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
(2016)粵0113民初9467號
江健波、梁佩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榮華訴被告江健波、梁佩英合同糾紛一案, 因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其它送達方式無法向你送達民事判決書等, 現本院根據該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 向你公告送達 (2016)粵0113民初9467號民事判決書。 判決如下:一、被告江健波、梁佩英應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朱榮華清償轉讓合同的貨款及借款共427310元及其逾期利息(以427310元為本金基數, 按月利率2%從2015年12月1日起計算至清償之日止);二、被告江健波、梁佩英應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朱榮華賠償轉讓合同的財產損失150000元及其利息損失(以150000元為本金基數,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