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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擬修改行政法規制定程式條例 可向社會公開徵集法規制定專案建議

□ 本報記者 張維

國務院法制辦今日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行政法規制定程式條例〉的決定(徵求意見稿)》。 徵求意見稿明確,國務院法制機構可以向社會公開徵集行政法規制定專案建議。

《行政法規制定程式條例》(修訂)已列入《國務院2017年立法工作計畫》中“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項目”。 現行條例自2002年1月1日施行。

據國務院法制辦相關負責人介紹,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進程的不斷推進,對完善政府立法體制機制提出了新要求。

在立法權限上,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徵求意見稿明確了行政法規的制定許可權。 行政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 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事項,國務院可以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制定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

徵求意見稿規定:國務院法制機構可以向社會公開徵集行政法規制定專案建議。 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根據國家總體工作部署,對行政法規立項申請和公開徵集的行政法規制定專案建議進行論證,突出重點,統籌兼顧,擬訂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畫,報國務院審批;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畫經國務院批准後向社會公佈。 同時,為了加大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畫的執行力度,徵求意見稿規定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及時跟蹤瞭解國務院各部門落實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畫的情況,加強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

在起草方面,徵求意見稿進一步完善了行政法規的起草程式:一是規定起草行政法規,可以邀請有關專家、組織參與起草工作,也可以委託有關專家、組織起草。 二是規定起草行政法規,起草部門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主動聽取有關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等的意見。 三是規定起草行政法規,起草部門應當將行政法規草案及其說明等向社會公佈,徵求意見,但是經國務院決定不公佈的除外;向社會公佈徵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於30日。

徵求意見稿進一步完善了行政法規的審查程式:一方面,規定國務院法制機構可以將行政法規送審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說明等向社會公佈,徵求意見;向社會公佈徵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於30日。

另一方面,規定國務院法制機構可以邀請有關專家、組織對行政法規送審稿中爭議的主要問題進行評估。

徵求意見稿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國務院法制機構,可以組織對有關行政法規或者行政法規中的有關規定進行立法後評估。 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全面深化改革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廢止情況,及時組織開展行政法規清理工作;對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需要、與上位法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應當及時提出修改或者廢止的建議,按照法定程式處理。

本報北京7月19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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