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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水法院發佈首個執行懸賞公告!

文水法院重拳出擊,

對失信被執行人——懸賞執行。

凡提供線索者, 賞, 賞, 賞!

懸賞執行, 是指人民法院或者債權人為了實現已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 公開發佈懸賞資訊徵集知情人提供被執行人藏匿住處或財產線索, 並在據此取得執行效果後向財產線索提供人支付獎勵或者酬金的行為。

為了最大限度地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債權, 維護司法權威, 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建立財產舉報機制”的規定, 執行法院可依據申請向社會發佈舉報被執行人藏匿住處或財產線索的懸賞公告。

對舉報人提供的藏匿住處或財產線索經查證屬實並實際執行到位的, 舉報人可按申請執行人承諾獲得獎勵。

近日, 文水法院執行局對3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 發佈了執行懸賞公告, 此次執行懸賞人數3人, 涉案標的共計50多萬元。

名單如下

法院鄭重承諾:

對提供財產線索的人員身份及其提供線索的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2017年上半年, 按照市委政法委“關於在全市開展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執行大會戰活動的實施方案”總要求, 以“摸清底數、建立台賬、各個擊破、多方聯動、共同發力”為執行總思路, 打出了以“集中執行+失信懲戒+拒執移送”為主要手段的“執行組合拳”, 有力地執行了一批疑難案件, 有效維護了法律權威。

運用網路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車輛、房屋、工商股權等財產情況500人次, 依法對300多名被執行人採取查封、凍結、劃撥等強制措施。

將76名失信被執行人錄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公佈與查詢平臺”, 讓失信被執行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對8名抗拒執行的被執行人採取司法拘留措施

在今後的執行工作中,文水法院執行局將把執行懸賞作為常態化的執行措施,通過發佈懸賞公告對隱藏、轉移財產的失信被執行人產生強大的心理壓力,進一步擠壓失信被執行人的生存空間,促使其自動履行,維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樹立司法權威,緩解被執行人失蹤、財產狀況不明等執行難的問題。

相關法律連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書面申請發佈懸賞公告查找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懸賞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二)有關人員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財產線索,使該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得以全部或部分實現時,自願支付懸賞金的承諾;

(三)懸賞公告的發佈方式;

(四)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准許。

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決定懸賞查找財產的,應當製作懸賞公告。懸賞公告應當載明懸賞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領取條件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懸賞公告發佈後,有關人員向人民法院提供財產線索的,人民法院應當對有關人員的身份資訊和財產線索進行登記;兩人以上提供相同財產線索的,應當按照提供線索的先後順序登記。

人民法院對有關人員的身份資訊和財產線索應當保密,但為發放懸賞金需要告知申請執行人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有關人員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財產線索,使申請發佈懸賞公告的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得以全部或部分實現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懸賞公告發放懸賞金。

懸賞金從前款規定的申請執行人應得的執行款中予以扣減。特定物交付執行或者存在其他無法扣減情形的,懸賞金由該申請執行人另行支付。

有關人員為申請執行人的代理人、有義務向人民法院提供財產線索的人員或者存在其他不應發放懸賞金情形的,不予發放。

對8名抗拒執行的被執行人採取司法拘留措施

在今後的執行工作中,文水法院執行局將把執行懸賞作為常態化的執行措施,通過發佈懸賞公告對隱藏、轉移財產的失信被執行人產生強大的心理壓力,進一步擠壓失信被執行人的生存空間,促使其自動履行,維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樹立司法權威,緩解被執行人失蹤、財產狀況不明等執行難的問題。

相關法律連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書面申請發佈懸賞公告查找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懸賞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二)有關人員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財產線索,使該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得以全部或部分實現時,自願支付懸賞金的承諾;

(三)懸賞公告的發佈方式;

(四)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准許。

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決定懸賞查找財產的,應當製作懸賞公告。懸賞公告應當載明懸賞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領取條件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懸賞公告發佈後,有關人員向人民法院提供財產線索的,人民法院應當對有關人員的身份資訊和財產線索進行登記;兩人以上提供相同財產線索的,應當按照提供線索的先後順序登記。

人民法院對有關人員的身份資訊和財產線索應當保密,但為發放懸賞金需要告知申請執行人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有關人員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財產線索,使申請發佈懸賞公告的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得以全部或部分實現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懸賞公告發放懸賞金。

懸賞金從前款規定的申請執行人應得的執行款中予以扣減。特定物交付執行或者存在其他無法扣減情形的,懸賞金由該申請執行人另行支付。

有關人員為申請執行人的代理人、有義務向人民法院提供財產線索的人員或者存在其他不應發放懸賞金情形的,不予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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