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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三中院:以牟利為目的購買瑕疵商品主張懲罰性賠償不予支持

工人日報用戶端3月10日訊2016年, 北京市三中院受理並審結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432件, 包括買賣合同糾紛和侵權責任糾紛兩種。 其中, 涉及適用商家存在欺詐行為、經營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的懲罰性賠償的案件384件, 占案件總數達88.9%。 相較於2015年的82件懲罰性賠償案件, 增長三倍有餘。 這是《工人日報》記者日前從由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等主辦的第六屆中國消費者保護法論壇上獲悉的。

據記者瞭解, 懲罰性賠償主要有兩類, 一是欺詐行為下的三倍賠償, 二是經營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下的十倍賠償。

2016年, 北京市三中院受理的消費者主張經營者存在欺詐行為要求三倍賠償的案件327件, 占85.2%, 消費者主張十倍賠償的案件57件, 占比14.8%。 在消費者主張十倍賠償的57起案件中, 主張預包裝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瑕疵的案件34件, 占59.6%。

北京市三中院民三庭庭長侯軍分析稱, 懲罰性賠償案件數量的大幅增長, 反映出消費者維權意識、訴訟能力進一步增強。 但值得注意的是, 維權主體呈現“職業化”傾向, 突出表現為, 原告集中于某一群體、某些自然人, 分工明確、專注不同領域, 主要關注顯而易見的標籤瑕疵、宣傳用語, 有時對產品專業知識的掌握更勝商家, 索賠出現規模化、專業化態勢, 被告集中于大型網站經營者、商場、超市或者知名品牌生產商。

上述維權主體常針對某一瑕疵產品提起群體性訴訟, 呈現出類案多發的顯著特徵。

那麼, 對於職業打假人以牟利為目的購買瑕疵商品主張懲罰性賠償, 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侯軍表示, 《消法》系保護以生活消費為目的的消費者, 如果為生產經營或牟利而購買商品, 不受該法保護。 實務中, 應根據購買商品的性質、用途及數量等日常經驗法則判斷。 明顯違背生活常理, 並非生活消費需要的購買行為, 如未能舉證證明行為的合理性, 不應認定其受消法保護, 主張懲罰性賠償的, 不予支持。

“但商品確有瑕疵或品質問題, 不影響其依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請求解除合同、承擔違約責任,

造成損害的, 仍可以向經營者主張賠償損失。 ”侯軍說。

記者注意到,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送審稿)》第二條也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 不適用本條例。 ”

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陳音江對記者表示, 把“以牟利為目的”排除在消保法的保護之外, 對引導職業打假群體朝著“以懲罰為目的”而非“以牟利為目的”的正確方向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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