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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臣民到公民

周樹智

作者簡介:周樹智, 西北大學哲學研究所, 陝西 西安 710075 周樹智(1942- ), 男, 陝西西安人, 教授, 主要從事哲學和政治學研究與教學。

人大複印:《文化研究》2017 年 06 期

原發期刊:《文化學刊》2017 年第 20172 期 第 6-25 頁

摘要:從臣民轉變為公民, 這是我們中國人對自己進行的一次脫胎換骨的自我改造, 是中國人國民性的質變和昇華。 這將是8000年中國傳統文化和5000年中華文明傳統最重要最偉大的歷史變革, 是當代中國最重大的價值觀念和價值哲學的偉大革命變革。 必須要的歷史條件, 就是堅決貫徹落實中共十八大提出的“宣導富強、民主、文明、和諧,

宣導自由、平等、公正、法治, 宣導愛國、敬業、誠信、友善, 積極培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依憲依法建設中華有序民主共和制度法制體系, 即建設中國共產黨自內而外有序民主的領導制度體系, 建設人民政府自上而下有序民主的運用公共權力管理公共事務的公共管理制度體系, 建設公民大眾自下而上有序民主的參與選舉、決策、監督和管理的基層社會制度體系, 實現黨政民三者合為一體, 依憲依法治國理政, 當代中國才能從根本上根治腐敗、建設廉政, 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中國才能早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 全面實現現代化, 中華民族和古老中華文明才能真正實現偉大復興, 中國社會才能真正實現從臣民社會轉變為公民社會,
中國人才能真正實現從臣民轉變為公民。 在當今中國大變革時期和中國人價值觀念變革的大潮中, 能夠幫助我們在現實中撥開迷霧看清從臣民比較順利地轉變為公民的前進方向和道路、能夠幫助我們在新時代繼續前進實現中華文明偉大復興的價值觀念和價值哲學的新哲學觀念是“新實學”。 “新實學”非一人之力所能為也。 然而, 只要對“新實學”有興趣的同仁齊心協力共同深入研討, 必能建成新實學。

義大利著名歷史學家克羅齊有句名言:“一切歷史都是當代史。 ”我想再增加一句:“一切歷史和當代史, 首先都是價值觀念變革史。 ”反思人類思想史和教育史, 應該說價值哲學研究和價值觀教育在人類古代就存在,

其主要表現就是先哲們對人類道德倫理價值的研究和道德倫理價值觀的教育, 只不過還未創造出“價值哲學”“價值觀”這些名詞概念。 例如, 2500多年前中國春秋時期的孔子(西元前551-前479)創辦私塾, 教弟子, 講“大學之道, 在明明德, 在親民, 在止於至善。 ”(《學庸·大學》)不就是在向學生進行價值觀教育嗎?在2500多年前古希臘哲人普羅泰戈拉(西元前481-前441)就提出“人是萬物的尺度, 是存在的事物存在的尺度, 也是不存在的事物不存在的尺度。 ”[1]哲人蘇格拉底(西元前469-前399)“自知自己無知”, 教人“要認識自己。 ”提出, “美德就是知識”“哲學就是愛智慧”[2]不就是在進行價值哲學研究和價值觀教育嗎?

人類歷史走過了2500多年, 至今哲學界對“價值”概念定義爭議還很大,

究其實質, 是對如何理解和把握“價值”現象的本質和規律的思維方式的爭議。 中國學者今天大多以為價值是主客體關係範疇, 有價值是主體需要滿足說和價值是客觀效應說等, 能解釋一些價值現象, 有值得肯定的方面;但主體需要滿足說容易把人們引向主觀主義和實用主義, 客觀效應說容易把人們引向機械唯物主義和功利效用主義。 因此, 價值是主客體關係範疇說應該改革。

我理解“價值”概念, 其實定義就是一般普通老百姓日常講的“意義”, 即“存在的意義”, 這可能是人類對“價值”現象的常識。 我認為, 若對價值現象從哲學根本上思考價值現象的本質和規律, 深究“價值”思維方式,

其實, “價值”是“歷史”範疇, 應以現實歷史發展過程的歷史性思維方式研究價值現象的本質和規律。 就是說, 價值在形式上是現實人的歷史存在方式, 價值內容就在現實的人現實的日常的歷史發展的實踐生活過程之中, 價值的本質就是現實歷史的發展, 一切價值都是現實價值。

從臣民到公民, 這是中國人對自己進行的一次脫胎換骨的改造, 是中國人國民性的質變和昇華。 這將是8000年中國傳統文化和5000年中華文明傳統最重要最偉大的歷史變革, 是當代中國最重大的價值觀念和價值哲學的偉大革命變革。

一、臣民

我們中國人從古至今就有一種“臣民”觀念意識情結傳統。 所謂“臣民”, 指“臣子”和“庶民”。 “臣民”概念內涵, 其實質是“關係”範疇, “臣民”是相對“皇帝”(或“帝王”或“君主”或“君王”或“主公”,多名同義詞)而言的,是勝王敗冦、君貴臣輕民賤、君父子民、愛人無己的血緣宗法家族觀念意識情結傳統。其表現形式有四個特徵:其一,就是國家體制由皇帝、臣子、庶民三元三層次結構而成。皇帝地位高高在上,至高至極,僅在上天之下,故神秘地自稱“天子”,集全國權力和資源於自己一人,可謂極權了。因此,中國自古3000年前就有:“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皇權”之說(《詩經·小雅·北山》)。皇帝本人也以“孤家寡人”自居,集權獨裁專制世襲,以便合法地整治統治他之下的臣子和庶民。其二,就是臣民們都希望有個好皇帝,崇拜迷信“皇權”,因為皇帝有皇權替天行道,稱王稱霸,獨裁專制,一切由皇帝一個人說了算,為“臣子”和“庶民”決策做主理所當然。正如3000年前西周攝政王周公旦代表周成王對前來朝見的眾諸侯國君臣告誡曰:“天惟時求民主”,商湯承天命以多方克夏傑,“代夏作民主”。(《尚書·周書·多方》)因此,周武王承天命以多方革荒淫無道的商紂王的命,“代商作民主”,也是合乎情理的。其三,當臣民自己居於皇帝(或帝王或君主或君王或主公)一人之下時,甘當“臣子”和“庶民”,甘當奴隸奴僕奴才走狗,對上獻媚,卑躬屈膝,拍馬溜須,奉迎上司,天天頌聖,唯上(或皇帝或帝王或君主或君王或主公)命是從;對左右勾心鬥角,爾虞我詐,爭權奪利,爭功求寵;對下好面子,狐假虎威,耀武揚威,威風凜凜,好說官話套話大話假話,不可一世;庶民百姓,重群體輕個人,重感情拉關係,處處依賴人,事事求人,行賄受賄,以求苟延殘喘,活命生存,不敢說真話好說假話,沒有獨立的思想,沒有獨立自由自主的個人人格尊嚴。其四,當皇帝(或帝王或君主或君王或主公)對臣民剝削壓迫之極時,臣民忍無可忍實在忍不下去,只得被迫反抗造反起義,推翻舊君王獨裁專制體制,改朝換代,建立新君王獨裁專制體制。如此惡性循環,周而復始,以至無窮。

深入求索探究“皇帝”(或帝王或君主或君王或主公)集權獨裁專制世襲的國家政治體制和“臣民”觀念意識情結傳統的關係,我發現“皇帝”和“臣民”有一個共同的根,就是中國傳統文化。

中國傳統文化緣淵,尋根溯源,可追溯到8000年前新石器時代的傳說中三皇之首的天皇伏羲氏萌發創造的“易·先天經八卦圖”畫“易經”文化

(見歷史文獻:《周易·易經·繫辭下傳》、司馬遷:《史記·列傳第七十·太史公自序:“余聞先人曰:伏羲至純厚,作〈易·八卦〉”》;並以歷史文物:甘肅天水市伏羲廟遺址和2006年甘肅天水市大地灣遺址考古發掘出土文物裡發現中國最早文字為據,可惜至今無人能讀懂這些最早文字)。

“易·先天經八卦圖”在中國文化史上自古以來就有象數預測學和哲學義理學研究之區別。象數預測學後世演化為不少人借用“易·先天經八卦圖”裝神鬧鬼占卜算卦算命玩弄筮術。而哲學義理學研究則發現“易·先天經八卦圖”潛伏著關於宇宙中真實存在的陰氣陽氣和合為一氣之和氣元氣是宇宙萬物生生不息之本根。揭開“易·先天經八卦圖”神秘面紗的第一人,是2700年前西周末期周宣王和周幽王兩代史官太史伯陽父即史伯。他指出:“和實生物,同則不繼”。(見《國語·卷一·周語上·西周三川皆震伯陽父論周將亡》和《國語·卷十六.鄭語·史伯為桓公論興衰》)就是說,“易經”文化的本質,其實是“和實生物,同則不繼”(《國語·鄭語·史伯為桓公論興衰》)的和實生物生生不息的生命哲學的實學文化。

“易經”和實生命哲學的實學文化傳統,當然有極其偉大的優點、深遂精華、巨大成就和偉大歷史貢獻,我將在後面加以展開論述。

我在這裡想先簡要說明“易經”和實實學文化傳統中的政治哲學的主要缺點及其在中國歷史上的深遠影響。我認為,“易經”和實實學文化傳統中的政治哲學的缺點主要在於用自然規律解釋人類社會歷史現象,其“易”之經,以先天乾坤八卦圖畫的變易、不易、簡易的周而復始的方式,演義講解天圓地方、天高地低、男尊女卑、君父子民、勝王敗寇的觀點,其思維方式在現實中往往變異為非此即彼對立或對抗式思維,似達爾文進化論講的“優勝劣汰,適者生存”,忽略了人類社會歷史的特殊性。

“易經”和實實學文化傳統,到5000年前軒轅氏黃帝時代,演變為黃帝演義“易經”八卦圖畫,依天時創建“黃曆”,指派倉頡發明創造文字,創立“帝道”禪讓制,鑄造三鼎以召示天下,故史稱軒轅氏黃帝為“人文始祖”,標誌中華民族5000年中華文明由此開始。(見歷史文獻:司馬遷《史記·本紀第一·五帝;八書第六·封禪》:並以歷史文物:陝西省黃陵縣黃帝陵暨2007年西安市楊官寨遺址考古發掘發現黃帝都邑文物為據)

“易經”和實實學文化傳統,到了3000年前西周時代,由周文王姬昌演義“易經·八卦圖”,創造了後天八卦別卦64卦圖畫,其第四子周公旦解“周易·易經”別卦64卦爻象圖畫,故有“周公解夢”傳說。因周武王吉發英年早逝,成王年幼,周公和召公共和行政,周公旦代為攝政王,創建以仁德治國的人道仁政為核心的“王道”體制,即井田制和分封制的周禮體制,制禮作樂,故有中國為“禮儀之邦”傳說。因周公時有“六經”,即今天發現的至今有文字有圖畫可考的3000年前西周時代的詩、書、易、禮、儀、樂六經,故從此中國有了成文史和經學文化。(見歷史文獻:司馬遷:《史記·本紀第四·周;世家第三·魯周公》;並以見歷史文物:2004年陝西岐山周公廟遺址考古發掘發現周公墓和占卜易經卦爻文字文物為據)

“易經”和實實學文化傳統,到2700年前的東周春秋戰國時代,禮崩樂壞,諸子百家爭鳴,秦經過商鞅變法、韓非子集法術勢于一體完成法家學說,為2000年前即西元前221年秦始皇橫掃六合統一中國創建皇帝集權獨裁專制世襲的“霸道”體制和“臣民”社會風俗傳統奠定了思想理論前提基礎。這裡特別有必要說明秦始皇創建的皇帝集權獨裁專制世襲的“霸道”體制源自商鞅變法。商鞅原籍衛國,名公孫鞅(西元前390年—前338年)。公孫鞅曾三見(西元前361年)秦孝公,為秦國變法獻策,一獻黃帝創立的禪讓制“帝道”,孝公不愛聽。二獻周公旦創建的以仁德治國的仁政人道為核心的“王道”周禮體制,孝公也不願聽。三獻君王集權獨裁專制世襲的以法治國的“霸道”體制,秦孝公喜出望外欣然接受,先後任命公孫鞅為左庶長和大良造,為秦國兩次變法(西元前359年和前346)年,變法成功後孝公封公孫鞅商地為君,從此公孫鞅世稱“商君鞅”。(司馬遷:《史記·列傳第八·商君鞅》和《商君書·第一卷·更法第一》)後世秦惠文王贏駟至秦始皇贏政,皆承襲商鞅變法奠基的君王集權獨裁專制世襲的以法治國的“霸道”體制。韓非子(西元前281-前233)的貢獻,不僅在法家前人李俚的“法”學和申不害的“術”學之上又增加了“勢”即“權勢”,在學術理論上完成了法家學說,而且在實踐商鞅變法建制基礎上進一步給秦贏政獻策:“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順則天下治,三者逆則天下亂,此天下之常道也。”(《韓非子·忠孝第五十一》)從而使秦贏政樹立起實施帝王集權獨裁暴力專制世襲的以法治國的“霸道”體制的信心,自稱始皇帝,心想子子孫孫萬世世襲皇帝位置。

“易經”和實實學文化傳統,到西元前207年至前141年即西漢初期演變為黃老政治,到西元前141年至前87年漢武帝劉徹時代,漢武帝採納董仲舒的“三綱”獻策即“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董仲舒:《春秋繁露·基義》),繼承完善秦始皇創建的皇帝集權獨裁專制世襲的“霸道”體制;又採納董仲舒“罷黜百家,獨尊儒術”諫言(班固:《漢書·董仲舒傳》),完成漢族漢字漢服漢人生活方式風俗習慣文化傳統,一直傳承延續至今天。

