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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監督與司法公正

新媒體是一種以網路為基礎的媒介形態, 是相對於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等傳統媒體的一種新式媒體。 新媒體同樣具備傳統媒體所有的監督職能。

新媒體的特性使得資訊傳播更快、民眾參與度更高、輿論監督力量更廣, 這對於司法透明化、民主化是前所未有的機遇;與此同時, 新媒體參與主體的複雜多樣化又使媒體監督變得難以控制, 一旦出現非理性、片面化、情緒化的輿論傾向, 可能就會出現“媒體審判”現象, 影響司法公正性。 因此, 我們必須處理好新媒體時代媒體監督與司法公正的關係,做到既充分發揮新媒體的監督作用,又確保審判不受傳媒干擾, 最終達到司法公正的效果, 推動整個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

關鍵字:新媒體;監督;司法公正

一、新媒體監督的特點

在新媒體時代, 人們通過新媒體媒介, 公開表達自己對行政、立法、司法及其他社會性事務的決策和實施過程的看法,

以形成對權力行使者的監察和督促, 提高權力行使的公開化、透明化, 這就是新媒體監督的內涵。

1. 新媒體監督具有普遍性與開放性

新媒體擁有著開放的空間, 這決定了公眾參與司法案件討論的廣泛性與自由性, 更體現出資訊承載與資訊傳播的普遍性與開放性。

新媒體為公眾參與媒體監督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空間與平臺。 據2013年7月中國互聯網路資訊中心發佈的第32次《中國互聯網路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 截至2013年6月底, 我國線民規模達5.91億, 其中手機線民規模達4.64億, 較2012年底增加4379萬人, 線民中使用手機上網的人群占比提升至78.5%。 以上資料可以看出, 我國互聯網的發展已具備一定規模,

互聯網的發展壯大帶動了新媒體的前進, 線民數量和品質也不斷提高, 這對於新媒體監督司法功能十分有利。 不同的社會群體參與到網路當中, 並逐漸認識到網路作為傳媒的重要性。 群體步入新媒體後原有的社會格局被打亂, 網路中的不同群體和組織進行重組後體現多樣性和複雜性, 使原有的社會身份很難辨認。 在網路虛擬的環境中, 公眾可以在匿名狀態下充分地公開自己的觀點和意見, 這對實現言論的自發性和內容的真實性十分有利。 基於參與者的複雜性與多樣性,新媒體成為一個包含大量、多元意見和建議的輿論平臺, 並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擺脫傳統媒體所受的公共權力限制。 與此同時,
新媒體相比于傳統媒體對於司法案件的報導具有更大的自由和方向, 這給予公眾從不同角度審視司法個案, 從而使新媒體對司法的監督更有深度。

2. 新媒體監督反應迅速, 影響面廣

3. 新媒體監督具有偏差性與放大性

客觀真實是媒體報導的基本要求, 新媒體得到迅速發展後, 沒有形成一套成熟的監督體制, 也缺乏相應的監督和約束機制。 在對司法案件的實際報導中, 媒體為了提高自身的點擊率和影響力, 可能會採用渲染性的報導方式, 其所展現的問題和情況可能與事實不完全相符, 更有甚者直接進行惡意炒作和攻擊。 這種報導模式對司法的公正性造成了負面影響。 當前新媒體監督的實際狀況是:在司法審判終結前,

新媒體對司法案件帶有傾向性的報導以及評論, 可能會錯誤的引導公眾對司法公正性產生質疑, 進而干擾司法獨立和司法權威。

二、新媒體監督對司法公正的影響

在新媒體時代, 媒體對司法的監督不斷加強。 媒體監督與司法公正之間既有一致性, 又有衝突性。

(一)新媒體監督司法公正的必要性

第一, 新媒體背景下的媒體監督能夠更加有效確保司法獨立。 司法獨立是憲法所規定的原則, 但司法獨立並不是司法權不受任何監督和制約的行使。 媒體的監督與支持是維繫司法獨立的重要保證和根本力量之一, 追求司法公正, 要使司法部門、司法人員的活動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而公眾對司法行使監督權的方式主要是借助媒體來實現的。 隨著網路技術的發展,媒體的監督已經深入到司法的各個領域,監督的深度也不斷加深,這進一步促進了司法獨立。例如對於具體案件的公開報導和案情剖析,有助於形成公眾輿論而使法官可以抵制某些不當干預。

