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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件勞動爭議申訴案為啥敗訴有14個?要注意這些情況

馬椋

近期, 某區檢察院對2015年至今該院受理的勞動爭議申訴案件進行了一項調研, 一個令人不解的數字擺在檢察官面前:2年多的時間裡該院共受理勞動爭議申訴案15件, 完全敗訴的案件為14件, 只有1件為部分勝訴。

王某勞動爭議申訴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王某於2005年與某國企簽定了5年的勞動合同, 合同到期後又續簽了1年。 2011年合同期滿後, 單位拒絕與他續簽合同。 2012年單位將王某的檔案轉到街道, 而王某認為與單位的勞動關係仍然存續。 2014年, 王某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請求, 仲裁委員會以超過仲裁時效為由駁回了他的請求。 後王某不同意仲裁裁決, 又訴至法院, 二審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後, 王某又來到某區檢察院就此案進行申訴。

勞動爭議糾紛屬於仲裁前置類案件, 產生勞動爭議應該及時提起仲裁。 如果案件未經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 勞動者直接去法院訴訟或提出仲裁時未提及其他多個請求時, 法院就不予支持。 因此, 勞動者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天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仲裁申請。 本案中王某在勞動合同終止多年後才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請求, 這早已超過了案件的仲裁時效規定,

在法律上已無法得到相應的保護。

此外, 某區檢察院受理的大量勞動爭議申訴案顯示, 勞動者雖然有較強的維權意識, 但是收集證據、保存證據的意識一般比較差, 這就容易造成即使自己有理也因為沒有證據而敗訴的情況。

故而, 廣大勞動者要有證據意識, 平時要注意收集有關的證據, 這對增加訴訟的勝算大有裨益。 按照“誰主張, 誰舉證”的原則, 勞動爭議雙方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都有舉證義務, 也就是哪一方要證明自己的主張, 都要提供相關證據。

編輯 實習生 顧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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