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網友爆料:邢臺某攝影門店利用顧客朋友圈轉發點贊“免費拍攝寫真”活動, 讓顧客到店繳納300元保證金, 但到了拍攝時間, 卻以免費服裝有限, 不合身不好看等理由為藉口, 要求顧客加高額套系費才可以拍攝。 不加錢不給拍, 私自違約, 而且不退還保證金。 而這種行為已經構成欺詐。
【法律連結】
“免費送”背後的代價
所謂免費贈送, 用法律術語表示當為贈與, 即一方將自己的物品無償送給對方, 對方表示接受的行為, 然而這一過程並非意味著被贈與人無需付出任何代價。 就朋友圈的“免費送”而言, 商家免費送出的是物品, 但不一定承諾承擔郵寄的費用。 從本質分析, 如果商家與快遞之間無任何利益關聯, 則快遞費用在商家和消費者之間如何負擔並不影響贈與的性質。
然而現實並非如此, 諸多免費贈品的背後隱藏的是商家獲取的利潤。 以一個鍍金皮、珍珠芯的“金花生”吊墜為例,
虛假免費構成欺詐
那麼, 對於這種“免費送”的性質, 在法律上又當如何認定呢?要解答這個問題,
首先, 在商家和消費者之間。 一般而言, 商家和消費者之間形成的是買賣合同法律關係, 且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 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 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如果“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品質要求的, 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 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 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
對於網路購物, 除了一些特殊商品之外, 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 且無需說明理由。 可見, 在經營者和消費者的買賣關係中, 法律賦予了消費者諸多的保護措施。 但如果經營者真正免費贈與物品給消費者, 則兩者之間形成贈與合同的法律關係。 此時, 依照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如果贈與人並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 那麼對於贈與品的瑕疵, 贈與人不承擔責任。
其次, 在商家和快遞公司之間。 兩者形成的是服務合同法律關係, 區別于一般合同, 該類合同的簽訂方雖為商家和快遞公司,
此外, 在消費者和快遞公司之間。 一般而言, 兩者並無直接的合同關係, 但實踐中不乏“到付郵費”的情形存在, 即商家和消費者之間約定由消費者承擔物品的快遞費用, 隨後商家和快遞公司之間的協定明確費用的支付方式為“到付”。 此種情形下, 便會形成兩個合同關係, 即商家和消費者之間關於快遞費用支付的合同, 商家和快遞公司之間為消費者設定支付快遞費義務的合同。
通過上述分析可知, 快遞費用既可由商家支付, 亦可由消費者支付, 然無論支付主體如何, 該筆費用的實質都應當是快遞公司獲取的付出勞務的金錢對價。故此,如果商家並未收取商品本身的費用,只是讓消費者負擔了正常運費,並不影響贈與關係的成立。但是,如果消費者支付了快遞費用後,商家和快遞公司之間就該筆費用還存在“分成”的約定,則意味著商品並非免費,而是商家通過快遞費分成的方式向消費者進行了“出售”,且“出售”的價格遠高於“贈送品”的正常價格。商家此種虛構“免費”和物品價格的方式,使消費者陷入錯誤認識,並作出了相應的意思表示,商家已對消費者構成欺詐。
消費者維權遭遇困境
對於欺詐,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然而對虛假的“免費送”活動,受到欺騙的消費者進行維權時,往往會發現陷入了多重困境。
首先,商家難以確定。諸多的此類商家,其註冊地多與消費者不在同一城市,且不乏虛假註冊,所以消費者在發現受騙之後,往往很難準確找到商家。此外,還有不少免費送活動是個人進行的宣傳,這樣的個人沒有經營資質,在出現糾紛之後,又經常查找不到個人具體資訊,且單純的個人與個人之間的交易,也無法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故此,無論消費者是選擇到當地工商部門舉報,還是進入司法訴訟,都會在被告的身份和位址確定以及交通費用等方面付出較高的維權代價。