“易經”和實實學文化傳統內涵“皇權”和“臣民”觀念意識情結傳統,究其本質,其實質是原始的自然農耕文化和農耕文明產物。在人靠天吃飯的原始的自然農耕大前提條件下,個人力量弱不經風,人只有依賴人包成一團形成整體合力,才能在這種原始的自然農耕條件下生存下去,人們很自然地形成對祖宗和英雄人物的崇拜和迷信。正是在這種原始自然農耕封閉保守落後的血緣宗法家長制社會基礎上,自然生成了血緣宗族家長制的“臣民”社會,進而在此基礎上演化成皇帝集權獨裁專制世襲“霸道”的國家血緣宗法政制體制,血緣宗法家族的“皇權”和“臣民”觀觀念意識情結傳統相伴生成,伏羲氏“易經”和實實學文化傳統則是這一切綜合的最高表現。反過來,伏羲氏“易經”和實實學文化傳統及血緣宗法家族的“皇權”和“臣民”觀觀念意識情結傳統,則成了保證皇帝一人說了算的集權獨裁專制世襲的國家血緣宗法政制體制的無形的無比強大的社會精神支柱保障。

當然,現實中強大無比的皇帝一人說了算的集權裁獨專制世襲“霸道”的國家血緣宗法政制體制及其暴力機器,不僅保障了血緣宗族家長制的“臣民”社會基礎的穩定有序運行,保證了中國超穩定大一統的政治局面達幾千年之久,而且保證了中國5000年古老的中華農耕文明傳承,使之成為世界上唯一一個沒有中斷的人類古老文明,其歷史功績還是應當充分肯定的。

可是,當人類歷史發展到今天已走進現世界全球化後工業知識經濟和互聯網資訊的現代文明時代後,我們中國人突然發現自己有些不能完全適應現代文明時代的大環境,因此,不得不冷靜下來深入地反觀反思我們中國幾千年農耕文明社和現社會存在,不得不冷靜下來深入地反思觀看中國歷史上皇帝一人說了算的集權獨裁專制世襲“霸道”的國家血緣宗法政制體制及其暴力機器的優劣性,不得不冷靜下來深入地反思易經和實實學文化傳統及其“皇權”和“臣民”觀念意識情結傳統優劣性,特別是不能不冷靜深入地反思中國自1840年百年以來近代中國的落後和中華民族所經受的外國列強的欺辱剝削壓迫苦難的血的沉痛教訓。現在只要是中國人都會講這樣的共識,即近代中國的落後挨打最直接的根本原因,就是因為當時中國清朝皇帝一人說了算的集權獨裁專制世襲“霸道”的國家血緣宗法政制體制太落後腐朽了,經不起外國列強先進洋槍火炮武器一擊,就垮了,真正是不堪一擊。當然,更有一些人在深入地深思求索中國皇帝一人說了算的集權獨裁專制世襲“霸道”的國家血緣宗法政制體制及其暴力機器長期存在的背後原因,發現原來因有“皇權”和“臣民”觀念意識情結傳統及“易經”和實實學自然農耕文化傳統為它提供了強大的思想精神支柱保障,而且有血緣宗法家長制“臣民”社會為它提供了持久存在的社會風俗習慣勢力的社會土壤、環境和基礎保障,致使中國社會幾千年來一直保守、落後、停滯在封建專制主義社會裡不能向前進。

在皇帝一人說了算的集權獨裁專制世襲“霸道”的國家血緣宗法政制體制裡,皇帝可能對未來社會有最理想最完美的藍圖設計,如“天下為公,大同世界”。但是,它有幾個先天不足,其一,就是不管一個人能力多麼強大無比,但是他的體力精力生命終究是有限的,以個人有限的體力精力生命要完成人類無限偉大的事業,是根本不可能的,這是由任何人都無法抗拒的自然規律決定的。

其二,皇帝(帝王或君主或君王或主公)因地位至高至上,集全國權力和資源於自己一人,皇權可謂極權了,皇權至高至尊威力無世人可及,皇帝本人也以孤家寡人沾沾自喜,更無人敢監督他的思想言行,任憑其感情意志實行人治,任性所為,因此必然走向腐敗和腐化墮落。正如英國大歷史學家阿克頓講的:“權力導致腐敗,絕對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3]

其三,其最大缺點,就是一旦皇帝(帝王或君主或君王或主公)作為獨裁者決策失誤,犯了天大錯誤,是不可以也不可能再糾正的,其後果災難損失是不堪設想的,也是不可彌補的。這個客觀真理,不僅已被中國和人類幾千年歷史反復證明,而且被中國十年文化大革命,作了最新近最有力的證明。

其四,最可怕的是:皇帝(帝王或君主或君王或主公)集權獨裁專制——臣民造反起義——改朝換代建立新君王權獨裁專制體制。如此否定之否定,周而復始,惡性循環不已。在自然農耕文明時代這種惡性循環週期律支配的神秘奇怪的圓圈,誰也跳不出去。

皇帝一人說了算的獨裁專制世襲“霸道”的國家權政制體制和血緣宗法家族的“皇權”和“臣民”觀念意識情結傳統及“易經”和實實學文化傳統思想精神支柱,在今天看來,只能適應原始自然狀態下封閉保守落後的人們只有依賴人的以農民體力勞動為主要生產力靠天吃飯的又以民眾愚昧無知需要靠先覺先知教化才能生存的血緣宗法家族的親情關係為社會基礎的農耕文明時代。向前看,它是無法適應現時代全球化後工業知識經濟時代和互聯網資訊現代文明時代每個公民都自覺地要求自由發展的需要的。可是,這種皇帝一人說了算的集權獨裁專制世襲“霸道”的國家血緣宗法政制體制餘毒和“皇權”和“臣民”血緣宗法觀念意識情結傳統及“易經”和實實學文化傳統至今仍影響和左右著我們中國人的日常生活、風俗習慣和個人思想言行,是我們中國人身上背負的最沉重的歷史包伏,是阻礙我們中國人和中國社會邁入現代化全球化後工業知識經濟時代和互聯網現代文明時代的最大的思想阻力和舊習慣力量。因此,必須徹底改革皇帝一人說了算的集權獨裁專制世襲“霸道”的國家血緣宗法政制體制和“皇權”和“臣民”血緣宗法觀念意識情結傳統及改造“易經”和實實學文化傳統,這是時代要求,大勢所趨、勢在必行、勢不可擋,順之者昌,逆之者亡。

改造“易經”和實實學文化傳統,革除“皇權”和“臣民”血緣宗法觀念意識情結傳統,剷除“臣民”社會土壤環境基礎,徹底改革皇帝一人說了算的集權獨裁專制世襲“霸道”的國家血緣宗法政制體制,從臣民轉變為公民,這是我們中國人對自己進行的一次脫胎換骨的自我改造,是中國人國民性的質變和昇華,這將是8000年中國傳統文化和5000年中華文明傳統最重要最偉大的歷史變革,是當代中國最重大的價值觀念和價值哲學的偉大革命變革,這就是擺在我們當代中華民族面前最重大的歷史使命。

二、公民

“公民”這個詞,在中國古漢語詞典裡找不到,它來自西方古希臘文化裡。

查閱歷史文獻,我發現最早界定“公民”概念給“公民”這個詞下定義的人,是2400年前古希臘哲學家蘇格拉底的徒孫、柏拉圖的學生、被馬克思譽為“古希臘百科全書式人物”亞里斯多德(前384-前322年)。亞里斯多德在被譽為他為西方開創奠基的《政治學》巨著裡,總結了當時古希臘158個城邦國家政治體制的經驗教訓,發現“人在本性上應該是一個政治動物”。他指出:“人類自然地應該是趨向於城市生活的動物。(人在本性上應該是一個政治動物)……就我們各個個人來說以及社會全體說來,主要目的就在於謀取優良生活。”[4]他深入研究發現:“我們要闡明城邦是什麼,還得先行研究“公民”的本質,因為城邦正是若干(許多)公民的組合。於是我們“又要弄明白什麼是公民以及誰確實可以被稱為一個公民。”[5]這就把界定定義“公民”概念問題的任務提出來了。

亞里斯多德認為,奴隸是主人會說話的工具,因此,“公民”概念裡不應該包括奴隸。他說:“我們可以明白了奴隸的性質和本分了:(1)任何人在性質上不屬於自己的人格而從屬於別人,則自然而為奴隸;(2)任何人既然成為一筆財產(一件用品),就應當成為別人的所有物;(3)這筆財產就在生活行為上被當作一件工具,這種工具是和其所有者可以分離的。”[6]

亞里斯多德認為,“一個正式公民應該不是由他的住處所在,因而成為當地公民;僑民和奴隸跟他們的住處相同,但他們不得稱為公民。”[7]“因為僅僅有住處,訴訟和請求法律保護權利而無充分的法律保護權,需要一位元有法律保護權的人代為申請的外僑,是不能算作公民的。”[8]

亞里斯多德認為,兒童和老人,“作為一個公民,可說是不夠充分資格的。以偏稱名義把老少當作公民固然未嘗不可,但他們總不是全稱公民。或者說兒童是未來的公民,或者說老人是超齡的公民。”[9]

亞里斯多德指出,公民要有嚴格標準。他說:“我們所要說明的公民應該符合嚴格而全稱的名義,沒有任何需要補綴的缺憾——例如年齡不足或超逾,又如曾經被削籍或驅逐出邦的人們;這些人的問題正相類似,雖都可能成為公民或者曾經是公民,然而他們的現狀總不合公民條件。”[10]

據此,亞里斯多德強調說:“最好是根據這個標準,給它一個定義,全稱的公民是凡得參加司法事務和治權機構的人們。應用這種標準,上述那些缺憾就被消除了。”[11]

亞里斯多德進一步指出:“當然,人們可以爭辯說,審判員和會員並未參加統治的職務,不能看作政治機構的官吏。但公眾法庭和公民大會實際上是城邦最高權力機構所寄託的地方,如果說參加這些機構的人並沒有治權,那就不免可笑了。”[12]據此,亞里斯多德得出結論:“凡有參加議事和審判職能的人,我們就可以說他是那一城邦的公民。”[13]

還有,對於由政體變革而獲得政治權利的人們可能提出更大疑難。亞里斯多德認為:“在變革後凡是已獲得這些法權的人們,實際上就必須稱為公民了。”[14]

亞里斯多德深入研究,發現“政體好多種,公民也就有好多種類;不擔任官職被統治的公民,其種類更多。”[15]因此,要想完全搞清楚“公民”概念,就得進一步深入研究希臘雅典城邦的政制體制。

亞里斯多德深入研究發現“人們往往又盛稱兼擅兩者的公民,既能指揮行令又能受命而服從的人常常為舉世所敬重。”[16]

亞里斯多德指出:“在主奴統治的關係以外,另有一類自由人對自由人之間的統治,被統治者與統治者出身相同。這類治理的方式就是我們所謂城邦政治家的治理體系(憲政)。”[17]

亞里斯多德對希臘雅典城邦自由人對自由人之間的統治的城邦政治家的治理體系(憲政),依據最高統治者人數多少和統治性質方式不同,把希臘雅典城邦的政制體制劃分為兩大類六小類,兩大類即統治者為全城邦公共利益服務的正宗型的城邦政制體制和只照顧統治者們自己利益的變態型的城邦政制體制。”[18]

六小類即1人統治的正宗型的王制或君主制和變態型的僭主制;少數人統治的有正宗型的貴族制或賢能制和變態型的寡頭制或財閥制;多數人統治的有正宗型的共和制和變態型的平民制或民主制。亞里斯多德最喜歡共和制,因為在這樣的城邦裡多數人統治者自給自足,公民喜歡以和平方式共同執政。在他看來,平民制或民主制實質是貧民制,易發生多數窮人仇富忌度賢能心理而引發的民主暴政,是正宗型的共和制的變態型。不過,他承認“公民定義,對民主政體,最為合適。”[19]

亞里斯多德指出:在公民城邦裡,“正義的(合法的)分配是以應該付出恰當價值的事物授予相應收受的人。”[20]

從亞里斯多德對“公民”概念定義的研究討論論述可知,“公民”表現形式有這樣幾個特徵:第一,“公民”是城邦裡獨立的單個自由人。第二,“公民”是城邦裡具有獨立人格尊嚴的人,他在城邦裡既是被統治者,也會是統治者,有選舉權、議事權、司法權、訴訟權、審判權、治權,輪流執政,城邦建立在尊重和保護公民政治權利的公民政治基礎上的。第三,公民城邦的正義合法的分配是:“公民”收受的權利與公民付出承擔的責任和義務是一致的。其實,亞里斯多德界定定義的“公民”概念,就是生活在城邦裡的奴隸主男人個人,是不包括奴隸和女人的。這就是亞里斯多德為西方奠定的城邦公民個人政治文化傳統的根基。

西元476年西羅馬帝國滅亡,西方歐洲進入基督教神權統治時期,至西元1453年東羅馬帝國滅亡。這個時期被西方人稱之為中世紀基督教神權統治和封建君主專制的黑暗時期。1453年從義大利開始的15世紀文藝復興運動和人文主義運動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復興古希臘公民民主共和傳統,這是西方人的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思想 大解放時期。大思想家英國的霍布斯的《利維坦》、洛克的《政府論》、亞當·斯密的《國富論》,法國的伏爾泰《路易十四時代》、盧梭的《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社會契約論》、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潘恩的《常識》、托克維爾的《舊制度和大革命》《論美國的民主》,美國的傑弗遜的《獨立宣言》、漢密爾頓等人的《聯邦党人文集》,等等,對西方人在思想觀念上解放個人人性、反對打倒中世紀宗教神權專制和封建專制、建立憲政民主共和制國家,實現了一次真正偉大的思想觀念啟蒙。西方歐美資產階級經過英國1215年憲政運動立法國王被迫簽署“大憲章”後,於1642-1688年英國光榮革命、美國1775-1783年獨立戰爭和1789-1830年法國大革命三大革命成功,先後建立起來憲政民主共和國家制度體制,18世記60年代從英國開始的工業革命、並普及歐美各國,確立了公民社會基礎,歐美西方人繼承和發揚了古希臘的尊重和保護公民個人政治權利的公民民主共和政治文化傳統。

