裁判員應給其對手增加2分鐘的思考時間,
5、六級組(含)以上的比賽均須做記錄。
6、比賽進行時, 參賽棋手不允許接受任何形式的國際象棋幫助。
三、關於申訴:
凡不服從裁判判決, 在本輪比賽結束後15分鐘內, 須上交仲裁委員會書面申訴材料一份, 並繳納申訴費500元, 勝訴後退回。
四、賽場紀律:
1、尊重對手, 尊重裁判, 遵守規則。
2、保持賽場安靜, 進入賽場後要關閉手機及一切電子設備, 手機鈴響判負。
3、比賽結束後, 主動找裁判組登分, 擺好棋子後退場。
4、賽場內禁止吸煙。
5、棋手不得在賽場圍觀和拆棋。
五、競賽禮儀:
1、每輪比賽開賽前, 雙方棋手應相互握手。
2、每輪比賽結束後, 雙方棋手應共同恢復棋具。
六、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