其次,舉證存在難題。消費者認為權益遭受損害時,理由主要有兩個方面:其一認為朋友圈裡宣傳的物品價值與實際不符;其二認為商家所稱物品並非免費。但對於上述兩個理由的成立,消費者時常存在舉證方面的困難。因為一些物品是否具有藝術性及其價值幾何,並非消費者僅憑肉眼能夠判斷;商家是否通過快遞費的方式獲取了利潤,消費者不可能知曉,又很難讓快遞公司主動介入來證明兩家之間存在相關的費用“分成”。所以,消費者即使選擇了維權,其舉證之路依然艱難。
面對朋友圈裡諸多的“免費送”活動,當時刻警惕其中隱藏的陷阱,能夠有效避免權益遭受損害的辦法,就是勿貪一時的便宜,避而遠之。
(作者單位:北京市第三中級法院)
【延伸閱讀】
“免費送”的三類情形
就“免費送”的產品類別而言,大致有以下三類:第一類是虛擬商品,如商家承諾贈送話費充值卡、餐飲企業的電子抵金券等商品,但是這些連結一大部分是虛假宣傳,消費者轉發後往往得不到商家承諾的贈品;第二類是商家贈送服務或者消費體驗,這類促銷活動相對可靠,但是商家提供的免費名額較少,經常是活動一推出名額就被搶光,並不是所有消費者都能搶到實惠;第三類就是免費贈送商品,這些商品大多為手鏈、手串、太陽鏡,甚至也不排除“名牌口紅”、“名牌手錶”等“價值不菲”的物品。在消費者被這些物品吸引之後,商家往往會告訴消費者這些物品雖然不收錢,但是需要消費者支付數十元不等的郵費。
該筆費用的實質都應當是快遞公司獲取的付出勞務的金錢對價。故此,如果商家並未收取商品本身的費用,只是讓消費者負擔了正常運費,並不影響贈與關係的成立。但是,如果消費者支付了快遞費用後,商家和快遞公司之間就該筆費用還存在“分成”的約定,則意味著商品並非免費,而是商家通過快遞費分成的方式向消費者進行了“出售”,且“出售”的價格遠高於“贈送品”的正常價格。商家此種虛構“免費”和物品價格的方式,使消費者陷入錯誤認識,並作出了相應的意思表示,商家已對消費者構成欺詐。消費者維權遭遇困境
對於欺詐,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然而對虛假的“免費送”活動,受到欺騙的消費者進行維權時,往往會發現陷入了多重困境。
首先,商家難以確定。諸多的此類商家,其註冊地多與消費者不在同一城市,且不乏虛假註冊,所以消費者在發現受騙之後,往往很難準確找到商家。此外,還有不少免費送活動是個人進行的宣傳,這樣的個人沒有經營資質,在出現糾紛之後,又經常查找不到個人具體資訊,且單純的個人與個人之間的交易,也無法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故此,無論消費者是選擇到當地工商部門舉報,還是進入司法訴訟,都會在被告的身份和位址確定以及交通費用等方面付出較高的維權代價。
其次,舉證存在難題。消費者認為權益遭受損害時,理由主要有兩個方面:其一認為朋友圈裡宣傳的物品價值與實際不符;其二認為商家所稱物品並非免費。但對於上述兩個理由的成立,消費者時常存在舉證方面的困難。因為一些物品是否具有藝術性及其價值幾何,並非消費者僅憑肉眼能夠判斷;商家是否通過快遞費的方式獲取了利潤,消費者不可能知曉,又很難讓快遞公司主動介入來證明兩家之間存在相關的費用“分成”。所以,消費者即使選擇了維權,其舉證之路依然艱難。
面對朋友圈裡諸多的“免費送”活動,當時刻警惕其中隱藏的陷阱,能夠有效避免權益遭受損害的辦法,就是勿貪一時的便宜,避而遠之。
(作者單位:北京市第三中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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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免費送”的產品類別而言,大致有以下三類:第一類是虛擬商品,如商家承諾贈送話費充值卡、餐飲企業的電子抵金券等商品,但是這些連結一大部分是虛假宣傳,消費者轉發後往往得不到商家承諾的贈品;第二類是商家贈送服務或者消費體驗,這類促銷活動相對可靠,但是商家提供的免費名額較少,經常是活動一推出名額就被搶光,並不是所有消費者都能搶到實惠;第三類就是免費贈送商品,這些商品大多為手鏈、手串、太陽鏡,甚至也不排除“名牌口紅”、“名牌手錶”等“價值不菲”的物品。在消費者被這些物品吸引之後,商家往往會告訴消費者這些物品雖然不收錢,但是需要消費者支付數十元不等的郵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