這種公民民主共和憲政政制體制存在的缺點也不少,不是最好的制度,特別是多數人有可能施行民主暴政,蘇格拉底就是死于多數人的民主暴政。但是,它有個最大優點,就是公民個人有獨立自由的人格尊嚴,各個人在政治法律上身份平等,各個人在公共事務中自己作自己的主人,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權利監督執政者;執政者犯了錯誤,給公共利益造成損失,還可以糾錯,公民可以通過和平選舉新執政者,更換舊執政者。因此,公民民主共和政制是最不壞的制度。

馬克思是在西方進入現代工業文明時代於1840年代構建創立共產主義和社會主義理想思想的,因此,他很自然繼承發展了西方前輩“公民”政治文化傳統。首先,馬克思把“現實的個人”作為自己全部思想理論體系的出發點。馬克思指出:“我們開始要談的前提並不是任意想出的,它們不是教條,而是一些只有在想像中才能加以拋開的現實前提。這是一些現實的個人,是他們的活動和他們的物質生活條件,包括他們得到的現成的和由他們自己的活動所創造出來的物質生活條件。”[21]“現實的個人”,就是構成“公民”概念最基本的要素。

其次,馬克思特別提出“市民社會”(生產關係)是決定公民社會的國家以及其他的觀念的上層建築的社會基礎地位。據查,“公民社會”一詞和“市民社會”一詞本是同一個外來詞,英文是“CiviSocietr”,德文是“Buygeyliche Geschaft”。到了現代,西方人給“市民社會”一詞賦予了新的含義,馬克思作了專門解釋。他說:“市民社會包括各個人在生產力發展的一定階段上的一切物質交往。它包括該階段的整個商業生活和工業生活,因此它超出了國家和民族的範圍,儘管另一方面它對外仍必須作為民族起作用,對內仍必須組成國家。‘市民社會’這一用語是在18世紀產生的,當時財產關係已經擺脫了古典古代的和中世紀的共同體(Gemeinwesen)。真正的市民社會只是隨同資產階級發展起來的;但是市民社會這一名稱始終標誌著直接從生產和交往中發展起來的社會組織,這種社會組織在一切時代都構成國家的基礎以及其他的觀念的上層建築的基礎。”[22]就是說,“市民社會”①即“生產關係”是決定公民社會的國家以及其他的觀念的上層建築的社會物質經濟基礎。這是馬克思的唯物史觀對“公民”概念獨特的發展貢獻。

再次,馬克思1864年在為第一國際草擬的臨時章程裡指出:“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他們認為,一個人有責任不僅為自己本人,而且為每一個履行自己義務的人要求人權和公民權。”[23]這正是馬克思對亞里斯多德講的“公民”城邦“正義的(合法的)分配”觀點的繼承。

最後,馬克思構想的共產主義社會理想就是“自由人聯合體”。馬克思指出:“代替那存在著階級和階級的對立資產階級舊社會,將是這樣一個聯合體,在那裡,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展的條件。”[24]“自由人”,這是古希臘“憲政城邦”裡“公民”概念最重要的特質規定。

可見,馬克思在構建創立共產主義和社會主義理想時繼承發展了西方“公民”政治文化傳統。所以,我們中國人要從落後的自然農耕文明時代邁進先進的現代工業文明時代,理應向現代西方先進的公民政治文化學習,應革除自然農耕文明時代落後的“臣民”觀念意識傳統,樹立先進的新“公民”觀念意識,剷除“臣民社會”基礎,建立“公民社會”基礎,完成從“臣民”轉變為“公民”的偉大歷史使命。

從臣民到公民,這將是8000年中國自然農耕傳統文化和5000年中華自然農耕文明傳統最重要最偉大的歷史變革,是當代中國最重大的價值觀念和價值哲學的偉大革命變革

三、人民

從“臣民”轉變為“公民”,有一個關鍵概念必須辨析明白,這個關鍵概念就是“人民”。“人民”與“臣民”“公民”兩個概念的含義是同一的?還是有差別或區別的?如果有差別或區別,它們的含義分別是什麼?三者又是什麼關係?我們應先確定“人民”概念含義。

毛澤東同志1957年2月27日在“關於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講話裡對“人民”概念有個定義。他說:“人民這個概念在不同的國家和各個國家的不同歷史時期,有著不同的內容。拿我國的情況來說,在抗日戰爭時期,一切抗日的階級、階層和社會集團,都屬於人民的範圍,日本帝國主義、漢奸、親日派都是人民的敵人。在解放戰爭時期,美帝國主義和它的走狗即官僚資產階級、地主階級以及代表這些階級的國民黨反動派都是人民的敵人,一切反對這些敵人的階級、階層和社會集團,都屬於人民的範圍。在現階段,一切贊成、擁護、參加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階級階級、階層和社會集團,都屬於人民的範圍;一切反抗社會主義革命和敵視、破壞社會主義建設的社會勢力和社會集團,都是人民的敵人。”[25]

毛澤東的“人民”定義,是從政治上把“人民”作為關係範疇定義的,“人民”是與“敵人”相對立的概念。這個“人民”概念適合於階級社會的政治革命時期。

從時代發展的視角審視毛澤東的“人民”定義,必須承認“人民”概念的含義到今天已發生變化。雖然毛澤東的“人民”定義這個概念,用以說明勞動人民起來反抗反對和推翻剝削壓迫自己的剝削階級的反動統治的群眾起義和無產階級革命,歷史證明是正確的。但是,在人民已取得統治地位和我們和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今天,特別是在今天已不再是“以階級鬥為綱”而是“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改革開放和平發展的新時代,如果還是這樣來理解“人民”的含義,顯然有些不合時宜。因為我國今天已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不僅工人農民是勞動人民,而且知識份子也是勞動人民,那些合法致富的私營企業主、資本家、愛我中華的所有愛國人士,都應該是“人民”。今天只有這樣來理解“人民”這個概念的內涵,才比較符合歷史時代實際,合情合理合法。

其實,“人民”作為關係範疇含義,在中國幾千年歷史上是指與君王官員相對立的被君王官員統治下的“庶民”概念,實際指“草民”或“平民”或“老百姓”概念。例如,荀子講:“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則載舟,水則覆舟,君以此思危,則危將焉而不至矣!”(《荀子·哀公》)這裡就涉及“人民”與“臣民”兩個概念的關係。只不過“臣民”概念在這裡還應一分為二:“臣民”的“臣”是站立在“君”一邊,“臣民”的“民”是站立在“君臣”的對立面的,“庶民”或“百姓”,就是與“君臣”相對立的“人民”概念。

在我們中國古代,皇帝君王因自然血緣宗法關係,一般都是很親民的,很愛“庶民”或“百姓”,所謂“君父子民、愛民無已”,故後人稱之為“民本主義”。例如,春秋時期的管仲在《管子》一書的《霸言篇》裡就提出:“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為本。本治則國固,本亂則國危。”(《管子·第23篇霸言》)這裡講的“人”,就是指“庶民”(或“百姓”或“人民”)。就是說,一國的君王想成為眾諸侯國的霸主,其治國理政之道,應以“庶民”(或“百姓”或“人民”)為本,本治則國固,本亂則國危。孟子也講:“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孟子·盡心上》)他的“民貴君輕”說,把“民本主義”講得更明白。荀子的“庶人”或“人民”之水載舟覆舟”說,把“以人為本”的“民本主義”講得最深刻。中國古人的這些說法,都非常強調人民群眾在歷史上的本體地位和重大歷史作用,把“以人民為本”作為君王治國理政的根本之道,無疑是正確的。

但是,他們都有一個共同的缺點,即主張“君主民本”,無視人民群眾個人起碼的做人權利。例如,提出“以人為本”的管仲,其《管子》一書的第一篇就是《牧民篇》,在他眼裡人民群眾只不過是政府官員統治管理治理放牧的一群牛羊,無視草民個人起碼的做人尊嚴自由權利。其實,早在3000年前西周攝政王周公旦代表周成王向前來朝見的諸侯就講“天維時求民主”,“商湯代夏作民主”,定義“民主”即“主民”(《尚書·周書·多方》)。因此,從古至今中國盛行“當官要為民作主”的所謂清官政治文化。今天看來,我國古代先賢最早提出的這種民本主義政治哲學學說,雖用心良苦,但內藏禍根,根本缺點就是無視人民群眾個人自己做自己主的人格尊嚴和自由基本權利,無視人民群眾個人的最基本的做人權利或人權。

今天,“人民”作為關係範疇,在人們看來,更多地是指與“領導”相對應的“群眾”(或“人民群眾”)這個概念。

在當今中國“領導”這個概念,在政治上常常被人們理解為“中國共產黨領導”。那麼,應如何正確理解“中國共產黨領導”?現在一些人把“中國共產黨領導”理解為“大權獨攬,協調各方”,實踐結果是黨的“最高領導人一人說了算”。又回到舊社會去了。顯然,這不是對“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正確理解。

“領導人”一詞,現在很高大很神聖很神秘。應該說,領導人的價值,就在於他(或他們)確實比一般群眾(或普通老百姓)志向更高遠,任務更繁重,責任更重大,貢獻也最大,特別是在成就偉大公共事業的公共決策的關鍵環節起核心關鍵決定作用,的確很崇高偉大,因而他(或他們)能夠得到“群眾”(或“人民群眾”)的信任、擁護和支持,他(或他們)運用集中起來的公共權力形成的公共權威,可以把“群眾”(或“人民群眾”)積極性和公共資源充分調動起來,把廣大分散的“群眾”(或“人民群眾”)組織統一起來為整體,形成強大無比的整體力量,能夠做成舉世注目的偉大公共事業。所以,對“領導人”,是應該充分肯定尊敬的。

但是,“領導人”並不是很神秘的,不應該神化,更不應該製造個人崇拜和個人迷信。毛澤東晚年搞個人崇拜和個人迷信的悲劇和惡果,人們至今記憶猶新。其實,說明白了,“領導人”一詞涵義的正確通俗的理解應該是:某人(或某些人)因某事(或某些事)是某些人(或群眾)的領頭人、發起人、宣導人、會議協商的召集人、主持人和群眾行動的核心組織人。因其是多重身份的統一體或集多重身份於一身,他(或他們)在成就偉大事業過程中起著很重要的關鍵性的決定作用,自古就有“千人敲鑼打鼓,一人一錘定音”之說,所以,群眾敬仰熱愛擁護支持他(或他們),稱他(或他們)為“領導”或“領袖”。

從本質上看,實質是當我們講“中國共產黨領導”時,首先指中國共產黨按照中共黨章對本黨內黨員群眾的領導;其次指中國共產黨依照憲法賦予的領導權力在對外與多個友党合作做事時對其它多個友党的領導;最後指中國共產黨通過本党黨員群眾的先鋒模範帶頭行動對全國非党的廣大人民群眾的領導。也就是說,中國共產黨領導,實質上是自內而外有序民主的實行和實現其領導。

我們經常聽到有些居於中國共產黨高層領導地位的人講:今天中國“民主”就是“人民當家作主”。可是,在現實中“人民”什麼時間“當家作主”了呢?為什麼“人民當家作主”總不能落到實處呢?在理論上存在什麼問題呢?反復多少次反思很久很久,從“依法治國”的角度,我終於弄清楚想明白了,原來“依法治國”的物件主體是公民個人個體,抽象的人民群眾群體不可能作為“依法治國”的主體物件,因為只有公民個人個體在憲法和法律上權利、利益和義務、責任相一致,是可以在憲法和法律具體實踐中落到實處的。而抽象的分散的群眾群體不可能在憲法和法律上有權利、利益和義務、責任的一致性,當然在憲法和法律上具體實踐中是無法具體落到實處的。古語講“法不治眾”,是有道理的。同樣的道理,憲法和法律也無法維護抽象的群眾群體的權利、利益。因此,儘管“人民當家作主”這個政治口號在我國講了多年,但是由於“人民”在這裡是一個抽象的群眾群體範疇,所以,“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始終不可能也無法在法律上真正具體地在具體實踐中落到實處。現代法治是以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公民個體個人為憲法和法律的主體物件的。因此,從“依法治國”的角度看,要把“人民當家作主”這句政治口號真正在法律上具體地落到實處,那就必須搞明白“人民”與“公民”兩個概念及其關係。

(一)根據我國現行《憲法》第33條規定:“凡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26]這就是說,中國公民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和人權的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現實的個人。這是當代中國人對西方人“公民”概念的繼承和發展。在當代中國的國家視野裡,“公民”指全體中國人,包括剛出生的小孩,已離退休的老人;上至政府官員、中國共產黨領導幹部、各政黨及無黨派知名人士,下至平民百姓,只要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而“人民”概念在中國歷史上被界定為與君王官員相對立受君王官員統治管理的社會上的廣大庶民群眾(或老百姓)。當代毛澤東只是從政治上敵我矛盾角度把“人民”定義為與剝削階級相對立的或相敵對的工農勞動人民群眾,用以說明以工農群眾為核心的勞動人民與剝削階級的矛盾是你死我活的敵我矛盾,在內涵上所突出的是“人”這個概念在政治上的特殊性或階級性。今天人們多把“人民”理解為與“領導”相對應的“人民群眾”(或“群眾”)這個概念。但是,從憲法學和法律學的理論邏輯的角度分析評價可知,“公民”這個概念的外延要比上面講的“人民群眾”這個概念的外延要大。因為中國憲法規定“公民”不僅指有中國國籍的全體人,而且指具有中國國籍的每個個體的中國人;而“人民”這個概念一般地講在邏輯上是一個特殊的抽象的分散存在的群體概念,儘管人民群眾占社會人口的絕大多數,但它無法等同于“公民”這個整體,也無法等同於每個個體的“公民”個人,若以“人民”取代“公民”,必然在理論邏輯上發生以部分取代整體、以特殊取代普遍、以偏概全的理論邏輯失誤。

