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綿陽一男子為滿足戀物癖,強搶小孩腳上襪子近百雙獲刑兩年

去年10月27日早上8點, 四川省綿陽市安昌橋附近, 一男子強行將一名小學生腳上的襪子脫下搶走, 後被群眾和警方抓獲。 18日, 記者從綿陽市涪城區法院獲悉, 去年2月以來, 該男子朱某某採取抱腿等手段, 多次強行脫下小孩腳上的襪子並逃離, 後警方在其家中搜出91雙舊兒童襪。 後經鑒定, 朱某某患有戀物症, 對本案具備完全刑事能力,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 法院近日以尋釁滋事罪, 判處朱某某有期徒刑兩年。

2016年10月27日8點20, 朱某某尾隨被害人羊某某(男, 11歲, 在校學生)至綿陽市涪城區長虹大道中段安昌橋頭商業銀行外人行道處,

將羊某某左腿抱住, 致使羊某某摔倒在地, 後強行將羊某某雙腳所穿的襪子脫下搶走, 在向科委立交橋方向被群眾擋獲, 後被警方抓獲。

2016年10月27日15點, 民警在綿陽市涪城區城南春天社區9棟3單元2樓1號, 朱倫軍臥室衣櫃的黑色雙肩背包內搜查出不同顏色的舊兒童襪共計91雙。

今年4月24日, 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檢察院向涪城區法院提起公訴。 認為朱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採用暴力多次搶劫他人財物, 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定, 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近日, 涪城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經審理查明, 朱某某因患有戀物症, 為尋求精神刺激, 從2016年2月起, 多次在綿陽城區攔截未成年男童,

強行脫取男童所穿襪子。

經法醫精神病鑒定:被鑒定人朱某某被診斷為戀物症, 對本案的行為評定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法院認為, 朱某某為尋求精神刺激, 滿足自己不健康的心理和生理需要, 多次攔截未成年人, 情節惡劣, 其行為已觸犯國家刑律, 構成尋釁滋事罪。 但其強行搶走未成年人襪子的行為, 主觀上不是為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產, 而是一種流氓行為, 故公訴機關指控朱某某犯搶劫罪, 不予支持, 應當按照尋釁滋事罪定罪量刑。

同時, 朱某某對被害人實施犯罪行為, 其行為給未成年被害人心理造成了不良影響, 致使未成年人成長過程中缺乏安全感, 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為了維護正常的公共秩序,

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懲罰犯罪, 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情節,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六十七條之規定, 判決朱某某犯尋釁滋事罪, 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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