第二,新媒體背景下的媒體監督能夠促使審判進一步公開。公開審判是我國法律規定的司法的原則。是一個國家民主化的體現。社會公眾工作繁忙,從時間和空間上來說,都不具備到法院旁聽訴訟案件的便捷條線,法院審判場所的有限性也只能滿足少數公眾的旁聽需要。媒體通過對司法機關查辦的具體案件進行追蹤報導,彌補審判場所和設施的缺陷,讓更多民眾有機會間接參與到司法審判過程中,將審判活動全程置於全社會的監督之下。並且在新媒體資訊高速傳播的條件下,運用現代技術手段可以實現電視、網路的直播,滿足公眾對案件的知情權,讓審判真正實現公開。

第三,新媒體背景下的媒體監督能夠更好地約束司法權的使用。培根曾經說過:“一次不公的判決比多次不公的行為禍害尤烈,因為後者不過弄髒了水流,而前者卻敗壞了水源。”沒有監督的權力必然會產生腐敗。媒體的監督無疑於將法院的案件審判工作暴露在陽光下。現代資訊傳播手段的多樣化和快捷化,使媒體的關注和介入加強,促使司法人員更加嚴格地加強自我約束,謹言慎行,以更加認真的態度、嚴謹的作風和高度的責任感行使手中的權力。

第四,媒體監督可以正確引導和教育公眾。媒體對案件的報導和評價,大多是社會上的熱點問題和現象,在披露和曝光過程中,讓社會公眾更加直觀地瞭解有關司法活動的情況,擴大了審判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能夠預防犯罪和糾紛的發生,促進社會治理法治化。媒體監督有助於擴大辦案效果,普及法律知識,提高公眾的法律意識和法治理念。“李剛門”事件和“藥家鑫”案,引起了媒體和公眾的廣泛關注。從案件調查到案件審理,從法理到人情,媒體和線民有諸多的理性分析,這對於公眾明晰法律起到了引導和教育作用。

(二)新媒體監督與司法公正的衝突

第一,新媒體時代下的媒體監督不當侵害司法權威。

在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媒體出於對經濟利益的追求,在進行監督時往往不能完全以中立的角色出現。特別是在對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案件進行報導時,輿論媒體為吸引公眾眼球,常常會大作文章,使用不當言辭,亦或進行帶有個人主觀傾向性的報導,過度渲染和激發公眾情緒,輕率指責司法不公,無疑會影響司法機關在公眾心中的影響,損害司法的權威性。

第二,資訊的廣泛快速傳播,可能影響法官的獨立與理性。

獨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與要求,司法獨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條件,只有實現司法獨立,司法公正才有可能真正實現。司法獨立是指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依據法律和事實,依照法律的規定對案件作出公正的判決。英國學者史迪芬指出:“一個獨立的審判機關應當只根據法律實現正義而不受政府政策和傾向性影響的司法機關”。但是,由於媒體的影響和滲透無所不在,法官冷靜的、理性的居中裁判者角色會受到影響,例如在司法審判之前媒體對案件所做的傾向性報導,有些媒體對於正在審理中的案件發表帶有明顯傾向性的評論,導致大眾對司法機關的公正性產生懷疑。資訊傳播越廣越快,就越易於影響社會公意,將法庭推向社會,嚴重影響司法機關的權威性,迫使司法機關在審理案件時不得不考慮公眾的意見,嚴重影響到司法的獨立性。