(二)從時代發展的視角審視“人民”和“公民”這兩個概念的含義的變化,應當指出毛澤東從從政治上敵我矛盾角度把“人民”定義為為與剝削階級相對立的或相敵對的工農勞動人民群眾,用以說明以工農群眾為核心的勞動人民與剝削階級的矛盾是你死我活的敵我矛盾,在內涵上所突出的是“人”這個概念的特殊性或階級性,雖能適合敵我矛盾你死我活的階級鬥爭的戰爭與革命年代,但是,在今天不再“以階級鬥爭為綱”而在實行改革開放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和平與發展新時代,顯然是不合時宜的。

當然,今天“人民”的“敵人”還存在。從“依法治國”的角度看,“人民”的“敵人”就是那些違反憲法和刑法的民族分裂分子、製造暴恐分子、黨政官員中的貪污受賄巨大的腐化墮落分子和殺人放火、反復盜竊搶劫等刑事犯罪分子。儘管這些人為數不多,但是他們的能量很大,危害性很大,因此,必須按照憲法和刑法給予嚴肅懲處。但是,我們必須明白這些人雖然暫時不是“人民”,卻還是“公民”。因為按照我國現行憲法規定,他們還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因此,這些人無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是人,他們應當享有公民應有的人權,按照司法程式,他們有權請律師為自己辯護,應當按照其犯罪事實和法律規定予以量刑和判刑,並且在服刑期間享受應有的公民人權,在服刑之後恢復他們應有的全部公民權利。對這些人,不能像“文化大革命”那樣,把他們簡單的定為“反革命”,戴高帽遊街,大會批,小會鬥,超強度勞改,乃至拉出去槍斃了事,應尊重這些人的人權。可見,“公民”概念比“人民”概念具有更大的包容性。

(三)從“主權”角度看,人們往往把“主權在民”視為盧梭講的“人民主權”概念。我以為這裡有辨析概念的必要。其實,“主權在民”的“民”,是指“公民大眾”。當然,“公民大眾”與“人民群眾”,二者本來是統一的一致的同一的。因為就“主權”言,“主權”本義是指一國政權對外國而言,有獨立自主地處理本國領土之內的內政外交的不允許外國干涉侵犯的至高無上的公共政治權力。在現代國家具有這種公共政治權力的人,形式上表現為中央政府官員,實質上是一國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全體“成年人公民”,也就是我們常講的“人民群眾”。因此,“公民”和“人民”在“主權”上是完全同一的。就是說,“主權在民”和盧梭講的“人民主權”,在本質上是同一的,其實質就是“公民大眾主權”或“主權在人民群眾”。

(四)如何實現“主權在民”或盧梭講的“人民主權”?在現代政治文明建設中這是一個繞不過去必須弄明白的“憲政”問題。可是,今天在中國誰要一講“憲政”這個詞,似乎是大逆不道。我只能這樣回答:“太無知了”。其實,當今中國成年人公民無人不知無人不曉“憲法”是國家的最高法,是根本大法,是國家的總章程,也是母法,其他基本法和具體法律都是按照憲法原則派生的,從而形成國家的執政者依憲法和法律治國理政的法律制度體系。因此,憲法在現代國家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

“憲法”和“憲政”兩個詞本來是一致的同一的一體化的統一體,只是表述角度不同罷了。“憲法”是從法律學角度講憲法在依法治國的法律體系中處於至高無上的母法地位。“憲政”是從政治學角度講憲法在執政者治國理政的政治實踐中是最根本的政治制度規矩和政治活動行為規範。“憲法”和“憲政”兩詞,不是來自西方的西化貨,而是我國自古固有的。早在我國3000年前的西周古老經典文籍《尚書》(即書經)裡就記有3000年前商朝政治思想家傅說與商王高宗盤庚的對話言說:“監于先王成憲,其永無愆。”(《尚書·商書·說命下》)在3000年前商朝政治思想家傅說與商王高宗盤庚的這段對話裡就已講到“憲法”和“憲政”。“王憲”一詞,意為先王制定形成的成功實施有效的最高法律制度制定下的政治規矩,就是國之憲法;借鑒依據先王制定形成的成功實施有效的最高法律制度制定下的政治規矩,治國理政,治理國家問題,管理公共事務,維護保證社會有序和平安全穩定的政治局面,讓老百姓過上有秩序安寧的日常生活,就會永無過失過錯罪過,就是憲政。這是3000年前商朝政治思想家傅說給商王高宗盤庚的建議。2700年前我國春秋戰國時期齊國宰相管仲寫的《管子》裡也講:“有一體之治,故能出號令,明憲法矣。”(《管子·第6篇七法》)就是講憲政。春秋戰國時期左丘明寫的《國語》裡也講:“賞善罰奸,國之憲法。”意為賞善罰奸要依據國家最高憲法規定的規矩,也是講憲政。之後,《晉書》中說:“稽古憲章,大厘制度。”稽查古代憲法制定的最高章程為大政制度,即憲政。《唐書》有雲:“永垂憲則,貽範後昆。”強調憲法規矩要永遠傳下去,讓後代遵行。中國的此類典籍為數不少,從年代歷史上看要遠比西方人講“憲法”和“憲政”早得多。由此可知“憲法”和“憲政”兩詞並不是外國貨西化貨,而是中國自古以來就有的中華文明優秀傳統。

當然,近代西方人講立憲制度和憲政活動,從英國1215年憲政運動國會立法國王被迫簽署“大憲章”開始,旨在建立民主憲政和憲政民主的法制體系,限制君主和政府的權力,保障公民權利,依憲法和法律治國理政,依憲治國,依法治國,有了立憲民主政制和依憲依法治國的憲政新意。因此,到了晚清,清政府為救亡圖存於1905年派五大臣出洋考察學習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先進的民主立憲和憲政民主政治制度以憲治國以法治國,對它無以名之,就沿用我國古代經典文籍中的漢語名詞譯為“憲政”。我國近代民主革命先行者孫中山先生1924年在《建國大綱》中不僅講憲政民主,並設想中國政治發展要經歷軍政→訓政→憲政三階段路向[27],可謂高瞻遠矚。我們中國共產黨領袖毛澤東在1940年發表的《新民主主義的憲政》中還給“憲政”以定義,指出:“憲政是什麼呢?就是民主的政治。”[28]

綜合古今中外對“憲政”的說法,可知“憲政就是要限政”。[29]所謂“憲政就是要限政”,就是指國家依“憲法”這個最高法律制度體制規矩,實行依憲依法治國理政,限制執政者的權力,保障平民權利,維護保證社會有序和平安全穩定的政治局面,讓老百姓過上有序安寧的日常生活。

研究人類憲政文明建設發展歷史,人們不難發現不僅“憲政就是要限政”,而且到了今天憲政建設就是要建立民主憲政和憲政民主制度的憲法和法律體制系統,以憲法和法律保護保障民主制度體制,實行依憲依法治國理政,限制執政黨和政府官員手上的執政權力和行政權力,保障公民權利,從而使人們的社會政治生活能夠在憲政民主秩序下保持正常的良性有序運行,保障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等方面的建設有序開展,保障人與自然的生態關係自然和諧相處,保障人與人的社會關係和諧相處,保障每個公民在社會公正、公平、公開條件下自由全面發展。我國當前政治體制改革不就是為了實現這一總的價值目標嗎?因此,理應把我國政治體制改革提高到憲政體制改革這一總體的戰略高度,依憲執政,依憲治國,才能真正落實“依法治國”原則。所以,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就是應建設“中國特色憲政社會主義”。[30]

只有走民主憲政和憲政民主的法制建設、實行憲治法治道路,才能引導、統領和全面推進我國全部文明建設,“人民當家做主”原則才有可能由抽象原則轉變為具體實踐行動,中國才能建成有序民主的公民社會。

當然,“人民當家做主”原則要真正落到實處,關鍵之關鍵還在具體立法落實《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原則條款。既無具體立法,行政實踐中也就無法可依,無法可行,無法可保護,“人民當家做主”原則當然落不到實處。所以,一定要在具體立法上下大功夫大做文章。眾所周知,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不少了,可是具體落實《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原則條款的具體立法卻太少太少了。我國現行《憲法》第一章總綱第5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31]表明我國現在是實行依法治國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並以《憲法》為最高準則的法律法規一致和統一的法律制度體系。總綱第2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32]表明人民現在是我國一切權力的本體和主體,主權在民,人民有權管理一切公共事務。《憲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33]表明了我國公民今天應該享有的最基本的政治自由權利。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34]第45條進而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享有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35]。這兩條規定進一步表明我國公民監督政府官員是我國公民今天應該享有的最基本的政治權利。《憲法》裡關於公民權利這些一般原則性規定確實很美很好,可是,無具體立法落實保障憲法規定的這些公民權利原則條款,關於公民的這些權利還只是可望不可及的東西,只能起畫餅充饑作用。人們今天終於發現和明白了若不把憲法原則落實到具體的憲政民主制度體制之上,《憲法》就失去了實踐載體,結果竟會是這樣:至高無上的《憲法》就只能像一個高高懸掛在太空中無熱氣的紅太陽,雖然十分美麗令人敬仰,卻不可能給世人帶來實際的溫暖。所以,只有具體立法實施落實保障《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原則條款,“人民當家做主”原則才能落到實處。

綜上所述,要實現從臣民轉變為公民,必須要的歷史條件就是要堅決貫徹落實中共十八大提出的“宣導富強、民主、文明、和諧,宣導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宣導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積極培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依憲依法建設中華有序民主共和制度法制體系,即建設中國共產黨自內而外有序民主的領導制度體系,建設人民政府自上而下有序民主的運用公共權力管理公共事務的公共管理制度體系,建設公民大眾自下而上有序民主的參與選舉、決策、監督和管理的基層社會制度體系,實現黨政民三者合為一體,依憲依法治國理政,當代中國才能真正從根本上建設廉政、根治腐敗,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中國才能真正早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實現現代化,中華民族和古老中華文明才能真正實現偉大復興,中國社會才能實現實現從臣民社會轉變為公民社會,中國人才能真正實現從臣民轉變為公民。

四、新實學

在當今中國大變革時期和中國人價值觀念變革的大潮中,能幫助我們撥開迷霧看清前進的方向和道路,從臣民社會比較順利地轉變為公民社會,從臣民比較順利地轉變為公民,實現中華民族和中華文明偉大復興,能夠幫助我們在新時代繼續前進的新哲學觀念應該是什麼呢?我認為,這種新哲學觀念應該是“新實學”。

我的根據和理由是:

(一)“所謂新實學,就是指立足于現實的個人現實的歷史的存在,一切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理論聯繫實際,以適應和改變現實世界的社會實踐為歷史使命,以實現現實的人與現實的環境和諧的生存和可持續的歷史發展為宗旨,以務實為樂的新的立場、觀點、方法的哲學理論體系。”[36]

(二)“新實學”的根深深紮在“易經”的和實生物生生生不息的生命哲學實學傳統文化土壤之中,贊同繼承發揚光大“易經”和實生物生生生不息的生命哲學實學傳統文化的精髓、精華、優點、貢獻和偉大成就。概言之:

第一,“易經”之“易”之經,變易、不易、簡易,以先天經卦八卦圖畫和後天別卦64卦圖畫的方式,講解天地人三才合為一體的變易、不易、簡易的周而復始的現實宇宙觀世界觀。

第二,“易經”講解的陰氣和陽氣和合為一氣之元氣是宇宙裡和實生物生人生生不息的生命哲學本根論。其實質是“和實生物,同則不繼”(見《國語·鄭語〈史伯為桓公論興衰〉》)的和實生命哲學文化,在中國中醫藥學講的養生保健中得到最充分最成功地應用。中醫學鼻祖經典《黃帝內經》就最講究健康人身心一體、陰陽和諧平衡、五行經絡穴位針灸、藥食同補治未病養生保健,並被證明是正確的科學的值得宣導的和實生命哲學實學文化,是打開中國古代和實生命哲學實學文化寶庫理解其精髓的金鑰匙。

第三,“易經”乾卦“”講解的“天道”,定天時,教人順應宇宙大自然天時變化,人類才能養生保健生生不息。所謂“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37]的實幹創新觀點,至今很實用。

第四,“易經”坤卦“”講解的“地道”,教人察地勢取地利,勞動人化自然物,以實現人類以唄物質經濟基礎上生存和可持續發展。所謂“地勢坤,君子以厚德載物”[38]的厚實包容觀點,至今很實用。

第五,“易經”64卦講的“人道”,“開物成務”“百姓日用”的務實求實實用的人道觀點,至今很實用。正如孔子言:“夫《易》何為者也?夫《易》開物成務,冒天下之道,如斯而已者也。”[39]我理解“開物成務之道”,就是教人務實求真以達求真務實實效結果,就是教人從實際出發,開啟智力開發資源開拓事業領域,以做成有用的實際事務。孔子對當時學者研讀《周易》有個評價:“仁者見之謂之仁,智者見之謂之智,百姓日用而不知,故君子之道鮮矣。”[40]我理解“百姓日用”4字,才是對“人道”最中肯的表達。

第六,“易經”“神道”講的思維方式,有很現實和很深遠歷史價值。“神道”一詞,出自《周易·觀卦》。《觀卦·彖辭》:“觀天之神道,而四時不忒,聖人以神道設教,而天下服矣。”[41]“神道”的“神”,似很神秘神奇神妙。孔子言:“陰陽不測之謂神。”[42]又說:“利用出入,民鹹用之謂之神。”[43]還說:“神也者,妙萬物而為言者也。”[44]用老子《道德經》上的說法,就是指“玄而又玄,眾妙之門”。二位先哲把“神道”講得很神。在今天看來,其實,“神道”就是講“易”本身,講一種很神奇神妙的思維方式,它不同於西方哲學講唯物、唯心,而喜愛講“天地人(神)”自然合為一體,凡存在皆有陰陽正反相生相剋二重性,而陰陽和合之和氣的“和實生物”的元氣生命本根“元道”整體思辨式思維方式。我把它具體表述為“天人合一,陰陽和合,以人為本,身心一體,整體觀察思考物件”;“變易、不易、簡易的否定之否定”的“和實”“元道”整體思辨式思維方式和“抬頭觀天象、低頭察地勢、靜坐反省人生”的思維方法。正如孔子指出:“古者包犧氏(即伏羲氏)之王天下也,仰則觀象於天,俯則觀法於地,觀鳥獸之文與地之宜,近取諸身,遠取諸物,於是始作八卦,以通神明之德,以類萬物之情。”[45]這種思維方法的實質就是具有從感性直觀感受物件到理性反思其本質的“務實求真”的特徵。2000年前西漢劉德就愛“修學好古,實事求是”[46],把這種“務實求真”思維方法理解得比較中肯簡易。正如唐人顏師古讚揚劉德:“修學好古,實事求是,務得事實,每求真是也。”(《漢書注》)

