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27日早上8點, 四川省綿陽市安昌橋附近, 一男子強行將一名小學生腳上的襪子脫下搶走, 後被群眾和警方抓獲。 18日, 記者從綿陽市涪城區法院獲悉, 去年2月以來, 該男子朱某某採取抱腿等手段, 多次強行脫下小孩腳上的襪子並逃離, 後警方在其家中搜出91雙舊兒童襪。 後經鑒定, 朱某某患有戀物症, 對本案具備完全刑事能力,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 法院近日以尋釁滋事罪, 判處朱某某有期徒刑兩年。
2016年10月27日8點20, 朱某某尾隨被害人羊某某(男, 11歲, 在校學生)至綿陽市涪城區長虹大道中段安昌橋頭商業銀行外人行道處,
2016年10月27日15點, 民警在綿陽市涪城區城南春天社區9棟3單元2樓1號, 朱倫軍臥室衣櫃的黑色雙肩背包內搜查出不同顏色的舊兒童襪共計91雙。
今年4月24日, 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檢察院向涪城區法院提起公訴。 認為朱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採用暴力多次搶劫他人財物, 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定, 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近日, 涪城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經審理查明, 朱某某因患有戀物症, 為尋求精神刺激, 從2016年2月起, 多次在綿陽城區攔截未成年男童,
經法醫精神病鑒定:被鑒定人朱某某被診斷為戀物症, 對本案的行為評定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法院認為, 朱某某為尋求精神刺激, 滿足自己不健康的心理和生理需要, 多次攔截未成年人, 情節惡劣, 其行為已觸犯國家刑律, 構成尋釁滋事罪。 但其強行搶走未成年人襪子的行為, 主觀上不是為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產, 而是一種流氓行為, 故公訴機關指控朱某某犯搶劫罪, 不予支持, 應當按照尋釁滋事罪定罪量刑。
同時, 朱某某對被害人實施犯罪行為, 其行為給未成年被害人心理造成了不良影響, 致使未成年人成長過程中缺乏安全感, 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為了維護正常的公共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