第三,媒體的不端行為,會干擾司法工作,影響法律的正義性。

傳統媒體時期我國尚沒有一部規範完整的《新聞法》,傳媒業的運行發展也沒有建立全面的行業規範。新媒體時代這一狀況仍沒得到改善,新媒體業界的競爭處於無序混亂狀態。各個新媒體機構為了提高點擊率,過分追求新聞的新鮮刺激性。面對司法案件,它們往往會傾向於報導存在司法不公、利益敏感等問題的案件。公眾也更熱衷於追逐可以對司法案件形成“監督”的新聞話題,並完全信服於新媒體機構的資訊發佈和評論。各個媒體採取的片面的、一邊倒式的報導內容和模式,成功的換取了公眾的關注,並進一步引發公眾狂熱的道德判斷和情緒妤發。當多數人形成所謂代表正義的“強勢意見”時,少數人所持有的正當理性觀點會陷入“沉默的螺旋”最終被湮沒。新媒體的商業化形成以盈利為導向的資訊生產模式,大部分媒體在司法公正的價值維護上並無建樹,反而破壞司法程式和內容的公正性、合理性,極大壓制了正在發展壯大的司法公正。

三、如何正確處理好新媒體監督與司法公正的關係

(一)從健全法律制度層面上看,應儘快完善媒體監督法律機制,規範媒體監督行為

我國目前沒有統一的法律法規或者司法解釋來規範新媒體對司法程式的監督。新媒體時代,媒體監督在反腐敗、維護社會公平和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等領域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其中不乏存在著過激、過度、不當以及不法分子操縱輿論等的行為,這就使新媒體監督報導對某些案件的干涉超出了其職責許可權,損害當事人的利益及法律的公正性和權威性。美國斯坦福大學著名大眾傳播學學者韋爾伯·施拉姆指出:“如同國家發展的其他方面一樣,大眾傳播媒介發展只有在適當的法律和制度範圍內才會最合理、最有秩序地進行”。因此,新媒體監督必須要受到國家有關法律的限制。我國應儘快建立規範媒體報導程式的法律法規,對輿論媒體的權力和義務、監督原則、監督範圍及問責機制作出明確規定。只有健全相關的法律制度機制,才能一方面保護輿論媒體監督,充分發揮媒體監督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從立法層面對輿論監督加以約束,限制輿論監督權的濫用。

(二)從新媒體角度出發,媒體要自覺遵守法律和行業規範

我們不能對媒體進行強制約束,但是可以提倡新聞媒體通過行業自律來謹慎地對司法活動進行報導和評論,提倡媒體通過自律來進行規範。因為媒體的強大的輿論導向作用,對司法公正的實現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媒體也要受到適當的制約,防止權利濫用的情況發生。首先,媒體要遵守國家法律。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因此媒體在進行報導的時候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在進行報導的時候要尊重事實,言語謹慎,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侵害其他權利。其次也要遵守行業規範。新聞自律是大眾傳媒的靈魂,傳媒要正當行使輿論監督的權利,強化自身的自律意識是其首先應當注意的,尤其是我國還沒有專門的規範大眾傳媒的法律。中國人民大學新聞學院副院長喻國明教授認為,自律是媒體社會責任意識的重要體現:“媒介在社會生活中所起的作用越來越大,可以說是一種無所不在的力量。由於他的權力、影響力很大,因此,對他的這種權力的使用就要更加具有責任意識。媒介自律實際上是媒體操作者的一種自覺行為,是基於對自己使命的一種認知,它可以使媒介更加良性、更加自覺的履行自己的社會職能"。([()李纓,庹繼光.法治視野下的司法傳媒和諧論.四川出版集團巴蜀書社,2009])

(三)作為審判機關,法院應積極主動地加強與媒體的溝通,建立固定的溝通聯繫機制

新媒體的傳播特性使司法監督呈現前所未有的狀態,法院不能以其獨立性為藉口無視新媒體所承載的輿情民意,必須對新媒體進行有效地引導,充分利用新媒體的技術優勢,並且在法院與新媒體之間建立固定的溝通聯繫機制。

一是完善法院新聞發言人制度,掌握輿情導控的主動權。法院配置好應對媒體輿論的新聞發言人,通過新聞發言人第一時間傳遞法院的聲音,掌握輿論主動權,及時回應社會輿論的關切,澄清事實,答疑解惑,釋法說理,讓法理事實大白於天下,消除公眾誤解。