反思人類思維方式歷史,由“合”到“分”再到“合”,否定之否定。今天,中國古老的“易經”“和實”“元道”整體思辨式思維方式和思維方法,對改革當今很流行的唯物或唯心單極式思維方式、改革當今很流行的主觀或客觀單極思維方式價值觀、改革當今中國現行政治體制、促進社會進步、實現人類和自然界和諧共生繼續發展,不僅具有很現實的指導價值,而且有很深遠的歷史價值。

(三)“新實學”力圖克服“易經”舊實學文化傳統中的缺點、糟粕。本文“臣民”部分已講了“易經”政治哲學一些缺點,這裡我還想再補充幾點,概言之:

第一,總體講一切皆由天命所定,教世人預測天災人禍消極躲避,以求生存活命保命,而不是教世人如何積極應對自然災害,積極改造惡劣自然環境,以實現人類更自由理想美好的幸福生活。

第二,男尊女卑、大人小人、君子庶民的血緣宗法家長制的等級思想意識觀念或不平等思想意識觀念到處可見。

第三,君父子民、勝王敗冠、君貴臣輕民賤、主子奴才的奴隸制和封建專制的血緣宗法家國思想意識觀念到處可見。

第四,迷信大人聖人之言,句句是真理,一句頂一萬句,唯王命是從的真理觀、聖賢觀和愚民觀。

第五,崇拜迷信筮神筮術,占卜算卦、求神問命、躲避災禍、以求吉祥的神秘主義神學。

第六,重經驗整體觀察和大略把握物件,重論斷,缺欠嚴密細緻具體入微的邏輯分析、論證和科學實驗實證等方法。

據此,我主張對“易經”舊實學傳統文化進行徹底改造革新。

(四)“新實學”力圖在反思和批判中國舊哲學中繼承發展中國哲學。

“臣民”是相對“皇帝”(或“帝王”或“君主”或“君王”或“主公”,多名同義詞)而言的,是勝王敗冦、君貴臣輕民賤、君父子民、愛人無己的血緣宗法家族觀念意識情結傳統。其表現形式有四個特徵:其一,就是國家體制由皇帝、臣子、庶民三元三層次結構而成。皇帝地位高高在上,至高至極,僅在上天之下,故神秘地自稱“天子”,集全國權力和資源於自己一人,可謂極權了。因此,中國自古3000年前就有:“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皇權”之說(《詩經·小雅·北山》)。皇帝本人也以“孤家寡人”自居,集權獨裁專制世襲,以便合法地整治統治他之下的臣子和庶民。其二,就是臣民們都希望有個好皇帝,崇拜迷信“皇權”,因為皇帝有皇權替天行道,稱王稱霸,獨裁專制,一切由皇帝一個人說了算,為“臣子”和“庶民”決策做主理所當然。正如3000年前西周攝政王周公旦代表周成王對前來朝見的眾諸侯國君臣告誡曰:“天惟時求民主”,商湯承天命以多方克夏傑,“代夏作民主”。(《尚書·周書·多方》)因此,周武王承天命以多方革荒淫無道的商紂王的命,“代商作民主”,也是合乎情理的。其三,當臣民自己居於皇帝(或帝王或君主或君王或主公)一人之下時,甘當“臣子”和“庶民”,甘當奴隸奴僕奴才走狗,對上獻媚,卑躬屈膝,拍馬溜須,奉迎上司,天天頌聖,唯上(或皇帝或帝王或君主或君王或主公)命是從;對左右勾心鬥角,爾虞我詐,爭權奪利,爭功求寵;對下好面子,狐假虎威,耀武揚威,威風凜凜,好說官話套話大話假話,不可一世;庶民百姓,重群體輕個人,重感情拉關係,處處依賴人,事事求人,行賄受賄,以求苟延殘喘,活命生存,不敢說真話好說假話,沒有獨立的思想,沒有獨立自由自主的個人人格尊嚴。其四,當皇帝(或帝王或君主或君王或主公)對臣民剝削壓迫之極時,臣民忍無可忍實在忍不下去,只得被迫反抗造反起義,推翻舊君王獨裁專制體制,改朝換代,建立新君王獨裁專制體制。如此惡性循環,周而復始,以至無窮。

深入求索探究“皇帝”(或帝王或君主或君王或主公)集權獨裁專制世襲的國家政治體制和“臣民”觀念意識情結傳統的關係,我發現“皇帝”和“臣民”有一個共同的根,就是中國傳統文化。

中國傳統文化緣淵,尋根溯源,可追溯到8000年前新石器時代的傳說中三皇之首的天皇伏羲氏萌發創造的“易·先天經八卦圖”畫“易經”文化

(見歷史文獻:《周易·易經·繫辭下傳》、司馬遷:《史記·列傳第七十·太史公自序:“余聞先人曰:伏羲至純厚,作〈易·八卦〉”》;並以歷史文物:甘肅天水市伏羲廟遺址和2006年甘肅天水市大地灣遺址考古發掘出土文物裡發現中國最早文字為據,可惜至今無人能讀懂這些最早文字)。

“易·先天經八卦圖”在中國文化史上自古以來就有象數預測學和哲學義理學研究之區別。象數預測學後世演化為不少人借用“易·先天經八卦圖”裝神鬧鬼占卜算卦算命玩弄筮術。而哲學義理學研究則發現“易·先天經八卦圖”潛伏著關於宇宙中真實存在的陰氣陽氣和合為一氣之和氣元氣是宇宙萬物生生不息之本根。揭開“易·先天經八卦圖”神秘面紗的第一人,是2700年前西周末期周宣王和周幽王兩代史官太史伯陽父即史伯。他指出:“和實生物,同則不繼”。(見《國語·卷一·周語上·西周三川皆震伯陽父論周將亡》和《國語·卷十六.鄭語·史伯為桓公論興衰》)就是說,“易經”文化的本質,其實是“和實生物,同則不繼”(《國語·鄭語·史伯為桓公論興衰》)的和實生物生生不息的生命哲學的實學文化。

“易經”和實生命哲學的實學文化傳統,當然有極其偉大的優點、深遂精華、巨大成就和偉大歷史貢獻,我將在後面加以展開論述。

我在這裡想先簡要說明“易經”和實實學文化傳統中的政治哲學的主要缺點及其在中國歷史上的深遠影響。我認為,“易經”和實實學文化傳統中的政治哲學的缺點主要在於用自然規律解釋人類社會歷史現象,其“易”之經,以先天乾坤八卦圖畫的變易、不易、簡易的周而復始的方式,演義講解天圓地方、天高地低、男尊女卑、君父子民、勝王敗寇的觀點,其思維方式在現實中往往變異為非此即彼對立或對抗式思維,似達爾文進化論講的“優勝劣汰,適者生存”,忽略了人類社會歷史的特殊性。

“易經”和實實學文化傳統,到5000年前軒轅氏黃帝時代,演變為黃帝演義“易經”八卦圖畫,依天時創建“黃曆”,指派倉頡發明創造文字,創立“帝道”禪讓制,鑄造三鼎以召示天下,故史稱軒轅氏黃帝為“人文始祖”,標誌中華民族5000年中華文明由此開始。(見歷史文獻:司馬遷《史記·本紀第一·五帝;八書第六·封禪》:並以歷史文物:陝西省黃陵縣黃帝陵暨2007年西安市楊官寨遺址考古發掘發現黃帝都邑文物為據)

“易經”和實實學文化傳統,到了3000年前西周時代,由周文王姬昌演義“易經·八卦圖”,創造了後天八卦別卦64卦圖畫,其第四子周公旦解“周易·易經”別卦64卦爻象圖畫,故有“周公解夢”傳說。因周武王吉發英年早逝,成王年幼,周公和召公共和行政,周公旦代為攝政王,創建以仁德治國的人道仁政為核心的“王道”體制,即井田制和分封制的周禮體制,制禮作樂,故有中國為“禮儀之邦”傳說。因周公時有“六經”,即今天發現的至今有文字有圖畫可考的3000年前西周時代的詩、書、易、禮、儀、樂六經,故從此中國有了成文史和經學文化。(見歷史文獻:司馬遷:《史記·本紀第四·周;世家第三·魯周公》;並以見歷史文物:2004年陝西岐山周公廟遺址考古發掘發現周公墓和占卜易經卦爻文字文物為據)

“易經”和實實學文化傳統,到2700年前的東周春秋戰國時代,禮崩樂壞,諸子百家爭鳴,秦經過商鞅變法、韓非子集法術勢于一體完成法家學說,為2000年前即西元前221年秦始皇橫掃六合統一中國創建皇帝集權獨裁專制世襲的“霸道”體制和“臣民”社會風俗傳統奠定了思想理論前提基礎。這裡特別有必要說明秦始皇創建的皇帝集權獨裁專制世襲的“霸道”體制源自商鞅變法。商鞅原籍衛國,名公孫鞅(西元前390年—前338年)。公孫鞅曾三見(西元前361年)秦孝公,為秦國變法獻策,一獻黃帝創立的禪讓制“帝道”,孝公不愛聽。二獻周公旦創建的以仁德治國的仁政人道為核心的“王道”周禮體制,孝公也不願聽。三獻君王集權獨裁專制世襲的以法治國的“霸道”體制,秦孝公喜出望外欣然接受,先後任命公孫鞅為左庶長和大良造,為秦國兩次變法(西元前359年和前346)年,變法成功後孝公封公孫鞅商地為君,從此公孫鞅世稱“商君鞅”。(司馬遷:《史記·列傳第八·商君鞅》和《商君書·第一卷·更法第一》)後世秦惠文王贏駟至秦始皇贏政,皆承襲商鞅變法奠基的君王集權獨裁專制世襲的以法治國的“霸道”體制。韓非子(西元前281-前233)的貢獻,不僅在法家前人李俚的“法”學和申不害的“術”學之上又增加了“勢”即“權勢”,在學術理論上完成了法家學說,而且在實踐商鞅變法建制基礎上進一步給秦贏政獻策:“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順則天下治,三者逆則天下亂,此天下之常道也。”(《韓非子·忠孝第五十一》)從而使秦贏政樹立起實施帝王集權獨裁暴力專制世襲的以法治國的“霸道”體制的信心,自稱始皇帝,心想子子孫孫萬世世襲皇帝位置。

“易經”和實實學文化傳統,到西元前207年至前141年即西漢初期演變為黃老政治,到西元前141年至前87年漢武帝劉徹時代,漢武帝採納董仲舒的“三綱”獻策即“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董仲舒:《春秋繁露·基義》),繼承完善秦始皇創建的皇帝集權獨裁專制世襲的“霸道”體制;又採納董仲舒“罷黜百家,獨尊儒術”諫言(班固:《漢書·董仲舒傳》),完成漢族漢字漢服漢人生活方式風俗習慣文化傳統,一直傳承延續至今天。

“易經”和實實學文化傳統內涵“皇權”和“臣民”觀念意識情結傳統,究其本質,其實質是原始的自然農耕文化和農耕文明產物。在人靠天吃飯的原始的自然農耕大前提條件下,個人力量弱不經風,人只有依賴人包成一團形成整體合力,才能在這種原始的自然農耕條件下生存下去,人們很自然地形成對祖宗和英雄人物的崇拜和迷信。正是在這種原始自然農耕封閉保守落後的血緣宗法家長制社會基礎上,自然生成了血緣宗族家長制的“臣民”社會,進而在此基礎上演化成皇帝集權獨裁專制世襲“霸道”的國家血緣宗法政制體制,血緣宗法家族的“皇權”和“臣民”觀觀念意識情結傳統相伴生成,伏羲氏“易經”和實實學文化傳統則是這一切綜合的最高表現。反過來,伏羲氏“易經”和實實學文化傳統及血緣宗法家族的“皇權”和“臣民”觀觀念意識情結傳統,則成了保證皇帝一人說了算的集權獨裁專制世襲的國家血緣宗法政制體制的無形的無比強大的社會精神支柱保障。

當然,現實中強大無比的皇帝一人說了算的集權裁獨專制世襲“霸道”的國家血緣宗法政制體制及其暴力機器,不僅保障了血緣宗族家長制的“臣民”社會基礎的穩定有序運行,保證了中國超穩定大一統的政治局面達幾千年之久,而且保證了中國5000年古老的中華農耕文明傳承,使之成為世界上唯一一個沒有中斷的人類古老文明,其歷史功績還是應當充分肯定的。

可是,當人類歷史發展到今天已走進現世界全球化後工業知識經濟和互聯網資訊的現代文明時代後,我們中國人突然發現自己有些不能完全適應現代文明時代的大環境,因此,不得不冷靜下來深入地反觀反思我們中國幾千年農耕文明社和現社會存在,不得不冷靜下來深入地反思觀看中國歷史上皇帝一人說了算的集權獨裁專制世襲“霸道”的國家血緣宗法政制體制及其暴力機器的優劣性,不得不冷靜下來深入地反思易經和實實學文化傳統及其“皇權”和“臣民”觀念意識情結傳統優劣性,特別是不能不冷靜深入地反思中國自1840年百年以來近代中國的落後和中華民族所經受的外國列強的欺辱剝削壓迫苦難的血的沉痛教訓。現在只要是中國人都會講這樣的共識,即近代中國的落後挨打最直接的根本原因,就是因為當時中國清朝皇帝一人說了算的集權獨裁專制世襲“霸道”的國家血緣宗法政制體制太落後腐朽了,經不起外國列強先進洋槍火炮武器一擊,就垮了,真正是不堪一擊。當然,更有一些人在深入地深思求索中國皇帝一人說了算的集權獨裁專制世襲“霸道”的國家血緣宗法政制體制及其暴力機器長期存在的背後原因,發現原來因有“皇權”和“臣民”觀念意識情結傳統及“易經”和實實學自然農耕文化傳統為它提供了強大的思想精神支柱保障,而且有血緣宗法家長制“臣民”社會為它提供了持久存在的社會風俗習慣勢力的社會土壤、環境和基礎保障,致使中國社會幾千年來一直保守、落後、停滯在封建專制主義社會裡不能向前進。

