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農藥毒死他們(公公與父親)是對養育之恩的一種回報。 ”2016年6月22日, 在看守所訊問犯罪嫌疑人張某時, 她一句很無意識說出的話引起了我的注意,
我本以為這是一起案情簡單的故意殺人案。
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認定, 張某先後用農藥毒死了自己的公公和父親, 經鑒定, 張某作案時無精神疾病, 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因此, 張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但是, 我在提審中聽到張某說“用農藥毒死他們是對養育之恩的一種回報”時, 心裡不由得產生了疑問。
第二天, 我再次訊問張某, 確信了她的作案動機有異常。 她在供述作案過程時始終非常冷漠, 並一直認為這是一種回報, 更加沒有任何後悔的表示。
訊問後, 我又重新細緻地審查了案卷材料, 走訪了犯罪嫌疑人的親友鄰居, 發現張某在其父親身體健康、完全具備獨自生活能力的情況下, 突然以照顧的名義住到父親家裡。 種種疑點盤踞在我的腦海中, 讓我對張某在作案時是否患有精神病產生了懷疑。
於是, 我先向浙江省精神病專家委員會進行諮詢, 委員會出具諮詢意見, 認為張某在作案時患有精神分裂症, 無刑事責任能力。
接著, 我們正式委託紹興市第七醫院鑒定張某的刑事責任能力, 鑒定結果與專家委員會的意見一致。
我將案件提交檢委會討論, 檢委會一致通過對張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在張某被釋放後, 她的親屬既欣慰又擔心, 因為不知道如何在保證家人安全的情況下對她進行看護, 更無法負擔治療她的精神疾病的費用。
我們主動向家屬釋法說理, 耐心解釋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有關規定, 及時打消了他們內心的憂慮。 目前, 張某正在接受治療。
(作者:浙江省紹興市檢察院 錢曉晶 錢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