三是對已經審結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複雜案件的判決結果,法院要向媒體提供裁判文書、法律依據、簡要說明,解釋必要的司法程式和司法規範語言,引導媒體在採訪報導工作中,尊重司法事實,尊重司法秩序和訴訟規則。

四是建立輿情的預警、研判機制,建立突發事件網路首發和日常回復機制。法院應建立從事收集網路輿論資訊的專業隊伍,收集整理與政法工作相關的資訊,分析資訊產生背後的深層次的原因,有針對性的工作。同時要恪守法律程式, 對媒體反映的問題認真核查,依法披露可以披露的資訊,在合適的時間向公眾發佈恰當的資訊,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事實真相,將傳言淹沒在真實資訊的海洋裡。

(四)從廣大新媒體主體角度出發,每個線民需要養成良好的法律意識和道德素養,都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

在新媒體時代,任何一個人在互聯網上都能發佈新聞、分析資訊,並不受時間、空間限制向公眾傳播。人人都是傳播者已經成為最普遍的網路媒體形式。新媒體監督表達權是公民表達權的延伸,應當受到憲法和法律的保護。同時需要強調的是,從道德層面上看,線民在行使表達權時,需要文明上網,在網路的虛擬世界也應遵守最起碼的道德底線;從法律層面上,只有在尊重他人的表達權而又不濫用自身表達權的社會中,表達權的正確行使才能得到保障,這也是保障每個公民個人權利的必要前提。所以,新媒體在自由表達的同時也應該遵守一定的界限,不能觸碰法律底線,包括:不得在網路上散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資訊;不得在網路上散佈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或者散佈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不得以各種方式利用網路辱駡、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不得以在網路上發佈、刪除等方式處理網路資訊為由,威脅、要脅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上述行為若構成犯罪,可以按照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罪名定罪處罰。言論自由雖是憲法權利,但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都不會允許有誹謗他人的“言論自由”

隨著網路技術的發展,媒體的監督已經深入到司法的各個領域,監督的深度也不斷加深,這進一步促進了司法獨立。例如對於具體案件的公開報導和案情剖析,有助於形成公眾輿論而使法官可以抵制某些不當干預。

第二,新媒體背景下的媒體監督能夠促使審判進一步公開。公開審判是我國法律規定的司法的原則。是一個國家民主化的體現。社會公眾工作繁忙,從時間和空間上來說,都不具備到法院旁聽訴訟案件的便捷條線,法院審判場所的有限性也只能滿足少數公眾的旁聽需要。媒體通過對司法機關查辦的具體案件進行追蹤報導,彌補審判場所和設施的缺陷,讓更多民眾有機會間接參與到司法審判過程中,將審判活動全程置於全社會的監督之下。並且在新媒體資訊高速傳播的條件下,運用現代技術手段可以實現電視、網路的直播,滿足公眾對案件的知情權,讓審判真正實現公開。

第三,新媒體背景下的媒體監督能夠更好地約束司法權的使用。培根曾經說過:“一次不公的判決比多次不公的行為禍害尤烈,因為後者不過弄髒了水流,而前者卻敗壞了水源。”沒有監督的權力必然會產生腐敗。媒體的監督無疑於將法院的案件審判工作暴露在陽光下。現代資訊傳播手段的多樣化和快捷化,使媒體的關注和介入加強,促使司法人員更加嚴格地加強自我約束,謹言慎行,以更加認真的態度、嚴謹的作風和高度的責任感行使手中的權力。

第四,媒體監督可以正確引導和教育公眾。媒體對案件的報導和評價,大多是社會上的熱點問題和現象,在披露和曝光過程中,讓社會公眾更加直觀地瞭解有關司法活動的情況,擴大了審判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能夠預防犯罪和糾紛的發生,促進社會治理法治化。媒體監督有助於擴大辦案效果,普及法律知識,提高公眾的法律意識和法治理念。“李剛門”事件和“藥家鑫”案,引起了媒體和公眾的廣泛關注。從案件調查到案件審理,從法理到人情,媒體和線民有諸多的理性分析,這對於公眾明晰法律起到了引導和教育作用。