在皇帝一人說了算的集權獨裁專制世襲“霸道”的國家血緣宗法政制體制裡,皇帝可能對未來社會有最理想最完美的藍圖設計,如“天下為公,大同世界”。但是,它有幾個先天不足,其一,就是不管一個人能力多麼強大無比,但是他的體力精力生命終究是有限的,以個人有限的體力精力生命要完成人類無限偉大的事業,是根本不可能的,這是由任何人都無法抗拒的自然規律決定的。

其二,皇帝(帝王或君主或君王或主公)因地位至高至上,集全國權力和資源於自己一人,皇權可謂極權了,皇權至高至尊威力無世人可及,皇帝本人也以孤家寡人沾沾自喜,更無人敢監督他的思想言行,任憑其感情意志實行人治,任性所為,因此必然走向腐敗和腐化墮落。正如英國大歷史學家阿克頓講的:“權力導致腐敗,絕對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3]

其三,其最大缺點,就是一旦皇帝(帝王或君主或君王或主公)作為獨裁者決策失誤,犯了天大錯誤,是不可以也不可能再糾正的,其後果災難損失是不堪設想的,也是不可彌補的。這個客觀真理,不僅已被中國和人類幾千年歷史反復證明,而且被中國十年文化大革命,作了最新近最有力的證明。

其四,最可怕的是:皇帝(帝王或君主或君王或主公)集權獨裁專制——臣民造反起義——改朝換代建立新君王權獨裁專制體制。如此否定之否定,周而復始,惡性循環不已。在自然農耕文明時代這種惡性循環週期律支配的神秘奇怪的圓圈,誰也跳不出去。

皇帝一人說了算的獨裁專制世襲“霸道”的國家權政制體制和血緣宗法家族的“皇權”和“臣民”觀念意識情結傳統及“易經”和實實學文化傳統思想精神支柱,在今天看來,只能適應原始自然狀態下封閉保守落後的人們只有依賴人的以農民體力勞動為主要生產力靠天吃飯的又以民眾愚昧無知需要靠先覺先知教化才能生存的血緣宗法家族的親情關係為社會基礎的農耕文明時代。向前看,它是無法適應現時代全球化後工業知識經濟時代和互聯網資訊現代文明時代每個公民都自覺地要求自由發展的需要的。可是,這種皇帝一人說了算的集權獨裁專制世襲“霸道”的國家血緣宗法政制體制餘毒和“皇權”和“臣民”血緣宗法觀念意識情結傳統及“易經”和實實學文化傳統至今仍影響和左右著我們中國人的日常生活、風俗習慣和個人思想言行,是我們中國人身上背負的最沉重的歷史包伏,是阻礙我們中國人和中國社會邁入現代化全球化後工業知識經濟時代和互聯網現代文明時代的最大的思想阻力和舊習慣力量。因此,必須徹底改革皇帝一人說了算的集權獨裁專制世襲“霸道”的國家血緣宗法政制體制和“皇權”和“臣民”血緣宗法觀念意識情結傳統及改造“易經”和實實學文化傳統,這是時代要求,大勢所趨、勢在必行、勢不可擋,順之者昌,逆之者亡。

改造“易經”和實實學文化傳統,革除“皇權”和“臣民”血緣宗法觀念意識情結傳統,剷除“臣民”社會土壤環境基礎,徹底改革皇帝一人說了算的集權獨裁專制世襲“霸道”的國家血緣宗法政制體制,從臣民轉變為公民,這是我們中國人對自己進行的一次脫胎換骨的自我改造,是中國人國民性的質變和昇華,這將是8000年中國傳統文化和5000年中華文明傳統最重要最偉大的歷史變革,是當代中國最重大的價值觀念和價值哲學的偉大革命變革,這就是擺在我們當代中華民族面前最重大的歷史使命。

二、公民

“公民”這個詞,在中國古漢語詞典裡找不到,它來自西方古希臘文化裡。

查閱歷史文獻,我發現最早界定“公民”概念給“公民”這個詞下定義的人,是2400年前古希臘哲學家蘇格拉底的徒孫、柏拉圖的學生、被馬克思譽為“古希臘百科全書式人物”亞里斯多德(前384-前322年)。亞里斯多德在被譽為他為西方開創奠基的《政治學》巨著裡,總結了當時古希臘158個城邦國家政治體制的經驗教訓,發現“人在本性上應該是一個政治動物”。他指出:“人類自然地應該是趨向於城市生活的動物。(人在本性上應該是一個政治動物)……就我們各個個人來說以及社會全體說來,主要目的就在於謀取優良生活。”[4]他深入研究發現:“我們要闡明城邦是什麼,還得先行研究“公民”的本質,因為城邦正是若干(許多)公民的組合。於是我們“又要弄明白什麼是公民以及誰確實可以被稱為一個公民。”[5]這就把界定定義“公民”概念問題的任務提出來了。

亞里斯多德認為,奴隸是主人會說話的工具,因此,“公民”概念裡不應該包括奴隸。他說:“我們可以明白了奴隸的性質和本分了:(1)任何人在性質上不屬於自己的人格而從屬於別人,則自然而為奴隸;(2)任何人既然成為一筆財產(一件用品),就應當成為別人的所有物;(3)這筆財產就在生活行為上被當作一件工具,這種工具是和其所有者可以分離的。”[6]

亞里斯多德認為,“一個正式公民應該不是由他的住處所在,因而成為當地公民;僑民和奴隸跟他們的住處相同,但他們不得稱為公民。”[7]“因為僅僅有住處,訴訟和請求法律保護權利而無充分的法律保護權,需要一位元有法律保護權的人代為申請的外僑,是不能算作公民的。”[8]

亞里斯多德認為,兒童和老人,“作為一個公民,可說是不夠充分資格的。以偏稱名義把老少當作公民固然未嘗不可,但他們總不是全稱公民。或者說兒童是未來的公民,或者說老人是超齡的公民。”[9]

亞里斯多德指出,公民要有嚴格標準。他說:“我們所要說明的公民應該符合嚴格而全稱的名義,沒有任何需要補綴的缺憾——例如年齡不足或超逾,又如曾經被削籍或驅逐出邦的人們;這些人的問題正相類似,雖都可能成為公民或者曾經是公民,然而他們的現狀總不合公民條件。”[10]

據此,亞里斯多德強調說:“最好是根據這個標準,給它一個定義,全稱的公民是凡得參加司法事務和治權機構的人們。應用這種標準,上述那些缺憾就被消除了。”[11]

亞里斯多德進一步指出:“當然,人們可以爭辯說,審判員和會員並未參加統治的職務,不能看作政治機構的官吏。但公眾法庭和公民大會實際上是城邦最高權力機構所寄託的地方,如果說參加這些機構的人並沒有治權,那就不免可笑了。”[12]據此,亞里斯多德得出結論:“凡有參加議事和審判職能的人,我們就可以說他是那一城邦的公民。”[13]

還有,對於由政體變革而獲得政治權利的人們可能提出更大疑難。亞里斯多德認為:“在變革後凡是已獲得這些法權的人們,實際上就必須稱為公民了。”[14]

亞里斯多德深入研究,發現“政體好多種,公民也就有好多種類;不擔任官職被統治的公民,其種類更多。”[15]因此,要想完全搞清楚“公民”概念,就得進一步深入研究希臘雅典城邦的政制體制。

亞里斯多德深入研究發現“人們往往又盛稱兼擅兩者的公民,既能指揮行令又能受命而服從的人常常為舉世所敬重。”[16]

亞里斯多德指出:“在主奴統治的關係以外,另有一類自由人對自由人之間的統治,被統治者與統治者出身相同。這類治理的方式就是我們所謂城邦政治家的治理體系(憲政)。”[17]

亞里斯多德對希臘雅典城邦自由人對自由人之間的統治的城邦政治家的治理體系(憲政),依據最高統治者人數多少和統治性質方式不同,把希臘雅典城邦的政制體制劃分為兩大類六小類,兩大類即統治者為全城邦公共利益服務的正宗型的城邦政制體制和只照顧統治者們自己利益的變態型的城邦政制體制。”[18]

六小類即1人統治的正宗型的王制或君主制和變態型的僭主制;少數人統治的有正宗型的貴族制或賢能制和變態型的寡頭制或財閥制;多數人統治的有正宗型的共和制和變態型的平民制或民主制。亞里斯多德最喜歡共和制,因為在這樣的城邦裡多數人統治者自給自足,公民喜歡以和平方式共同執政。在他看來,平民制或民主制實質是貧民制,易發生多數窮人仇富忌度賢能心理而引發的民主暴政,是正宗型的共和制的變態型。不過,他承認“公民定義,對民主政體,最為合適。”[19]

亞里斯多德指出:在公民城邦裡,“正義的(合法的)分配是以應該付出恰當價值的事物授予相應收受的人。”[20]

從亞里斯多德對“公民”概念定義的研究討論論述可知,“公民”表現形式有這樣幾個特徵:第一,“公民”是城邦裡獨立的單個自由人。第二,“公民”是城邦裡具有獨立人格尊嚴的人,他在城邦裡既是被統治者,也會是統治者,有選舉權、議事權、司法權、訴訟權、審判權、治權,輪流執政,城邦建立在尊重和保護公民政治權利的公民政治基礎上的。第三,公民城邦的正義合法的分配是:“公民”收受的權利與公民付出承擔的責任和義務是一致的。其實,亞里斯多德界定定義的“公民”概念,就是生活在城邦裡的奴隸主男人個人,是不包括奴隸和女人的。這就是亞里斯多德為西方奠定的城邦公民個人政治文化傳統的根基。

西元476年西羅馬帝國滅亡,西方歐洲進入基督教神權統治時期,至西元1453年東羅馬帝國滅亡。這個時期被西方人稱之為中世紀基督教神權統治和封建君主專制的黑暗時期。1453年從義大利開始的15世紀文藝復興運動和人文主義運動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復興古希臘公民民主共和傳統,這是西方人的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思想 大解放時期。大思想家英國的霍布斯的《利維坦》、洛克的《政府論》、亞當·斯密的《國富論》,法國的伏爾泰《路易十四時代》、盧梭的《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社會契約論》、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潘恩的《常識》、托克維爾的《舊制度和大革命》《論美國的民主》,美國的傑弗遜的《獨立宣言》、漢密爾頓等人的《聯邦党人文集》,等等,對西方人在思想觀念上解放個人人性、反對打倒中世紀宗教神權專制和封建專制、建立憲政民主共和制國家,實現了一次真正偉大的思想觀念啟蒙。西方歐美資產階級經過英國1215年憲政運動立法國王被迫簽署“大憲章”後,於1642-1688年英國光榮革命、美國1775-1783年獨立戰爭和1789-1830年法國大革命三大革命成功,先後建立起來憲政民主共和國家制度體制,18世記60年代從英國開始的工業革命、並普及歐美各國,確立了公民社會基礎,歐美西方人繼承和發揚了古希臘的尊重和保護公民個人政治權利的公民民主共和政治文化傳統。

這種公民民主共和憲政政制體制存在的缺點也不少,不是最好的制度,特別是多數人有可能施行民主暴政,蘇格拉底就是死于多數人的民主暴政。但是,它有個最大優點,就是公民個人有獨立自由的人格尊嚴,各個人在政治法律上身份平等,各個人在公共事務中自己作自己的主人,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權利監督執政者;執政者犯了錯誤,給公共利益造成損失,還可以糾錯,公民可以通過和平選舉新執政者,更換舊執政者。因此,公民民主共和政制是最不壞的制度。

馬克思是在西方進入現代工業文明時代於1840年代構建創立共產主義和社會主義理想思想的,因此,他很自然繼承發展了西方前輩“公民”政治文化傳統。首先,馬克思把“現實的個人”作為自己全部思想理論體系的出發點。馬克思指出:“我們開始要談的前提並不是任意想出的,它們不是教條,而是一些只有在想像中才能加以拋開的現實前提。這是一些現實的個人,是他們的活動和他們的物質生活條件,包括他們得到的現成的和由他們自己的活動所創造出來的物質生活條件。”[21]“現實的個人”,就是構成“公民”概念最基本的要素。

其次,馬克思特別提出“市民社會”(生產關係)是決定公民社會的國家以及其他的觀念的上層建築的社會基礎地位。據查,“公民社會”一詞和“市民社會”一詞本是同一個外來詞,英文是“CiviSocietr”,德文是“Buygeyliche Geschaft”。到了現代,西方人給“市民社會”一詞賦予了新的含義,馬克思作了專門解釋。他說:“市民社會包括各個人在生產力發展的一定階段上的一切物質交往。它包括該階段的整個商業生活和工業生活,因此它超出了國家和民族的範圍,儘管另一方面它對外仍必須作為民族起作用,對內仍必須組成國家。‘市民社會’這一用語是在18世紀產生的,當時財產關係已經擺脫了古典古代的和中世紀的共同體(Gemeinwesen)。真正的市民社會只是隨同資產階級發展起來的;但是市民社會這一名稱始終標誌著直接從生產和交往中發展起來的社會組織,這種社會組織在一切時代都構成國家的基礎以及其他的觀念的上層建築的基礎。”[22]就是說,“市民社會”①即“生產關係”是決定公民社會的國家以及其他的觀念的上層建築的社會物質經濟基礎。這是馬克思的唯物史觀對“公民”概念獨特的發展貢獻。

