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強制性交), 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願, 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等手段, 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的一種行為。 在所有的國家, 強姦行為都屬於犯罪行為。 當被害人因為酒精或藥物的影響, 而無法拒絕進行性行為時, 與其發生性行為也被視為強姦。 (比如使用藥物麻醉女性後, 與其發生性行為, 事後證實該性行為不是該女子自願的, 也屬於強姦)(編注:類似的, 此前有推文案例《酒吧KTV“撿屍”與醉酒女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 強姦良家婦女, 當然的被當作是極度惡劣的行為, 然而平時作風不良的女性被強姦,
近期有這樣一個案子, 某年冬日, 甲女與其朋友乙在家中吃飯, 朋友乙說有一個朋友丙要過來, 甲女即讓朋友乙把丙叫到自己家一起吃飯。 飯後幾個人一同喝酒, 都喝醉了之後, 乙離開了甲家, 只剩甲丙孤男寡女兩人在家, 隨即丙便要求甲與其發生性關係, 甲拒絕, 躲到了衛生間中。 丙便踹開衛生間的門, 強行與其進行了性行為。 事後, 甲女趁丙睡著, 下身裹了一件單薄的衣服就逃了出來。
本案中, 丙某構成強姦罪應當無疑, 然而其律師的辯護意見是:根據律師的詢問和調查, 有人證證明, 甲女平日與多人保持姘居關係, 作風較差。 因此其認為該“強姦案”的發生, 是甲女與乙共同謀劃的一個大騙局,
律師的意見, 看似具有說服力, 實踐中也有不少律師以此為思路辯護, 然而, 實際上分析起來, 這種辯護意見並不能給被告人洗脫強姦罪的罪名。
其一, 即使是賣淫女或者平時生活作風不良的女性, 也有人身權, 其也有性自主權。 只要是違背婦女意志, 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 就構成強姦罪無疑, 婦女的作風不能成為被告人免責或者減輕責任的任何事由。
其二, 實踐中的確存在利用女性進行佛跳牆詐騙的情形,
一則, 實踐中的佛跳牆都不會真實的發生性關係, 而是在發生性關係之前, 突然有人沖進來對男方實施暴力, 借此對其勒索錢財等, 而本案中, 性關係實實在在的發生了, 而且女方並沒有任何向男方索要錢財的行為。
二則, 丙某辯稱其闖入衛生間不是為了與甲女發生性關係而使用暴力, 而是因為擔心甲女發生危險。 然而, 本案發生前, 甲女並沒有經歷任何可能導致其進行自殺等行為的事由, 因此, 丙某的辯稱並沒有證據支持。 且綜合現場勘驗照片, 足以認定丙某強姦的事實。
三則, 事發在冬季, 如果是佛跳牆, 甲女不可能只裹一件單薄的衣服就匆匆逃出家, 結合證人證言, 可以認定當時甲女恐懼的心理狀態, 進而可以肯定甲女是受到了丙某強姦的侵害, 而不是佛跳牆。
綜合各類證據, 本案可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以證明丙某強姦的事實, 而律師的辯護則是偏離了方向, 不能被採納。
這啟示我們律師在辯護的時候, 應當確立正確的觀念, 不能根據強姦案中婦女的平時作風而與案件的發生強加因果, 也不能憑藉主觀臆測的可能性作為辯護的角度, 就像在本案中, 律師懷疑甲女在進行佛跳牆詐騙, 然而事實卻並沒有證據能證明甲女詐騙的情節, 因而導致辯護的失敗。
在強姦罪中,
注:以上觀點僅供參考, 你也可以闡述自己的想法。