(二)新媒體監督與司法公正的衝突

第一,新媒體時代下的媒體監督不當侵害司法權威。

在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媒體出於對經濟利益的追求,在進行監督時往往不能完全以中立的角色出現。特別是在對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案件進行報導時,輿論媒體為吸引公眾眼球,常常會大作文章,使用不當言辭,亦或進行帶有個人主觀傾向性的報導,過度渲染和激發公眾情緒,輕率指責司法不公,無疑會影響司法機關在公眾心中的影響,損害司法的權威性。

第二,資訊的廣泛快速傳播,可能影響法官的獨立與理性。

獨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與要求,司法獨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條件,只有實現司法獨立,司法公正才有可能真正實現。司法獨立是指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依據法律和事實,依照法律的規定對案件作出公正的判決。英國學者史迪芬指出:“一個獨立的審判機關應當只根據法律實現正義而不受政府政策和傾向性影響的司法機關”。但是,由於媒體的影響和滲透無所不在,法官冷靜的、理性的居中裁判者角色會受到影響,例如在司法審判之前媒體對案件所做的傾向性報導,有些媒體對於正在審理中的案件發表帶有明顯傾向性的評論,導致大眾對司法機關的公正性產生懷疑。資訊傳播越廣越快,就越易於影響社會公意,將法庭推向社會,嚴重影響司法機關的權威性,迫使司法機關在審理案件時不得不考慮公眾的意見,嚴重影響到司法的獨立性。

第三,媒體的不端行為,會干擾司法工作,影響法律的正義性。

傳統媒體時期我國尚沒有一部規範完整的《新聞法》,傳媒業的運行發展也沒有建立全面的行業規範。新媒體時代這一狀況仍沒得到改善,新媒體業界的競爭處於無序混亂狀態。各個新媒體機構為了提高點擊率,過分追求新聞的新鮮刺激性。面對司法案件,它們往往會傾向於報導存在司法不公、利益敏感等問題的案件。公眾也更熱衷於追逐可以對司法案件形成“監督”的新聞話題,並完全信服於新媒體機構的資訊發佈和評論。各個媒體採取的片面的、一邊倒式的報導內容和模式,成功的換取了公眾的關注,並進一步引發公眾狂熱的道德判斷和情緒妤發。當多數人形成所謂代表正義的“強勢意見”時,少數人所持有的正當理性觀點會陷入“沉默的螺旋”最終被湮沒。新媒體的商業化形成以盈利為導向的資訊生產模式,大部分媒體在司法公正的價值維護上並無建樹,反而破壞司法程式和內容的公正性、合理性,極大壓制了正在發展壯大的司法公正。

三、如何正確處理好新媒體監督與司法公正的關係

(一)從健全法律制度層面上看,應儘快完善媒體監督法律機制,規範媒體監督行為

我國目前沒有統一的法律法規或者司法解釋來規範新媒體對司法程式的監督。新媒體時代,媒體監督在反腐敗、維護社會公平和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等領域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其中不乏存在著過激、過度、不當以及不法分子操縱輿論等的行為,這就使新媒體監督報導對某些案件的干涉超出了其職責許可權,損害當事人的利益及法律的公正性和權威性。美國斯坦福大學著名大眾傳播學學者韋爾伯·施拉姆指出:“如同國家發展的其他方面一樣,大眾傳播媒介發展只有在適當的法律和制度範圍內才會最合理、最有秩序地進行”。因此,新媒體監督必須要受到國家有關法律的限制。我國應儘快建立規範媒體報導程式的法律法規,對輿論媒體的權力和義務、監督原則、監督範圍及問責機制作出明確規定。只有健全相關的法律制度機制,才能一方面保護輿論媒體監督,充分發揮媒體監督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從立法層面對輿論監督加以約束,限制輿論監督權的濫用。