再次,馬克思1864年在為第一國際草擬的臨時章程裡指出:“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他們認為,一個人有責任不僅為自己本人,而且為每一個履行自己義務的人要求人權和公民權。”[23]這正是馬克思對亞里斯多德講的“公民”城邦“正義的(合法的)分配”觀點的繼承。

最後,馬克思構想的共產主義社會理想就是“自由人聯合體”。馬克思指出:“代替那存在著階級和階級的對立資產階級舊社會,將是這樣一個聯合體,在那裡,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展的條件。”[24]“自由人”,這是古希臘“憲政城邦”裡“公民”概念最重要的特質規定。

可見,馬克思在構建創立共產主義和社會主義理想時繼承發展了西方“公民”政治文化傳統。所以,我們中國人要從落後的自然農耕文明時代邁進先進的現代工業文明時代,理應向現代西方先進的公民政治文化學習,應革除自然農耕文明時代落後的“臣民”觀念意識傳統,樹立先進的新“公民”觀念意識,剷除“臣民社會”基礎,建立“公民社會”基礎,完成從“臣民”轉變為“公民”的偉大歷史使命。

從臣民到公民,這將是8000年中國自然農耕傳統文化和5000年中華自然農耕文明傳統最重要最偉大的歷史變革,是當代中國最重大的價值觀念和價值哲學的偉大革命變革

三、人民

從“臣民”轉變為“公民”,有一個關鍵概念必須辨析明白,這個關鍵概念就是“人民”。“人民”與“臣民”“公民”兩個概念的含義是同一的?還是有差別或區別的?如果有差別或區別,它們的含義分別是什麼?三者又是什麼關係?我們應先確定“人民”概念含義。

毛澤東同志1957年2月27日在“關於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講話裡對“人民”概念有個定義。他說:“人民這個概念在不同的國家和各個國家的不同歷史時期,有著不同的內容。拿我國的情況來說,在抗日戰爭時期,一切抗日的階級、階層和社會集團,都屬於人民的範圍,日本帝國主義、漢奸、親日派都是人民的敵人。在解放戰爭時期,美帝國主義和它的走狗即官僚資產階級、地主階級以及代表這些階級的國民黨反動派都是人民的敵人,一切反對這些敵人的階級、階層和社會集團,都屬於人民的範圍。在現階段,一切贊成、擁護、參加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階級階級、階層和社會集團,都屬於人民的範圍;一切反抗社會主義革命和敵視、破壞社會主義建設的社會勢力和社會集團,都是人民的敵人。”[25]

毛澤東的“人民”定義,是從政治上把“人民”作為關係範疇定義的,“人民”是與“敵人”相對立的概念。這個“人民”概念適合於階級社會的政治革命時期。

從時代發展的視角審視毛澤東的“人民”定義,必須承認“人民”概念的含義到今天已發生變化。雖然毛澤東的“人民”定義這個概念,用以說明勞動人民起來反抗反對和推翻剝削壓迫自己的剝削階級的反動統治的群眾起義和無產階級革命,歷史證明是正確的。但是,在人民已取得統治地位和我們和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今天,特別是在今天已不再是“以階級鬥為綱”而是“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改革開放和平發展的新時代,如果還是這樣來理解“人民”的含義,顯然有些不合時宜。因為我國今天已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不僅工人農民是勞動人民,而且知識份子也是勞動人民,那些合法致富的私營企業主、資本家、愛我中華的所有愛國人士,都應該是“人民”。今天只有這樣來理解“人民”這個概念的內涵,才比較符合歷史時代實際,合情合理合法。

其實,“人民”作為關係範疇含義,在中國幾千年歷史上是指與君王官員相對立的被君王官員統治下的“庶民”概念,實際指“草民”或“平民”或“老百姓”概念。例如,荀子講:“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則載舟,水則覆舟,君以此思危,則危將焉而不至矣!”(《荀子·哀公》)這裡就涉及“人民”與“臣民”兩個概念的關係。只不過“臣民”概念在這裡還應一分為二:“臣民”的“臣”是站立在“君”一邊,“臣民”的“民”是站立在“君臣”的對立面的,“庶民”或“百姓”,就是與“君臣”相對立的“人民”概念。

在我們中國古代,皇帝君王因自然血緣宗法關係,一般都是很親民的,很愛“庶民”或“百姓”,所謂“君父子民、愛民無已”,故後人稱之為“民本主義”。例如,春秋時期的管仲在《管子》一書的《霸言篇》裡就提出:“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為本。本治則國固,本亂則國危。”(《管子·第23篇霸言》)這裡講的“人”,就是指“庶民”(或“百姓”或“人民”)。就是說,一國的君王想成為眾諸侯國的霸主,其治國理政之道,應以“庶民”(或“百姓”或“人民”)為本,本治則國固,本亂則國危。孟子也講:“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孟子·盡心上》)他的“民貴君輕”說,把“民本主義”講得更明白。荀子的“庶人”或“人民”之水載舟覆舟”說,把“以人為本”的“民本主義”講得最深刻。中國古人的這些說法,都非常強調人民群眾在歷史上的本體地位和重大歷史作用,把“以人民為本”作為君王治國理政的根本之道,無疑是正確的。

但是,他們都有一個共同的缺點,即主張“君主民本”,無視人民群眾個人起碼的做人權利。例如,提出“以人為本”的管仲,其《管子》一書的第一篇就是《牧民篇》,在他眼裡人民群眾只不過是政府官員統治管理治理放牧的一群牛羊,無視草民個人起碼的做人尊嚴自由權利。其實,早在3000年前西周攝政王周公旦代表周成王向前來朝見的諸侯就講“天維時求民主”,“商湯代夏作民主”,定義“民主”即“主民”(《尚書·周書·多方》)。因此,從古至今中國盛行“當官要為民作主”的所謂清官政治文化。今天看來,我國古代先賢最早提出的這種民本主義政治哲學學說,雖用心良苦,但內藏禍根,根本缺點就是無視人民群眾個人自己做自己主的人格尊嚴和自由基本權利,無視人民群眾個人的最基本的做人權利或人權。

今天,“人民”作為關係範疇,在人們看來,更多地是指與“領導”相對應的“群眾”(或“人民群眾”)這個概念。

在當今中國“領導”這個概念,在政治上常常被人們理解為“中國共產黨領導”。那麼,應如何正確理解“中國共產黨領導”?現在一些人把“中國共產黨領導”理解為“大權獨攬,協調各方”,實踐結果是黨的“最高領導人一人說了算”。又回到舊社會去了。顯然,這不是對“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正確理解。

“領導人”一詞,現在很高大很神聖很神秘。應該說,領導人的價值,就在於他(或他們)確實比一般群眾(或普通老百姓)志向更高遠,任務更繁重,責任更重大,貢獻也最大,特別是在成就偉大公共事業的公共決策的關鍵環節起核心關鍵決定作用,的確很崇高偉大,因而他(或他們)能夠得到“群眾”(或“人民群眾”)的信任、擁護和支持,他(或他們)運用集中起來的公共權力形成的公共權威,可以把“群眾”(或“人民群眾”)積極性和公共資源充分調動起來,把廣大分散的“群眾”(或“人民群眾”)組織統一起來為整體,形成強大無比的整體力量,能夠做成舉世注目的偉大公共事業。所以,對“領導人”,是應該充分肯定尊敬的。

但是,“領導人”並不是很神秘的,不應該神化,更不應該製造個人崇拜和個人迷信。毛澤東晚年搞個人崇拜和個人迷信的悲劇和惡果,人們至今記憶猶新。其實,說明白了,“領導人”一詞涵義的正確通俗的理解應該是:某人(或某些人)因某事(或某些事)是某些人(或群眾)的領頭人、發起人、宣導人、會議協商的召集人、主持人和群眾行動的核心組織人。因其是多重身份的統一體或集多重身份於一身,他(或他們)在成就偉大事業過程中起著很重要的關鍵性的決定作用,自古就有“千人敲鑼打鼓,一人一錘定音”之說,所以,群眾敬仰熱愛擁護支持他(或他們),稱他(或他們)為“領導”或“領袖”。

從本質上看,實質是當我們講“中國共產黨領導”時,首先指中國共產黨按照中共黨章對本黨內黨員群眾的領導;其次指中國共產黨依照憲法賦予的領導權力在對外與多個友党合作做事時對其它多個友党的領導;最後指中國共產黨通過本党黨員群眾的先鋒模範帶頭行動對全國非党的廣大人民群眾的領導。也就是說,中國共產黨領導,實質上是自內而外有序民主的實行和實現其領導。

我們經常聽到有些居於中國共產黨高層領導地位的人講:今天中國“民主”就是“人民當家作主”。可是,在現實中“人民”什麼時間“當家作主”了呢?為什麼“人民當家作主”總不能落到實處呢?在理論上存在什麼問題呢?反復多少次反思很久很久,從“依法治國”的角度,我終於弄清楚想明白了,原來“依法治國”的物件主體是公民個人個體,抽象的人民群眾群體不可能作為“依法治國”的主體物件,因為只有公民個人個體在憲法和法律上權利、利益和義務、責任相一致,是可以在憲法和法律具體實踐中落到實處的。而抽象的分散的群眾群體不可能在憲法和法律上有權利、利益和義務、責任的一致性,當然在憲法和法律上具體實踐中是無法具體落到實處的。古語講“法不治眾”,是有道理的。同樣的道理,憲法和法律也無法維護抽象的群眾群體的權利、利益。因此,儘管“人民當家作主”這個政治口號在我國講了多年,但是由於“人民”在這裡是一個抽象的群眾群體範疇,所以,“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始終不可能也無法在法律上真正具體地在具體實踐中落到實處。現代法治是以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公民個體個人為憲法和法律的主體物件的。因此,從“依法治國”的角度看,要把“人民當家作主”這句政治口號真正在法律上具體地落到實處,那就必須搞明白“人民”與“公民”兩個概念及其關係。

(一)根據我國現行《憲法》第33條規定:“凡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26]這就是說,中國公民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和人權的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現實的個人。這是當代中國人對西方人“公民”概念的繼承和發展。在當代中國的國家視野裡,“公民”指全體中國人,包括剛出生的小孩,已離退休的老人;上至政府官員、中國共產黨領導幹部、各政黨及無黨派知名人士,下至平民百姓,只要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而“人民”概念在中國歷史上被界定為與君王官員相對立受君王官員統治管理的社會上的廣大庶民群眾(或老百姓)。當代毛澤東只是從政治上敵我矛盾角度把“人民”定義為與剝削階級相對立的或相敵對的工農勞動人民群眾,用以說明以工農群眾為核心的勞動人民與剝削階級的矛盾是你死我活的敵我矛盾,在內涵上所突出的是“人”這個概念在政治上的特殊性或階級性。今天人們多把“人民”理解為與“領導”相對應的“人民群眾”(或“群眾”)這個概念。但是,從憲法學和法律學的理論邏輯的角度分析評價可知,“公民”這個概念的外延要比上面講的“人民群眾”這個概念的外延要大。因為中國憲法規定“公民”不僅指有中國國籍的全體人,而且指具有中國國籍的每個個體的中國人;而“人民”這個概念一般地講在邏輯上是一個特殊的抽象的分散存在的群體概念,儘管人民群眾占社會人口的絕大多數,但它無法等同于“公民”這個整體,也無法等同於每個個體的“公民”個人,若以“人民”取代“公民”,必然在理論邏輯上發生以部分取代整體、以特殊取代普遍、以偏概全的理論邏輯失誤。

(二)從時代發展的視角審視“人民”和“公民”這兩個概念的含義的變化,應當指出毛澤東從從政治上敵我矛盾角度把“人民”定義為為與剝削階級相對立的或相敵對的工農勞動人民群眾,用以說明以工農群眾為核心的勞動人民與剝削階級的矛盾是你死我活的敵我矛盾,在內涵上所突出的是“人”這個概念的特殊性或階級性,雖能適合敵我矛盾你死我活的階級鬥爭的戰爭與革命年代,但是,在今天不再“以階級鬥爭為綱”而在實行改革開放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和平與發展新時代,顯然是不合時宜的。

當然,今天“人民”的“敵人”還存在。從“依法治國”的角度看,“人民”的“敵人”就是那些違反憲法和刑法的民族分裂分子、製造暴恐分子、黨政官員中的貪污受賄巨大的腐化墮落分子和殺人放火、反復盜竊搶劫等刑事犯罪分子。儘管這些人為數不多,但是他們的能量很大,危害性很大,因此,必須按照憲法和刑法給予嚴肅懲處。但是,我們必須明白這些人雖然暫時不是“人民”,卻還是“公民”。因為按照我國現行憲法規定,他們還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因此,這些人無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是人,他們應當享有公民應有的人權,按照司法程式,他們有權請律師為自己辯護,應當按照其犯罪事實和法律規定予以量刑和判刑,並且在服刑期間享受應有的公民人權,在服刑之後恢復他們應有的全部公民權利。對這些人,不能像“文化大革命”那樣,把他們簡單的定為“反革命”,戴高帽遊街,大會批,小會鬥,超強度勞改,乃至拉出去槍斃了事,應尊重這些人的人權。可見,“公民”概念比“人民”概念具有更大的包容性。

(三)從“主權”角度看,人們往往把“主權在民”視為盧梭講的“人民主權”概念。我以為這裡有辨析概念的必要。其實,“主權在民”的“民”,是指“公民大眾”。當然,“公民大眾”與“人民群眾”,二者本來是統一的一致的同一的。因為就“主權”言,“主權”本義是指一國政權對外國而言,有獨立自主地處理本國領土之內的內政外交的不允許外國干涉侵犯的至高無上的公共政治權力。在現代國家具有這種公共政治權力的人,形式上表現為中央政府官員,實質上是一國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全體“成年人公民”,也就是我們常講的“人民群眾”。因此,“公民”和“人民”在“主權”上是完全同一的。就是說,“主權在民”和盧梭講的“人民主權”,在本質上是同一的,其實質就是“公民大眾主權”或“主權在人民群眾”。

