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侵權案件中遺腹子能否獲得賠償

[案情]

2013年1月19日, 被害人王某駕車沿219國道自西向東行駛, 與自東向西駛來的張某駕駛的重型貨車相撞, 發生交通事故, 致王某死亡。

王某在車禍中死亡的時候, 他的妻子正懷有7個月的身孕。 2013年9月, 其妻產下一男嬰, 取名王傳。

2013年1月23日, 當地交警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認定被告人張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 被告人張某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和逮捕。 案件被檢察機關起訴到法院, 王某的妻子吳某和剛剛出生不久的兒子王傳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要求被告人張某賠償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各項損失40多萬元。 法庭上, 原告人和被告人雙方圍繞王傳能否獲得賠償發生了激烈地爭論。 法院審理認為, 王傳系受害人生前依法應承擔撫養義務的人。 作為胎兒, 這種權利在事故發生時系一種期待權,

在提起賠償請求時, 王傳有權要求侵害人賠償其撫養費。 本案經法庭調解, 被告人張某最終賠償王傳被扶養人生活費24萬元。

[評析]

本案的處理涉及侵權責任中的賠償權利人的確認問題。 所謂賠償權利人, 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依法由賠償權利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撫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侵權責任法》第十八條第一款明確指出, 被侵權人死亡的, 其近親屬有權請求承擔侵權責任。 這裡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在人身損害侵權救濟法律體系中, 我國確立了死亡賠償制度, 該制度救濟的就是因受害人死亡事件而受到利益影響的第三人。

在審理中, 對於遺腹子的訴訟主體資格問題仍存存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 雖然王傳的父親在因車禍死亡的時候, 王傳還沒有出生, 但是, 王傳出生後成活了, 即獲得了民事權利;王傳今後最起碼要生活下去, 可他來自于父親一方的撫養權利, 由於父親的死亡而喪失了, 而導致他父親死亡的正是被告張某。 因此, 張某應當賠償王傳作為被扶養人的生活費, 王傳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且應獲得賠償。 另一種觀點認為,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九條的規定, “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 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權利, 承擔民事義務。 ”王某死亡的時候, 王傳還沒有出生, 不是死者的實際撫養人, 其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不應獲得賠償。

筆者認為第一種觀點是正確的, 本案中王某因受車禍而死亡, 其權利能力消滅, 法律主體資歷格不復存在, 因此, 王某不可能以權利主體資格主張死亡賠償。 但王傳作為王某的遺腹子, 即因受害人去世而受損失的第三人, 其是間接受害人, 有權作為死者王某的近親屬提起賠償之訴。 理由:

一、刑事附帶民訴訟原告人的範圍首先是指公民,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受物質損失的,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 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這裡的被害人首先是指公民, 因此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案中王傳在車禍發生時雖未出生, 但並不能否認其出生後成為死者王某的近親屬這一血緣關係。

二、我國對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採用的是出生說, 即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 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而關於胎兒享有怎樣的民事權利, 立法較少, 尤其在胎兒的撫養權問題上, 目前的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的規定。 但我國繼承法第二十八條“遺產分割時, 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的規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佈的《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中“遺腹子女可以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規定, 體現了我國法律保護胎兒權利的立法精神, 即上述法律法規為胎兒規定了“特留份”制度, 也就是說, 如果胎兒出生成活, 這份遺產或撫恤金的所有權歸這個孩子。 同時,民法理論上還有一個“延伸保護”的原理,為胎兒在將來出生後行使權利提供了預留的合理空間,也體現了我國民法的公平原則和有損害即有救濟的裁判原則。因此,參照上述法律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應從人性化角度出發,本著為當事人著想,減少當事人的訴訟負擔的原則,對胎兒的“預留權”進行法律保護。

三、從被撫養人範圍的界定分析,王傳也可以被確定為被撫養人。被撫養人指由直接受害人承擔撫養義務,因侵權行為或其他致害原因致使其撫養權利喪失,生活受到威脅的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將受償主體確定為“死者生前實際撫養的人”然在司法實踐中,有些人對“生前”和“實際”作了片面理解,事實上,只要是實際應由受害人承擔合法撫養義務的人,均有權提出撫養費用方面的賠償請求。適當確定被撫養人的範圍對案件的公正處理有決定性作用。筆者認為被撫養人從本質上應包括兩類人:一是現實利益上的被撫養人,即指正在實際接受直接受害人的撫養,但因直接受害人受害而喪失該利益的人。現實利益上的被撫養人,是實際接受直接受害人撫養的人,和直接受害人有法律上的撫養和被撫養的權利義務關係;二是機會利益上的被撫養人,即指那些現在雖還未接受直接受害人的撫養,但若直接受害人生存,則依法享有將來接受直接受害人撫養的期待權利的人。實踐中,把享有期待權者作為間接受害人雖然會加重加害人的賠償責任,但這並不違背公平正義原則。因為這不僅符合我國婚姻法關於“一定親屬間具有法定的撫養權利和義務關係”的立法宗旨,同時也能照顧到近親屬將來的利益。因此,將未出生的胎兒納入被撫養人的範圍符合法律的公平正義精神,也是對法律本義的詮釋。

同時,民法理論上還有一個“延伸保護”的原理,為胎兒在將來出生後行使權利提供了預留的合理空間,也體現了我國民法的公平原則和有損害即有救濟的裁判原則。因此,參照上述法律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應從人性化角度出發,本著為當事人著想,減少當事人的訴訟負擔的原則,對胎兒的“預留權”進行法律保護。

三、從被撫養人範圍的界定分析,王傳也可以被確定為被撫養人。被撫養人指由直接受害人承擔撫養義務,因侵權行為或其他致害原因致使其撫養權利喪失,生活受到威脅的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將受償主體確定為“死者生前實際撫養的人”然在司法實踐中,有些人對“生前”和“實際”作了片面理解,事實上,只要是實際應由受害人承擔合法撫養義務的人,均有權提出撫養費用方面的賠償請求。適當確定被撫養人的範圍對案件的公正處理有決定性作用。筆者認為被撫養人從本質上應包括兩類人:一是現實利益上的被撫養人,即指正在實際接受直接受害人的撫養,但因直接受害人受害而喪失該利益的人。現實利益上的被撫養人,是實際接受直接受害人撫養的人,和直接受害人有法律上的撫養和被撫養的權利義務關係;二是機會利益上的被撫養人,即指那些現在雖還未接受直接受害人的撫養,但若直接受害人生存,則依法享有將來接受直接受害人撫養的期待權利的人。實踐中,把享有期待權者作為間接受害人雖然會加重加害人的賠償責任,但這並不違背公平正義原則。因為這不僅符合我國婚姻法關於“一定親屬間具有法定的撫養權利和義務關係”的立法宗旨,同時也能照顧到近親屬將來的利益。因此,將未出生的胎兒納入被撫養人的範圍符合法律的公平正義精神,也是對法律本義的詮釋。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