(二)從新媒體角度出發,媒體要自覺遵守法律和行業規範

我們不能對媒體進行強制約束,但是可以提倡新聞媒體通過行業自律來謹慎地對司法活動進行報導和評論,提倡媒體通過自律來進行規範。因為媒體的強大的輿論導向作用,對司法公正的實現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媒體也要受到適當的制約,防止權利濫用的情況發生。首先,媒體要遵守國家法律。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因此媒體在進行報導的時候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在進行報導的時候要尊重事實,言語謹慎,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侵害其他權利。其次也要遵守行業規範。新聞自律是大眾傳媒的靈魂,傳媒要正當行使輿論監督的權利,強化自身的自律意識是其首先應當注意的,尤其是我國還沒有專門的規範大眾傳媒的法律。中國人民大學新聞學院副院長喻國明教授認為,自律是媒體社會責任意識的重要體現:“媒介在社會生活中所起的作用越來越大,可以說是一種無所不在的力量。由於他的權力、影響力很大,因此,對他的這種權力的使用就要更加具有責任意識。媒介自律實際上是媒體操作者的一種自覺行為,是基於對自己使命的一種認知,它可以使媒介更加良性、更加自覺的履行自己的社會職能"。([()李纓,庹繼光.法治視野下的司法傳媒和諧論.四川出版集團巴蜀書社,2009])

(三)作為審判機關,法院應積極主動地加強與媒體的溝通,建立固定的溝通聯繫機制

新媒體的傳播特性使司法監督呈現前所未有的狀態,法院不能以其獨立性為藉口無視新媒體所承載的輿情民意,必須對新媒體進行有效地引導,充分利用新媒體的技術優勢,並且在法院與新媒體之間建立固定的溝通聯繫機制。

一是完善法院新聞發言人制度,掌握輿情導控的主動權。法院配置好應對媒體輿論的新聞發言人,通過新聞發言人第一時間傳遞法院的聲音,掌握輿論主動權,及時回應社會輿論的關切,澄清事實,答疑解惑,釋法說理,讓法理事實大白於天下,消除公眾誤解。

三是對已經審結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複雜案件的判決結果,法院要向媒體提供裁判文書、法律依據、簡要說明,解釋必要的司法程式和司法規範語言,引導媒體在採訪報導工作中,尊重司法事實,尊重司法秩序和訴訟規則。

四是建立輿情的預警、研判機制,建立突發事件網路首發和日常回復機制。法院應建立從事收集網路輿論資訊的專業隊伍,收集整理與政法工作相關的資訊,分析資訊產生背後的深層次的原因,有針對性的工作。同時要恪守法律程式, 對媒體反映的問題認真核查,依法披露可以披露的資訊,在合適的時間向公眾發佈恰當的資訊,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事實真相,將傳言淹沒在真實資訊的海洋裡。

(四)從廣大新媒體主體角度出發,每個線民需要養成良好的法律意識和道德素養,都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

在新媒體時代,任何一個人在互聯網上都能發佈新聞、分析資訊,並不受時間、空間限制向公眾傳播。人人都是傳播者已經成為最普遍的網路媒體形式。新媒體監督表達權是公民表達權的延伸,應當受到憲法和法律的保護。同時需要強調的是,從道德層面上看,線民在行使表達權時,需要文明上網,在網路的虛擬世界也應遵守最起碼的道德底線;從法律層面上,只有在尊重他人的表達權而又不濫用自身表達權的社會中,表達權的正確行使才能得到保障,這也是保障每個公民個人權利的必要前提。所以,新媒體在自由表達的同時也應該遵守一定的界限,不能觸碰法律底線,包括:不得在網路上散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資訊;不得在網路上散佈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或者散佈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不得以各種方式利用網路辱駡、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不得以在網路上發佈、刪除等方式處理網路資訊為由,威脅、要脅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上述行為若構成犯罪,可以按照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罪名定罪處罰。言論自由雖是憲法權利,但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都不會允許有誹謗他人的“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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