(四)如何實現“主權在民”或盧梭講的“人民主權”?在現代政治文明建設中這是一個繞不過去必須弄明白的“憲政”問題。可是,今天在中國誰要一講“憲政”這個詞,似乎是大逆不道。我只能這樣回答:“太無知了”。其實,當今中國成年人公民無人不知無人不曉“憲法”是國家的最高法,是根本大法,是國家的總章程,也是母法,其他基本法和具體法律都是按照憲法原則派生的,從而形成國家的執政者依憲法和法律治國理政的法律制度體系。因此,憲法在現代國家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

“憲法”和“憲政”兩個詞本來是一致的同一的一體化的統一體,只是表述角度不同罷了。“憲法”是從法律學角度講憲法在依法治國的法律體系中處於至高無上的母法地位。“憲政”是從政治學角度講憲法在執政者治國理政的政治實踐中是最根本的政治制度規矩和政治活動行為規範。“憲法”和“憲政”兩詞,不是來自西方的西化貨,而是我國自古固有的。早在我國3000年前的西周古老經典文籍《尚書》(即書經)裡就記有3000年前商朝政治思想家傅說與商王高宗盤庚的對話言說:“監于先王成憲,其永無愆。”(《尚書·商書·說命下》)在3000年前商朝政治思想家傅說與商王高宗盤庚的這段對話裡就已講到“憲法”和“憲政”。“王憲”一詞,意為先王制定形成的成功實施有效的最高法律制度制定下的政治規矩,就是國之憲法;借鑒依據先王制定形成的成功實施有效的最高法律制度制定下的政治規矩,治國理政,治理國家問題,管理公共事務,維護保證社會有序和平安全穩定的政治局面,讓老百姓過上有秩序安寧的日常生活,就會永無過失過錯罪過,就是憲政。這是3000年前商朝政治思想家傅說給商王高宗盤庚的建議。2700年前我國春秋戰國時期齊國宰相管仲寫的《管子》裡也講:“有一體之治,故能出號令,明憲法矣。”(《管子·第6篇七法》)就是講憲政。春秋戰國時期左丘明寫的《國語》裡也講:“賞善罰奸,國之憲法。”意為賞善罰奸要依據國家最高憲法規定的規矩,也是講憲政。之後,《晉書》中說:“稽古憲章,大厘制度。”稽查古代憲法制定的最高章程為大政制度,即憲政。《唐書》有雲:“永垂憲則,貽範後昆。”強調憲法規矩要永遠傳下去,讓後代遵行。中國的此類典籍為數不少,從年代歷史上看要遠比西方人講“憲法”和“憲政”早得多。由此可知“憲法”和“憲政”兩詞並不是外國貨西化貨,而是中國自古以來就有的中華文明優秀傳統。

當然,近代西方人講立憲制度和憲政活動,從英國1215年憲政運動國會立法國王被迫簽署“大憲章”開始,旨在建立民主憲政和憲政民主的法制體系,限制君主和政府的權力,保障公民權利,依憲法和法律治國理政,依憲治國,依法治國,有了立憲民主政制和依憲依法治國的憲政新意。因此,到了晚清,清政府為救亡圖存於1905年派五大臣出洋考察學習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先進的民主立憲和憲政民主政治制度以憲治國以法治國,對它無以名之,就沿用我國古代經典文籍中的漢語名詞譯為“憲政”。我國近代民主革命先行者孫中山先生1924年在《建國大綱》中不僅講憲政民主,並設想中國政治發展要經歷軍政→訓政→憲政三階段路向[27],可謂高瞻遠矚。我們中國共產黨領袖毛澤東在1940年發表的《新民主主義的憲政》中還給“憲政”以定義,指出:“憲政是什麼呢?就是民主的政治。”[28]

綜合古今中外對“憲政”的說法,可知“憲政就是要限政”。[29]所謂“憲政就是要限政”,就是指國家依“憲法”這個最高法律制度體制規矩,實行依憲依法治國理政,限制執政者的權力,保障平民權利,維護保證社會有序和平安全穩定的政治局面,讓老百姓過上有序安寧的日常生活。

研究人類憲政文明建設發展歷史,人們不難發現不僅“憲政就是要限政”,而且到了今天憲政建設就是要建立民主憲政和憲政民主制度的憲法和法律體制系統,以憲法和法律保護保障民主制度體制,實行依憲依法治國理政,限制執政黨和政府官員手上的執政權力和行政權力,保障公民權利,從而使人們的社會政治生活能夠在憲政民主秩序下保持正常的良性有序運行,保障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等方面的建設有序開展,保障人與自然的生態關係自然和諧相處,保障人與人的社會關係和諧相處,保障每個公民在社會公正、公平、公開條件下自由全面發展。我國當前政治體制改革不就是為了實現這一總的價值目標嗎?因此,理應把我國政治體制改革提高到憲政體制改革這一總體的戰略高度,依憲執政,依憲治國,才能真正落實“依法治國”原則。所以,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就是應建設“中國特色憲政社會主義”。[30]

只有走民主憲政和憲政民主的法制建設、實行憲治法治道路,才能引導、統領和全面推進我國全部文明建設,“人民當家做主”原則才有可能由抽象原則轉變為具體實踐行動,中國才能建成有序民主的公民社會。

當然,“人民當家做主”原則要真正落到實處,關鍵之關鍵還在具體立法落實《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原則條款。既無具體立法,行政實踐中也就無法可依,無法可行,無法可保護,“人民當家做主”原則當然落不到實處。所以,一定要在具體立法上下大功夫大做文章。眾所周知,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不少了,可是具體落實《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原則條款的具體立法卻太少太少了。我國現行《憲法》第一章總綱第5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31]表明我國現在是實行依法治國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並以《憲法》為最高準則的法律法規一致和統一的法律制度體系。總綱第2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32]表明人民現在是我國一切權力的本體和主體,主權在民,人民有權管理一切公共事務。《憲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33]表明了我國公民今天應該享有的最基本的政治自由權利。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34]第45條進而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享有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35]。這兩條規定進一步表明我國公民監督政府官員是我國公民今天應該享有的最基本的政治權利。《憲法》裡關於公民權利這些一般原則性規定確實很美很好,可是,無具體立法落實保障憲法規定的這些公民權利原則條款,關於公民的這些權利還只是可望不可及的東西,只能起畫餅充饑作用。人們今天終於發現和明白了若不把憲法原則落實到具體的憲政民主制度體制之上,《憲法》就失去了實踐載體,結果竟會是這樣:至高無上的《憲法》就只能像一個高高懸掛在太空中無熱氣的紅太陽,雖然十分美麗令人敬仰,卻不可能給世人帶來實際的溫暖。所以,只有具體立法實施落實保障《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原則條款,“人民當家做主”原則才能落到實處。

綜上所述,要實現從臣民轉變為公民,必須要的歷史條件就是要堅決貫徹落實中共十八大提出的“宣導富強、民主、文明、和諧,宣導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宣導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積極培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依憲依法建設中華有序民主共和制度法制體系,即建設中國共產黨自內而外有序民主的領導制度體系,建設人民政府自上而下有序民主的運用公共權力管理公共事務的公共管理制度體系,建設公民大眾自下而上有序民主的參與選舉、決策、監督和管理的基層社會制度體系,實現黨政民三者合為一體,依憲依法治國理政,當代中國才能真正從根本上建設廉政、根治腐敗,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中國才能真正早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實現現代化,中華民族和古老中華文明才能真正實現偉大復興,中國社會才能實現實現從臣民社會轉變為公民社會,中國人才能真正實現從臣民轉變為公民。

四、新實學

在當今中國大變革時期和中國人價值觀念變革的大潮中,能幫助我們撥開迷霧看清前進的方向和道路,從臣民社會比較順利地轉變為公民社會,從臣民比較順利地轉變為公民,實現中華民族和中華文明偉大復興,能夠幫助我們在新時代繼續前進的新哲學觀念應該是什麼呢?我認為,這種新哲學觀念應該是“新實學”。

我的根據和理由是:

(一)“所謂新實學,就是指立足于現實的個人現實的歷史的存在,一切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理論聯繫實際,以適應和改變現實世界的社會實踐為歷史使命,以實現現實的人與現實的環境和諧的生存和可持續的歷史發展為宗旨,以務實為樂的新的立場、觀點、方法的哲學理論體系。”[36]

(二)“新實學”的根深深紮在“易經”的和實生物生生生不息的生命哲學實學傳統文化土壤之中,贊同繼承發揚光大“易經”和實生物生生生不息的生命哲學實學傳統文化的精髓、精華、優點、貢獻和偉大成就。概言之:

第一,“易經”之“易”之經,變易、不易、簡易,以先天經卦八卦圖畫和後天別卦64卦圖畫的方式,講解天地人三才合為一體的變易、不易、簡易的周而復始的現實宇宙觀世界觀。

第二,“易經”講解的陰氣和陽氣和合為一氣之元氣是宇宙裡和實生物生人生生不息的生命哲學本根論。其實質是“和實生物,同則不繼”(見《國語·鄭語〈史伯為桓公論興衰〉》)的和實生命哲學文化,在中國中醫藥學講的養生保健中得到最充分最成功地應用。中醫學鼻祖經典《黃帝內經》就最講究健康人身心一體、陰陽和諧平衡、五行經絡穴位針灸、藥食同補治未病養生保健,並被證明是正確的科學的值得宣導的和實生命哲學實學文化,是打開中國古代和實生命哲學實學文化寶庫理解其精髓的金鑰匙。

第三,“易經”乾卦“”講解的“天道”,定天時,教人順應宇宙大自然天時變化,人類才能養生保健生生不息。所謂“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37]的實幹創新觀點,至今很實用。

第四,“易經”坤卦“”講解的“地道”,教人察地勢取地利,勞動人化自然物,以實現人類以唄物質經濟基礎上生存和可持續發展。所謂“地勢坤,君子以厚德載物”[38]的厚實包容觀點,至今很實用。

第五,“易經”64卦講的“人道”,“開物成務”“百姓日用”的務實求實實用的人道觀點,至今很實用。正如孔子言:“夫《易》何為者也?夫《易》開物成務,冒天下之道,如斯而已者也。”[39]我理解“開物成務之道”,就是教人務實求真以達求真務實實效結果,就是教人從實際出發,開啟智力開發資源開拓事業領域,以做成有用的實際事務。孔子對當時學者研讀《周易》有個評價:“仁者見之謂之仁,智者見之謂之智,百姓日用而不知,故君子之道鮮矣。”[40]我理解“百姓日用”4字,才是對“人道”最中肯的表達。

第六,“易經”“神道”講的思維方式,有很現實和很深遠歷史價值。“神道”一詞,出自《周易·觀卦》。《觀卦·彖辭》:“觀天之神道,而四時不忒,聖人以神道設教,而天下服矣。”[41]“神道”的“神”,似很神秘神奇神妙。孔子言:“陰陽不測之謂神。”[42]又說:“利用出入,民鹹用之謂之神。”[43]還說:“神也者,妙萬物而為言者也。”[44]用老子《道德經》上的說法,就是指“玄而又玄,眾妙之門”。二位先哲把“神道”講得很神。在今天看來,其實,“神道”就是講“易”本身,講一種很神奇神妙的思維方式,它不同於西方哲學講唯物、唯心,而喜愛講“天地人(神)”自然合為一體,凡存在皆有陰陽正反相生相剋二重性,而陰陽和合之和氣的“和實生物”的元氣生命本根“元道”整體思辨式思維方式。我把它具體表述為“天人合一,陰陽和合,以人為本,身心一體,整體觀察思考物件”;“變易、不易、簡易的否定之否定”的“和實”“元道”整體思辨式思維方式和“抬頭觀天象、低頭察地勢、靜坐反省人生”的思維方法。正如孔子指出:“古者包犧氏(即伏羲氏)之王天下也,仰則觀象於天,俯則觀法於地,觀鳥獸之文與地之宜,近取諸身,遠取諸物,於是始作八卦,以通神明之德,以類萬物之情。”[45]這種思維方法的實質就是具有從感性直觀感受物件到理性反思其本質的“務實求真”的特徵。2000年前西漢劉德就愛“修學好古,實事求是”[46],把這種“務實求真”思維方法理解得比較中肯簡易。正如唐人顏師古讚揚劉德:“修學好古,實事求是,務得事實,每求真是也。”(《漢書注》)

反思人類思維方式歷史,由“合”到“分”再到“合”,否定之否定。今天,中國古老的“易經”“和實”“元道”整體思辨式思維方式和思維方法,對改革當今很流行的唯物或唯心單極式思維方式、改革當今很流行的主觀或客觀單極思維方式價值觀、改革當今中國現行政治體制、促進社會進步、實現人類和自然界和諧共生繼續發展,不僅具有很現實的指導價值,而且有很深遠的歷史價值。

(三)“新實學”力圖克服“易經”舊實學文化傳統中的缺點、糟粕。本文“臣民”部分已講了“易經”政治哲學一些缺點,這裡我還想再補充幾點,概言之:

第一,總體講一切皆由天命所定,教世人預測天災人禍消極躲避,以求生存活命保命,而不是教世人如何積極應對自然災害,積極改造惡劣自然環境,以實現人類更自由理想美好的幸福生活。

第二,男尊女卑、大人小人、君子庶民的血緣宗法家長制的等級思想意識觀念或不平等思想意識觀念到處可見。

第三,君父子民、勝王敗冠、君貴臣輕民賤、主子奴才的奴隸制和封建專制的血緣宗法家國思想意識觀念到處可見。

第四,迷信大人聖人之言,句句是真理,一句頂一萬句,唯王命是從的真理觀、聖賢觀和愚民觀。

第五,崇拜迷信筮神筮術,占卜算卦、求神問命、躲避災禍、以求吉祥的神秘主義神學。

第六,重經驗整體觀察和大略把握物件,重論斷,缺欠嚴密細緻具體入微的邏輯分析、論證和科學實驗實證等方法。

據此,我主張對“易經”舊實學傳統文化進行徹底改造革新。

(四)“新實學”力圖在反思和批判中國舊哲學中繼承發展中國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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